行政再審申請書

行政再審申請書

  在現在社會,申請書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態度要誠懇、樸實。你還在為寫申請書而苦惱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行政再審申請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行政再審申請書1

  申請人: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現住址武漢市東西湖區金銀湖街翠堤春曉小區19棟(暫住),聯絡電話13986213513,郵政編碼430000。

  申請人: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曉東,職務:省長,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洪山路7號,聯絡電話 (027)87235405,郵政編碼430071。

  行政訴訟案由:不依法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

  再審請求:

  一、撤銷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行終286號;

  二、撤銷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01行初字第105號;

  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01行初字第105號,於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於20xx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以郵政快遞形式送達的《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行終286號》。申請人對該行政裁定不服,現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予依法受理與審查。

  申請人認為,根據本案證據與事實,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與嚴重違反法定程式。

  一、 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本案原審法庭調查證據與事實,原審人民法院將申請人起訴原審被告“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錯誤認定為起訴“徵收土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並由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書中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與適用法律錯誤均予以明確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或變更原審人民法院的錯誤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維持原審人民法院的錯誤行政裁定。顯而易見,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二、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嚴重違反法定程式。

  (一) 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沒有依法開庭審理案件。

  原審人民法院以申請人的行政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即原審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未作實體審查。而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書中卻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進行了實體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八十六規定,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開庭審理本案。然而,申請人從遞交上訴狀至收到二審行政裁定書,從始至終未收到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送達的任何法律文書(包括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或詢問傳票)。顯而易見,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將未經法庭調查與證據質證的證據或事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行政裁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式。

  (二) 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嚴重超期結案。

  申請人於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遞交行政上訴狀,而申請人至20xx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以郵寄形式送達的行政裁定書。二審期間長達八個月十五天,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嚴重超期結案,其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鑑於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存在適用法律錯誤與嚴重違反法定程式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三)、(四)、(五)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第六十八條規定,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本案並依法撤銷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行終286號;依法撤銷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01行初字第105號;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以上再審申請與訴求請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與審查並予支援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魏崇敏

  20xx年8月7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2

  行政再審申請書標準格式

  申請再審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係。委託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被申請人:同上寫法。

  (有其他當事人的,應當寫明其他當事人在一、二審時的訴訟地位)

  申請再審事由:應具體明確。例:申請再審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項的,應結合案情簡要且具體說明新證據證明的事項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項;(三)項偽造主要證據的,要簡述對原裁判造成的具體影響或結果。

  再審訴訟請求:應具體明確!即使寫明瞭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亦應表述該條具體內容。例: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要求“增加賠償數額××萬元”;或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違約責任××萬元”等。

  申請事實及理由:

  首先陳述案件事實,並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透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式判決、裁定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二零零×年××月××日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託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後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係等。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並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責任及其具體數額。

  事實與理由: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以及程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影印件*份;

  2、證據材料*份。

  行政申訴狀

  申訴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係。委託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並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事實與理由:首先陳述案件事實,並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透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式判決、裁定。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等)影印件*份;

  2、證據名稱、份數,證人姓名、住址。

  再審申請書(樣式)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第三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第三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第三人××、××因××××糾紛一案,不服(××)××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向××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二)、

  (四)、(六)項及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二、申請再審的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對本案提起再審;

  (二)依法駁回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請求;

  (三)本案全部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程式違法。

  1、原一審程式違法。

  2、原二審程式違法。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三)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案件事實缺乏證據支援、適用法律錯誤、程式違法,應予撤銷。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望×××××高階人民法院依法支援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高階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年××月×××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

  法定代表: 金東勳,清算組組長

  聯絡電話:2835840,13504723918

  原單位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長白路12-4號

  原企業性質:集體所有制

  經營方式:清算

  開戶行:交通銀行 延邊支行

  帳號:271211601018150039702

  賠償義務機關: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庚成日,院長

  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二審機關:吉林省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申請人因錯誤執行賠償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xx)延法賠字第1號決定書和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委賠字第1號決定書,根據有關規定向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申訴請求:

  1,請求撤消延吉市人民法院(20xx)延法賠字第1號決定書和延邊中級法院(20xx)延州法委賠字第1號決定書,並做出司法賠償決定。

  2,請求恢復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的原狀,即賠償我企業重新註冊必要的一切有關費用共計6萬元。

  3,請求對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冷庫恢復原狀,要求支付冷庫的恢復原狀費用95萬元。

  4,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54名職工自失業到至今的工資

  8,652,960.00元和社會保險金(養老,失業,醫療)3642896.16元,共計12295856.16元。

  5,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冷庫和倉庫非法拍賣到

  至今引起的出租費損失共計5,378,251.50元。

  6,請求賠償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實驗室用品損失價值30萬元。 7, 請求賠償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書的9萬元和法官貪汙款。

  8,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職工精神損害金每人10萬元,並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消除影響。

  9,請求賠償金從法院扣押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全部資產之日起計算。

  申訴理由: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任何執行依據的情況下排斥財產所有人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與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秘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把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以自己定的58.5萬元超低價格強制賣給了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

  故我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根據國家賠償法和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向人民法院請求了賠償。但一審法院以已過5年為由、二審法院以執行迴轉為由駁回了我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的國家司法賠償請求。

  現我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請求再審。 具體理由如下:

  一,延吉市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有錯誤

  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有執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未依法評估、虛假拍賣、違反法定程式、偽造法律文書、違法擴大執行範圍,造成集體資產流失、超標的執行、超越執行許可權、執行法官貪汙、受賄、濫用職權,導致企業解體職工失業等等行為,詳述如下:

  1,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19XX)延經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書沒有送達給我公司的情況下執行了其判決書的9萬元有爭議貨款。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2,延吉市人民法院法官貪汙、受賄、濫用職權:

  20xx年8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有關本案被吉林省和龍市法院(20xx)和刑初字112號刑事判決書以貪汙罪判三年緩期5年。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有關本案又被判4年有期刑。

  3,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退還執行餘款:

  從冷庫《拍賣》款60萬元里扣除我公司的實際欠款43.3萬元,延吉市人民法院19XX年到20xx年至今一直沒有退還的執行餘款有16.7萬元。

  4,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財產所有人;與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 任公司秘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任何執行依據的情況下,與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秘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把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價值達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以自己定的58.5萬元超低價格強制賣給了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5,延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偽造法律文書:

  19XX年 8 月8 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和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與延邊州拍賣行一起在延吉市人民法院辦公室裡偽造了《拍賣確認書》。

  20xx年9月28日,其拍賣行受到處罰,《拍賣確認書》也被延邊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消。

  6,延吉市人民法院未依法評估:

  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財產所有人;把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評估為724,339.00元(包括冷庫)。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委託的重新評估價為 1,657,591.00元(但仍然有漏掉的部分)。

  7,延吉市人民法院違法擴大財產執行範圍,造成集體資產流失: 延吉市法院把沒有列入評估和《拍賣》範圍的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財產隨意劃給了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這些財產有;土地85.7㎡,水產品加工車間、鍋爐房(包括鍋爐和附屬裝置)、供水房(包括水井和附屬裝置)、二樓氨液重力供液器房、實驗室用品等等。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8,延吉市人民法院超標的執行: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19XX)延執字350-2號裁定書稱:根據延吉市法院(1996)延經初字105號民事判決書的132,761元,將延邊州食品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交有關部門拍賣。

  20xx年8月24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了該裁定書。

  9,延吉市人民法院超越執行許可權:

  延吉市人民法院超過基層法院的執行管轄規定,既基層法院執行標的不能超過100萬元的規定。

  20xx年重新評估的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價值達200萬元。

  10,延吉市人民法院違反法定執行程式:

  ①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沒有下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情況下,違法執行了延邊州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全部財產。執行的四份判決書中,只有延吉市法院(1996)延經初字105號民事判決書的132,761元事後補下了執行裁定書,而另三份至今仍沒有具以執行的法律文書。

  ②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扣押、評估、《拍賣》、交接延邊水產貿易公司的財產時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通知被執行人參加,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造具財產清單。

  ③延吉市法院沒有製作冷庫所有權變更的任何法律手續。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11,延吉市人民法院的違法執行行為導致企業解體:

  冷庫是延邊食品水產公司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唯一的全部財產,因此延吉市人民法院對我公司冷庫的拍賣等於是拍賣整個延邊食品水產公司食品水產貿易公司。

  1999年9月8日,延吉市工商管理局以延邊食水產貿易公司沒能參加年鑑為由吊銷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非法《拍賣》,致使53名職工失業長達10年之久,導致職工1人死亡十幾人離婚。

  12,延吉市人民法院先非法賣掉延邊水產貿易公司的全部財產,過3個月後才補拍賣裁定書。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13,延吉市法院沒有依法決定進入破產程式,也沒有依法解決我公司53名職工的拖欠工資、失業、保險和再就業等等問題。 以上的鐵證事實中任何一項也完全符合國家賠償的理由。

  二,原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執行迴轉為由駁回司法賠償申請維持原判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延吉市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項第7目之規定駁回了我清算組的賠償請求。

  認為;案發過5年後申請國家賠償是不妥的。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4項規定;即《〈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消的,對已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的規定維持原判。

  二審認為該案件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屬法律規定的其它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在這裡特別需要關注的是;目前對法律條款的解釋權在於最高人民法院,一審和二審機關的主審法官是否具有司法解釋權待研究。)

  原一審、二審判決的以上認定導致和延邊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發生矛盾。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確認了以下事實:

行政再審申請書3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上訴人:1、張開盛;男,63年1月16日生,漢族,住浙江省餘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區72號。

  2、萬調芽,女,漢族,1941年2月28日生,農民,系張開盛之母親,同住一起。郵編:*****。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被上訴人,餘姚市國土資源局,法定代表人:吳曉明,局長。地址:餘姚城區大黃橋路69號。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20xx)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申請再審。

  案由,對殺人起因的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及批地查處亂作為的爭議糾紛。

  申請再審事由: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1、《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被申請再審人沒有依法履行的受案範圍的;2、《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一、二審《行政裁定書》認定的,(六)、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再審條件的。

  再審請求:1、依法撤銷(20xx)餘行初字第22號,和(20xx)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2、撤銷再審被申請人在答覆中,對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行為,及違法批地行為的不法認定,判令再審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再審申請人為團體殺害自己親人的殺人起因之一的張振棠第二次建房中的土地違法行為和違法批地行為,不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9月11日作出的(20xx)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依法提出再審申請的事實、理由和請求如下:

  一、該二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主要證據不足,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認定的。

  該二審《行政裁定書》稱:訴爭的答覆中關於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問題的答覆,是根據多次信訪,調查核實後的回覆。而非對上訴人權利、義務的處理決定。至於被上訴人在受理信訪後,未對信訪事項作出具體處理,並非本案審理範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原審裁定駁回起訴。並無不當。

  申請人認為:多次信訪,信訪事項,請求意見是什麼?是殺人的非法佔地和違法批准行為。被上訴人調查核實的證據、依據在哪裡?訴爭行為不是對憲法規定的控申權,《土地管理法》第6、66條規定的控申權作出的處分。是什麼呢?不對具體信訪事項作出具體處理意見的張冠李戴,能叫依法行政嗎?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 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五)的受案範圍起訴,能叫非本案審理範圍,訴訟請求不屬於受案範圍嗎?這證明是足以推翻原認定的。

  二、該二審《行政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在二審的開庭審理中,申請人已經駁倒了一審裁定:對本案訴爭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認定。在上訴人、被上訴人,及上一級行政機關都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立案庭也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這一、二審裁定只能是故意顛倒黑白的枉法認定行為。證明:原裁定認定的事實錯了。

  又在二審開庭審理中,對一審裁定適用的法律,被認為有四個錯誤:

  1、對申請人的控申事項,被申請人有法定的查處職權。2、本案的訴爭行為只是描述,而不是執法監察的意見。3、本案不是不服信訪意見起訴,是不服複議決定後起訴。該項規定指的是不予受理。可是本案是駁回起訴。

  又,張振棠戶非法佔地適用的法律錯了,事後偽造的批文,所適用的法律,還會對嗎?又,再審被申請人不依法查處,適用的法律錯了,行政複議 維持適用的法律會對嗎?一審法院的裁定書駁回起訴適用的法律錯了,二審裁定維持時,所適用的法律還會對嗎?這講的是什麼放縱侵犯實體利益的法理嗎?

  三、原二審程式嚴重違法。

  1、二審法院無申請免交、緩交預交受理費的決定書,或通知書。

  2、在一、二審中,都提出了調取證據、勘驗現場的申請,都未答覆。

  3、庭審中以對八個案子,合併審理。嚴重侵權。

  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

  1、再審申請人在一審提供的(新)證據證明:本案中張振棠多佔35、移位佔30,又強佔30餘平方米土地的行為,至今現場尚存。仍未查處。

  2、再審被申請人在本案中違法批地的行為,能自己來查嗎?不能。應上報查處,而至今仍未上報依法查處這一違法用地和批地行為……

  3、隱匿再審申請人的投訴內容證明被訴行為內容不合法又程式違法。

  4、多年來對申請人時間、精力及財產的損害被申請人必須連帶賠償。

  特提出以上再審請求。以揭開被掩蓋的團體殺人案的起因: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的違法用地行為和原歷山鎮人民政府違法批地的真相。嚴打殺人犯。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萬調芽、張開盛

  

行政再審申請書4

  申請人(原審原告、上訴人):

  名稱:梁梓彬

  姓別:男

  民族:漢

  身份證號碼:

  地址:xxxx區桂城平洲三山基業花園15座B303

  電話:130xxxx7384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被上訴人):

  名稱: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 地址:佛山市南海區南海大道北88號 單位負責人:鄭燦儒

  申請人梁梓彬對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xx)粵高法行終字第125號》行政判決不服,認為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不但是引用的法律有誤,更是特意混淆黑白、掩蓋客觀事實、並在“法庭調查”中存在違法操作等以達到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縱容包庇目的,嚴重損害法律法規的權威與尊嚴,並有新的法律依據、證據與相關類似案例作為再審申請的支援,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 請求撤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佛中法行初字第28號行政判決書》的枉法判決。

  2. 請求撤消《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xx)粵高法行終字第125號》的枉法判決。

  3.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改判,判定被被申請人不作為與瀆職、判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4. 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所承擔。

  事實和理由:

  因廣東省公安廳與佛山市公安局張貼公告要求舉報消防隱患,並重獎舉報的勇夫。申請人於20xx年11月2日到桂城街道綜治信訪維穩辦要求面見到基層接訪的區領導進行信訪投訴,並在《區領導接訪登記表》上寫上反映主要問題與要求,其中第二點就是以本地粵語方言所寫的“基業花園分左我地公共財產,請提供詳細清單”,並得到平洲街道領導介紹是吳姓區領導在親自接訪。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七條“有關機關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列明可以進行口頭形式的投訴信訪,因此雖然申請人因文化水平問題採用了本地粵語方言填寫投訴內容,但並不會影響相關領導對於申請人的原意“投訴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違法平分廣大業主公共財產是貪汙行為,並要求提供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相關開支的詳細清單”的理解,何況申請人面對所有在場的接訪領導說明是舉報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貪汙,導致基業花園的消防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導致六千多人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並說到只要能解決了貪汙問題就能解決基業花園的消防問題。而且說明舉報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成員不上班拿工資的是貪汙行為,漫長的投訴過程中申請人向包括區領導在內的所有人員詳細說明了基業花園的相關情況並當場列舉各類證據,全過程都有相關工作人員現場作出筆錄記載並得到受理。

  20xx年1月4日申請人收到桂城街道綜治信訪維穩辦的書面答覆《關於梁梓彬同志信訪事項的答覆》,雖然在答覆中的第一點消防問題中說明“來訪人反映的情況屬實”,但在第二點“關於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財務賬目問題”中答覆“來訪人反映業主委員會財務賬目問題,要求向居民公開賬目,並提供詳細清單等事項,根據《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平洲三山花園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第26條規定:‘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20%以上業主書面提議進行財務審計的,應該進行財務審計,審計費用由全體業主公擔。’建議來訪人可聯同20%以上對小區公共收利收支情況存在疑問的基業花園業主向桂城房管所書面提議,由此責成三山基業花園第二屆業主委員會進行財務審計”為由對申請人進行推諉、敷衍、拖延,而且只是在於審計而不是公開財務詳細清單。

  申請人對於《關於梁梓彬同志信訪事項的答覆》第二點答覆不服當場要求再次面見到基層接訪的區領導,在《區領導接訪登記表》第一點上寫明“答覆不滿意”與第三點以以本地粵語方言所寫的“業主委員會亂使錢”,並得到了南海區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親自接訪,申請人當場詢問南海區人大副主任關建國:“面見區領導信訪得到的答覆如要進行政複議,是應該向南海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還是應該向佛山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並得到南海區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親口答覆:應向南海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不屬於佛山人民市政府受理範圍。申請人當面向南海區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與在場的所有領導投訴桂城街道綜治信訪維穩辦的書面答覆《關於梁梓彬同志信訪事項的答覆》是對於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的貪汙行為進行縱容與包庇,是特意的自訂“門檻”防止舉報貪汙及腐敗,是明顯的不作為與瀆職,並且說明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成員不上班拿工資是貪汙行為,但政府卻不依法處理基業花園業主委會員的違法行為,同時還舉證《關於從基業花園公共收益中支付改造基業花園門禁及道閘系統材料費用的建議》說明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的其他違法行為。南海區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親口明確認說明南海區人民政府受理了申請人的行政複議,全過程中也有相關工作人員現場作出筆錄記載,所以並不影響申請人因文字表達能力不高導致對於申請人信訪投訴內容理解上的問題。依據《信訪條例》第十七條後款“有關機關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與《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可見申請人以口頭形式提出行政複議是有法律依據的合法行為。

行政再審申請書5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XX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xx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xx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XX位於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於再審申請人楊XX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後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援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XX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XX的訴訟請求,並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並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於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xx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XX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XX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於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範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XX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XX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XX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並非全部被駁回。最後,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20xx〕54號)的法律效力高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後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XX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佔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佔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後,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XX名下,並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XX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於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XX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XX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XX已經自認20xx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XX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XX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並未得到“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檔案後者享有處分權。王XX也自認20xx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XX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xx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並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後的授權並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後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XX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XX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於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XX,並於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並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XX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資訊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20xx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登出,其後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資訊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XX為該房屋權利人(20xx年7月12日楊XX於留守處查詢,並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資訊),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xx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資訊由再審申請人楊XX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XX(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XX的自認),並由王XX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後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XX。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XX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XX的合法財產權益。

  20xx年3月7日王XX起訴再審申請人楊XX至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XX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XX於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XX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檔案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XX辦理過戶手續並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XX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後,20xx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主管範圍,駁回起訴。雖然楊XX與王XX的騰房糾紛,蚌埠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並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迴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後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XX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XX實際佔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

  申請日期:xx年xx月xx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6

  再審申請人塗 J(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住湖北省荊門市

  再審被申請人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地址:荊門市掇刀區龍井大道99號,郵編:448124。

  法定代表人劉啟華,職務:區長。

  因與再審被申請人不履行資訊公開法定職責案,再審申請人不服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20xx)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原終審判決”),提起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20xx)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

  2、指令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再審。

  申請再審的理由

  基本理由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再審申請人在原一審中提出的最本質的訴訟請求是:請求確認再審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的資訊公開申請作出的《關於塗J申請資訊公開的回覆》違法。也就是說,對該回復的合法性審查是本案關鍵。

  原終審判決認定:“塗J於20xx年1月15日向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申請獲取‘20xx年9月掇刀區在團林鎮樊橋水庫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的依據及其工作人員職責’的政府資訊,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口頭及書面答覆。其後,塗J又重複提出資訊公開申請,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於20xx年3月26日作出《關於塗建申請資訊公開的回覆》,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對重複就此事提出資訊公開申請不再重複答覆。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這一認定,存在以下系列錯誤。

  第一,本不存在“口頭答覆”的事實,卻認定為“進行了口頭答覆”。

  原一審、原終審判決均無證據證明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再審申請人進行了口頭答覆。

  第二,申請內容本不重複,卻認定是重複。

  對比兩份《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見原一審證據]即知,20xx年3月30日所申請資訊公開的內容與20xx年1月15日所提申請資訊公開的內容有11點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義務並未履行,卻認定“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所謂的法定的告知義務,實指《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中的規定,即——對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覆: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資訊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絡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而原終審判決認定的再審被申請人已履行的所謂“法定告知義務”卻是這樣——

  “對公民進行普法教育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我區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對塗J夫婦進行法律宣傳和信訪條例學習教育是為了幫助公民提高法律維權意識,現予以書面答覆”。[見原一審證據]

  由此可見,再審被申請人所作答覆的實然狀態與法律規定中應然要求相去十萬八千里。

  由此可見,該回復分明與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應當判決撤銷的,原判決卻認定“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進而錯誤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維持了原一審判決。

  所以,再審申請人認為,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嚴重侵害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再審申請,請求貴院支援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塗J

  20xx年12月17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7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xx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xx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位於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於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後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援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的訴訟請求,並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並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於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xx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於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範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並非全部被駁回。最後,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20xx〕54號)的法律效力高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後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佔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佔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後,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名下,並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於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已經自認20xx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並未得到“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檔案後者享有處分權。王××也自認20xx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xx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並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後的授權並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後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於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並於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並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資訊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20xx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登出,其後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資訊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為該房屋權利人(20xx年7月12日楊××於留守處查詢,並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資訊),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xx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資訊由再審申請人楊××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的自認),並由王××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後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權益。

  20xx年3月7日王××起訴再審申請人楊××至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於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檔案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辦理過戶手續並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後,20xx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主管範圍,駁回起訴。雖然楊××與王××的騰房糾紛,蚌埠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並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迴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後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實際佔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申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8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位於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於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後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援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的訴訟請求,並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並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於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於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範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並非全部被駁回。最後,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54號)的法律效力高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後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________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佔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佔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________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後,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名下,並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於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已經自認________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並未得到“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檔案後者享有處分權。王××也自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並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後的授權並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後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________年進入該廠工作,________年該單位將位於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並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________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並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資訊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________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登出,其後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資訊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為該房屋權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楊××於留守處查詢,並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資訊),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資訊由再審申請人楊××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的自認),並由王××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後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權益。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王××起訴再審申請人楊××至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檔案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辦理過戶手續並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____月____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主管範圍,駁回起訴。雖然楊××與王××的騰房糾紛,蚌埠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並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迴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後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實際佔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申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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