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犯罪與刑罰讀後感(精選7篇)
論犯罪與刑罰讀後感(精選7篇)
當品讀完一部作品後,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悟,為此需要認真地寫一寫讀後感了。那麼如何寫讀後感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論犯罪與刑罰讀後感,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論犯罪與刑罰讀後感 篇1
在浩如煙海的法學著作中,有本著作絕對堪稱曠世經典之作,它就是義大利著名的學者特薩雷·貝卡里亞的《論犯罪與刑罰》。近日,我閱讀了該書的中文譯本,翻譯者是黃風,由中國法制出版社於2002年出版。
要想比較好地理解一本書的內容,必須先從瞭解作者的時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這樣可以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達和傳遞的思想。貝卡里亞(Beccaria)於1738年出生於義大利米蘭,20歲便從帕維亞大學法律系畢業。當時正處在歐洲啟蒙思想運動時期,貝卡里亞熱愛讀書,思想如椽,論理雄辯,他不僅興趣廣泛,知識體系寬廣,而且極富想象力和邏輯力。貝卡里亞在24歲那年發表了一篇關於經濟學的論文。25歲那年寫下了《論犯罪與刑罰》一書。該書的出版,在當時的歐洲引起了強烈的反響,貝卡里亞也因此獲得了巨大的歡迎和尊重,當時的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等給予了高度的評價和積極的肯定。該書的問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閃電,又好比撕開烏雲的陽光,給了當時的歐洲社會以極大的啟發。我認為,只有具有極強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極強的知識體系和邏輯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極強的社會責任感和對真理的無限嚮往,才能寫出這樣的驚世駭俗的文字。如果沒有超乎想象的對民主和自由的嚮往和極大的勇氣,25歲的年青人也不敢寫出這麼一本書。我想這也是他為什麼在當時和後世受人稱讚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與刑罰》一書中,貝卡里亞提出了很多的觀點。其真知灼見,痛陳社會沉痾,而且提出瞭解決辦法。伏爾泰語重心長地寫到:“《論犯罪與刑罰》這本小書具有寶貴的精神價值,好似服用少許就足以緩解病痛的良藥一樣。當我閱讀她時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這樣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眾多國家的法學理論中殘存的野蠻內容”。就篇幅而言,該書絕對只能算是一本“小書”,全書就六七萬字而已,還不如現今很多法學博士的學位論文的字數多。但是,這本書的確是很偉大,該書提出了很多為後世所採納的刑法學觀點,如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刑罰人道化等。
該書不僅僅是本刑法學的書,它所涉及的法學學科很多,包括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立法學,社會學等豐富內容。足見作者的知識體系的龐大,邏輯思維的嚴密。雖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時代侷限性的,但是,時隔200多年,作為後世學習法律之人的我們即便是站在21世紀審視這本書,依然覺得它的思想中散發著民主和自由的精神,這正是我們這個社會和時代往前發展的趨勢。我們要發展經濟,沒有好的物質基礎,我們一樣很難實現自由,因為那樣的話,很多事情都會因為囿於物質條件而做不了。同時,我們也要自由,要民主,沒有民主和自由的社會,不是真正的現代社會,沒有民主的現代化,所有的現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貝卡里亞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是基於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和上帝創世說而展開的。該書認為許許多多的人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給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權力的來源。同時他認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沒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處罰任何人。而我們國家的法學理論是建築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基石上馬克思認為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法律是統治者鎮壓和統治被統治階級的工具。在貝卡里亞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維持社會民主和社會正義的契約。在法律面前,人人生來平等。但是在馬克思看來,如果沒有階級的話,是不會有國家和法律的,正是因為有了階級對立和階級剝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維護的統治秩序。
可見,我們社會主義的法學和資本主義的法學在理論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區別的。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借鑑他們思想中的積極成分和科學成分。所謂“取其精華”。在貝卡里亞的這本書中,雖然沒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為讀者的我卻在書中看到的都是閃耀著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對君權,反對神權,反對暴政。雖然沒有大量筆墨地寫民主,但是卻無一處不在譴責著當時的野蠻的刑事司法制度。這集中地反映在貝卡里亞對於刑法原則的論述,對有罪推定的論述,對死刑的存廢的論述等篇章中。
合上《論犯罪與刑罰》這邊小書,腦中一直想著書後最後一句話,那句話實在是本書的精華所在,堪稱真理。“為了不使刑罰成為某人或者某些人對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從本質上說,刑罰應該是公開的、及時的、必需的、在既定條件下儘量輕微的、和犯罪的並由法律規定的”。這句話很睿智地道明瞭現代刑罰的幾大原則: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審判公開、刑罰及時性、刑罰及時性、刑罰人道化。縱觀本書,儘管並非無懈可擊,200年後的我看來它也有其時代侷限性。但是,這本書所閃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這也使得它成為歷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學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讀者會繼續閱讀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貝卡里亞那個嚮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顆熱愛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顆散發著理性與博愛的心。因為有了很多象貝卡里亞這樣的學者、智者,人類的知識寶庫才會如此豐富。感謝貝卡里亞,因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氣,我們後世才能看到這麼經典的刑法學著作。
論犯罪與刑罰讀後感 篇2
《論犯罪與刑罰》被後人稱之為刑法開山之作,貝卡利亞的基本觀點也被後來法學研究者歸納為“罪行法定”、“罪刑相適”、“寬和刑罰”“預防犯罪”等多個原則,其本人也被尊稱為刑事古典學派創始人。在當今法律已經成熟為一門實踐學科的時代下,當時他提出的很多觀點也早已瓜熟蒂落,成為了刑法學子都耳熟能詳的道理。讀這本手冊,卻清晰地看到這些不需辯駁的共識卻在來到人類理性世界的初期,如此稚嫩,在一陣血雨腥風中由一批啟蒙學家用最帶著最真誠的樣子保駕護航,才最終出現在人們面前。
一、封建刑法體系和啟蒙運動下的自然法理論
私以為,理解《論犯罪與刑法》以及其他一切啟蒙時代的著作,首先必須從當時社會環境和主要思潮出發,才能掌握其論述的內在邏輯。
凡是大變革時期,法律著書則多以應然性討論為主,《論犯罪與刑法》也正體現了這樣的歷史規律,貝卡利亞的理論並非依存於“實在法”,討論的更多是“刑法應該是什麼樣子”。在西歐封建社會的宗教的統治下,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完全成了統治階級禁錮人們思想、限制人的言論和行動自由、強制推行禁慾主義的工具。當時,各種社會調節手段還未取得獨立的地位,它同各種習慣、宗教信仰及道德規範混雜在一起,刑法和各種性質的紀律處分和治安行政措施之間,還沒有明確的分界線。(參見:《[意]切薩雷貝卡利亞;黃風譯:《論犯罪與刑罰》中《導讀:貝卡利亞及其刑法思想 黃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至122頁 這裡可以進行討論的一點是,這裡的判斷是否僅僅是基於“社會契約”的論斷。如果按照國家暴力理論,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那麼 所有由國家行政部門或者是取代國家職能的“教會”所採取的社會調節手段均為統治階級的意志。)正是封建社會下罪行擅斷、酷刑威嚇已經極大越過了人類理性和良知的界限,一本關於刑法的應然立論被社會所急需。
自然狀態和社會契約等自然法理論作為貝卡利亞的理論前提,構成了《論犯罪與刑法》的立論基礎。啟蒙思潮下,“自然狀態”,”天賦人權“,“社會契約”,是屆時知識分子常常放在嘴邊的流行詞彙,一整套的自然法理論是啟蒙思想家們著書立說的共同基石。儘管他們的學說和政治主張儘管各具特色甚至有較大差別,但是在反對封建專制,強調法治和尊重人的基本權利,力圖將法從中世紀神學法律觀的桎梏中解放出來等方面,有廣泛的共同性。(參見 周旺生著:《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頁)。
貝卡利亞開開篇這樣描述自然狀態下的人類社會:離群索居的人們被連續的戰爭狀態弄得筋疲力盡,也無力享受那種由於朝不保夕而變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這些人聯合成社會的條件。(chapter1 刑罰的起源 p1)人類的繁衍儘管本身規模並不大,卻遠遠超過了貧瘠荒涼的自然界為滿足人們日益錯綜複雜的需要而提供的手段,這就使一部分野蠻人聯合起來。為了抵抗這最初的聯盟,必然又形成了新的聯盟。就這樣,戰爭狀態從個人之間轉移到國家之間。
由此可見,正是這種需要迫使人們割讓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無疑每個人都希望交給公共儲存的那份自由儘量少些,只有足以讓別人保護自己就行了。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結晶形成懲罰權。一切額外的東西都是擅斷,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權利。(chapter2 懲罰權 p9),於是人們應該按照社會契約的原則形成有規範的社會:“人們犧牲一部分自由是為了平安無憂地享受剩下地那份自由。為了切身利益而犧牲地這一份份自由綜合起來,就形成了一個國家地軍權。君主就是這一份份自由地合法儲存者和管理者。“(chapter1 刑罰的起源 p1)法律源自於臣民根據其共同意志向君主公開或漠視的忠誠宣誓,作為約束是控制個人利益內在躁動的必要手段。法律真正的和實際的權威正在於此。(chapter4 對法律的解釋p12)
貝卡利亞正是從這些自然法理論出法,推理出了對犯罪與刑罰的具體論點:法律的權威與正義即來源於代表社會公共意志的社會契約,犯罪只不過是對契約的違反。僅作為社會部分成員的司法官員不具備解釋法律的權利。正是因為民眾讓渡的時自身最小限度的自由,所以主張寬和的刑罰政策,反對刑訊、酷刑和死刑。
另外有意思的是,貝卡利亞在論述“刑罰”的有效性時大量運用了心理學的分析方,借用當時流行的“聯想主義心理學”論證了刑罰的必然性比殘酷性更有效,他論證“即便時最小的惡果,一旦成了確定的,就總令人心悸。”(chapter27 刑罰的寬和 p62),刑訊是一種合法暴力,審查的目的就是為了瞭解真相。在痙攣和痛苦中講真話並不那麼自由……痛苦的影響可以增加到這種地步:它佔據了人的整個感覺,給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選擇眼前擺脫懲罰的最短途徑,這時候,犯人的這種回答是必然的,就像在火與水的考驗所出現的情況一樣。(chapter16 刑訊 p39)習慣是一種主宰著一切感知物的王權,一個人說話、走路、尋求生活需要,都離不開習慣的幫助;同樣,道德觀念只有透過持續和反覆影響才會印入人的腦海。處死罪犯的場面儘管可怕,但只是暫時的,如果把罪犯變成勞逸犯,讓他用自己的勞苦來補償他所侵犯的社會,那麼,這種喪失自由的借鑑則是長久的和痛苦的,這乃是制止犯罪最強有力的手段。(chaper28關於死刑 p66)
二、具體觀點的辨析
除去貝卡利亞的主要觀點“罪刑法定”、“罪刑相適”、“寬和刑法”、“反對刑訊、酷刑、死刑”、“預防犯罪”等觀點之外,貝卡利亞還就“證人的可信度”、“證據的公正性”、“律師和國庫的關係”等很多刑事訴訟方面進行了論述。這裡就幾個重要觀點進行辨析。
“只有法律才能為犯罪規定刑罰。只有代表根據社會契約而聯合起來的整個的立法者才擁有這一權威。”被後人總結為“罪刑法定”原則,司法官員並不能造法擅斷。在“罪刑法定”原則時代發展過程中,私以為其內涵稍有變化。目前法學教材中所述的“罪刑法定”與貝卡利亞口中的“罪刑法定”精神稍有差異。(當然這也許是因為教材撰寫不能深入解釋的需要)。
差異之一,並不以社會契約作為立法權威來源。貝卡利亞認為罪刑法定的隱含前提為,法是社會契約的體現,這是法律權威的來源。但是,目前所說的罪刑法定多把法律解釋為“明文法律”。差異之二,反面來講,罪刑法定反對的是法外法。貝卡利亞認為司法官員無權解釋是因為其本質不公正,違背了來源於社會契約的公正。但是由於司法實踐的需要,由於法律語義的諸多問題,現代觀點普遍認為在法律基本語義內的解釋是需要的。所以在司法解釋的問題上,由於時代需求的差異,其主張亦有不同。
1)廢除死刑的理由
貝卡利亞終生投身於廢除死刑的事業中。關於死刑的觀點顯示了他超越時代的卓識。貝卡利亞從死刑不是必要且不必須兩個方面論證了“反對死刑”的觀點。首先,死刑不是必要的。貝卡利亞認為死刑的必要性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成立:“某人在被剝奪自由之後仍然有某種聯絡和某種力量影響著這個國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會在既定的政府體制種引起危險的動亂。在國家陷入無政府狀態的時候,混亂取代了法律,因而處死某種公民就變得必要了。”,或者處死他是預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唯一的防範手段。其次,不是有益的,刑罰的延續性比殘酷性久觸動我們感覺,所以主張用終生勞役代替死刑。
2)罪刑危害性來源
罪刑的危害性與刑罰的目的密不可分,貝卡利亞認為罪刑的危害性在於對國家造成的損害,所以刑罰的主要目的即使防止其損害的發生即可,剩餘的東西都是超過必須限度的。正因為他的“結果”主張,所以對於犯罪人心裡的“故意”、“過失”以及“意外”並未做過多闡述。而霍布斯則認為罪行危害性究竟是“根源的邪惡性”(霍布斯《利維坦》),罪犯的主觀心裡狀態在罪行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可以觀見,現代刑法採取的後者的認知。
論犯罪與刑罰讀後感 篇3
接下來我以個人對學術著作的標準“苛求”一下這本書。
總體來說,書裡面一些觀點都只是作家根據個人觀察或當時人的說法提出來的,沒有可靠依據,而且語言模糊、煽情。如作者在談論盜竊時,提到“一般來說,產生於貧困和絕望的犯罪,是不幸者的犯罪,所有權為他們保留的只是一貧如洗的地位”。再比如談到罪刑應相適應時提到“亞洲式的見解和披著權勢外衣的慾望,往往採取無形的衝擊,或者在個別時候透過對人們懦弱的輕信心來施加暴力的影響,抹殺一些通俗的概念”,說實話我聯絡上下文看了半天沒明白這句話的意思。
我認為好的學術著作應當儘量避免煽情,學術著作主體部分應當是理性的,煽情可能會影響讀者的客觀性。當然我並不排斥在著作序言或者書的最後進行此類動作,因為任何著作說到底都是作者向讀者傳達自己的思想和價值觀的媒介。
書中有很多比喻,比喻固然能增加書的生動性,但也帶來更大的模糊性,有些比喻還容易引起不必要的情緒。
談完了這本書總的缺陷,再來談談我認為書中一些值得商榷甚至批判的細節。
作者認為藝術的基本原則是“忠實地刻畫自然”,並認為“政治,至少是真正的和持久的政治,也服從這一基本原則”。現在來看,藝術的基本原則只是階段性產物,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原則。自從照相機出來了,原來的繪畫再去“忠實地刻畫自然”已經沒有多大意義。再來看政治,政治的基本原則竟是“忠實地刻畫自然”?只有把“刻畫”和“自然”分別勉強地理解為“遵循”和“規律”才可以理解。
作者基於分權的思想認為“刑事法官根本沒有解釋刑事法律的權利”,他認為法官只是從社會或君主那裡接受法律,如果給他們解釋刑事法律的權利,使法官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立法權。而法官的推理可能取決於他的邏輯推理能力、對法律的領會程度、感情的衝動等等。正是由於法官作為人的侷限性使得法官的推理變得很不可靠。事實上作者對法官的憂慮是正確的,但他忽略了現實可操作性。從現有的司法實踐來看,很多時候刑事法官必須解釋法律就才能做出判決。因為法律由文字表達,很多詞的外延模糊或具有多義性,文字的不夠精確決定了法律必須解釋。此外,刑法的不可避免的缺陷、刑法的相對穩定性都決定了法律有解釋的必要性。
作者認為“如果說尋找證據需要精明幹練,作出結論必須明白準確的話,那麼,在根據結論作出裁判時,只要求樸實的良知;而一個總是期望發現罪犯同時又落入學識所形成的人為窠臼的法官,他的知識卻比較容易導致謬誤。生活在法律不是一門學識的國家該多麼幸福啊!”這段話存在較多問題。首先,根據結論作出裁判時不能只靠所謂的“樸實的良知”。事實上“樸實的良知”贊成同態復仇,“欠債還錢,殺人償命”都是它所贊同的,而這與法律是衝突的。況且人很容易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很難作出公正的判決。這就需要受過相關訓練的專業人士來進行裁判,一方面用法律思維進行裁判,另一方面可以儘量避免無關因素的干擾,而作者提到的法官可能有的缺點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其次,法律如果不作為一門學識的話很難進步,生活在這樣的國家可能法律滯後於生活太久,比如資本主義國家需要如經濟法、勞動法等法律,如果沒有專門的法律人士來參與或指導立法的話就會帶來各種問題。最後,作者的說法自相矛盾,法律如果不作為一門學識的話,作者寫此書就是親手把國家推入痛苦的深淵了。
作者認為“每個人都應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來裁判”,這句話是建立在裁判應由隨機產生的陪審官作出的前提上。首先從實際操作上來說,如何判定兩者地位的同等;其次,地位同等的人就沒有偏見了嗎,會不會因為膚色、性別等其他原因而有所偏見?事實上,作者的想法是很好的,想排除因為偏見而對裁判有影響的人,但過於樸素,實際操作也相當麻煩,沒有實際意義。
作者認為“只要刑罰的惡果大於犯罪所帶來的好處,刑罰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這是簡單的成本收益核算思想,這是建立在罪犯是一個理性人的前提下。但有些時候罪犯是激情犯罪,完全沒有考慮成本收益,另外一方面,不同人對同一件事的利弊有不同的看法,可能在甲看來,殺了丙的好處大於死刑的惡果,而在乙看來就未必如此了,所以這句話值得商榷。
總的來說,這本書缺點很多,但瑕不掩瑜,是一本刑法方面的經典書籍。這本書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犯罪與刑罰相對稱”、犯罪的預防等相當有價值的思想,其中罪刑法定和犯罪與刑罰相對稱甚至成為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當然可能論述和觀點有些粗糙和原始,但透過這本書可以非常明顯地感受到這兩百多年來刑法學的進步。作為法學生,我們很多人一上來就接觸較新的刑法思想,所以這些思想在我們看來可能稀鬆平常,而正是這本書存在的諸多缺點讓我明白到這些思想卻是多少法學家苦思、爭論的出來的結果。
論犯罪與刑罰讀後感 篇4
對這本書感興趣,是因為本書的作者貝卡利亞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提出廢除死刑的學者。在貝卡利亞所處的年代,刑罰非常殘酷,死刑非常的隨意,很多輕微的犯罪都可以被處以極刑。因此,貝卡利亞對當時的刑法制度進行了徹底的批判,極力倡導人道主義,寫下這本書,拉開了廢除死刑運動的序幕。
首先,貝卡利亞認為國家根本沒有權力使用死刑,死刑就是一種權力的濫用。因為,國家是為了每個個體都可以保障自己的安全放棄了一部分權利而形成的。所以國家來源於民眾放棄的權利,而生命是一種特殊的、不可放棄的權利,所以他認為,死刑違反了社會契約理論,這是一種典型的權力濫用。
其次,貝卡利亞認為,死刑沒有達到想要的效果,根本毫無意義,因為那無法達到防範的作用。他認為能夠對人心產生作用的不是刑法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延續性。雖然死刑執行起來很殘酷,但是執行時間很短,所以死刑給人們留下來的印象很快就淡忘了。所以他認為死刑不僅起不到積極作用,反而會產生反作用,這是他反對死刑的第三點原因。
上述所說第三點原因概括來說是,由於人們天生都是同情弱者的,刑場上展現出來的國家和受刑人的力量對比很懸殊,國家非常的強勢,受刑人非常的弱小,人們會產生一種憐憫感,使得死刑的威力打折扣。所以貝卡利亞說,在很多人看來,死刑相當於一場表演,如果觀眾心中的憐憫心超過了其他情感,那麼這個表演就根本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
最後,更可怕的是,死刑還會讓人們變得越來越殘忍,以暴易暴容易導致暴行的惡性迴圈。貝卡利亞認為死刑給人們提供了一個殘暴的榜樣,會毒化人們的心靈。法律明明禁止謀殺,但自己卻在公開的謀殺,法律禁止公民做殺人犯,卻安排了一個公共的殺人犯。這樣的做法不僅在邏輯上是荒謬的,而且還徹底喪失了法律的.公正性,這相當於在告訴人們,只要有正當理由,殺人就是被允許的。這就是為什麼死刑越多的國家,罪犯反而越殘暴的原因。
但是貝卡利亞還講述了一種額外情況,也就是他認為極為特殊的情況下可以保留死刑。比如某人的存在會影響一個國家的安全,有引發動亂的危險,或者是當一個國家陷入無政府狀態,混亂取代法律的時候,死刑就變得有必要了。
作者還有其他的偉大觀念,比如,貝卡利亞還說:法律條文應當儘量地明確公開,瞭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再比如,他對報應主義非常的反感,他認為刑法的目的不是摧殘折磨。
總之,本書對於想要理解刑法背後理念的人來說受益良多。
論犯罪與刑罰讀後感 篇5
中世紀的歐洲是黑暗的,罪犯經常被當作祭品被處死,其所受刑罰極其殘酷血腥。此外,歐洲大地上四處林立的宗教裁判所,就是一個個現世的煉獄。即使到了十七、十八世紀,歐洲大陸國家的刑法與中世紀相比也沒有多大的變化。拷問在各專制集權國家成為獲取口供的一種合法的、普遍盛行的手段。法國、義大利和德國的拷問方法至少有40種。罪刑擅斷、酷刑威嚇和對違背宗教道德規範行為的迫害,已經發展到無以復加的地步。
“隨著啟蒙思想的不斷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人包括當時的統治集團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對舊的刑事制度產生了厭惡、懷疑和不滿,刑法改革的思想條件和社會條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現在只待有人先扯下舊刑事制度最後的遮羞布,讓其矇昧主義的本質暴露無疑,並根據新的社會需要,運用啟蒙運動所倡導的自由、平等和人權觀念闡發新的刑法原則。誰將承擔這一歷史使命呢?1764年,歐洲驚呆了,一系列振聾發聵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則竟然完美的濃縮在一本六萬字的、題為《論犯罪與刑罰》的小書之中,這本書的作者是一位26歲的義大利青年,名字叫薩雷·貝卡里亞”
貝卡里亞就像是一盞明燈,照亮了當時的整個歐洲,指引著舊的刑事制度向著文明、理性、人道的改革之路不斷前進。
論犯罪與刑罰讀後感 篇6
在老師的推薦下閱讀了《論犯罪與刑罰》,薄薄的一本小冊子,卻吐露著經典。本書有47個章節,每個章節用短小的篇幅,精煉的語言,從刑法的起源,效力的來源,犯罪的分類,刑法的目的,行刑方式,預防犯罪等,闡述著犯罪和刑法的方方面面。闡述的過程中,涉及數學,物理學,天文學的比喻,使文章更為生動形象,也增添了閱讀的樂趣。在體現作者是一個博學之才的同時,啟迪著人們思考。
首先,關於死刑。死刑是不被推崇的。
在第28章《論死刑》裡面,作者明確的說道“死刑並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一場國家同共鳴的戰爭,因為,它認為消滅這個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作者認為,把處死一個公民看作是必要的只有兩個理由。第一個理由:某人在被剝奪自由之後仍然有某種聯絡和某種力量影響著這個國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會在既定的政府體制中引起危險的動亂。再者,當一個國家正在恢復自由的時候,當一個國家的自由已經消失或者陷入無政府狀態的時候,這時混亂取代了法律,因而處死某些公民就變得必要了。第二個理由是,處死一個公民是預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範手段,此時實行據以被視為正義和必要刑法的理由。
盧梭和霍布斯提出社會契約論,他們認為社會契約的前提是公民交出自己所有的權利建立政府。而在作者看來,人們犧牲一部分自由是為了平安無擾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為了切身利益而犧牲的這一份份自由總和起來,就形成了一個國家的君權。君主就是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儲存者和管理者。
我順著這樣理解,國家就好像是一家保險公司,公民把屬於自己的一部分利益讓渡給國家以保障自己所擁有的其他部分的利益,自己讓渡出去的利益是有限的,國家應該保障自己所擁有的剩餘部分的利益,此時的剩餘部分既包含讓渡時的也包含讓渡後新產生的利益,即只要是未讓渡給國家的利益,都是國家應該保障的利益。也就是一種以犧牲自己有限的利益保障自己享受無限的利益的方式。在這樣的理解下,國家對公民的刑罰,也應該在公民讓渡出來的那部分利益範圍內,就好像一個保險公司正常情況下是不能讓投保人繳納超出合同範圍的資金作為懲罰。然而,如果這樣分析,把公民和國家的關係比喻為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的關係的話,要簽訂這樣一份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是活著的,也即公民的生命權未被剝奪,也不能作為讓渡的部分,既然公民的生命權沒有被讓渡,國家又有什麼理由來剝奪公民的生命,以死刑作為懲罰呢?
論犯罪與刑罰讀後感 篇7
《論犯罪與刑罰》絕對可稱得上是一部既偉大又特別的著作;因提出了後世刑法基本原則和制度理念而偉大,因言簡意賅又理性超前而特別——這正是對勇氣與睿智的完美詮釋。
本書作者是義大利刑法學家切薩雷·貝卡利亞(1738—1794),其所處十八世紀的歐洲是一個"罪行擅斷主義、酷刑威嚇主義和對違背宗教道德規範的行為的迫害"的時代。隨著啟蒙運動如火如荼地進行,受"自由"、"平等"、"人權"影響的貝卡利亞便毅然決然地投身於"讓(舊制度)矇昧主義的本質暴露無遺,……闡發新的刑法原則"的活動中。
1764年,七萬餘字的《論犯罪與刑罰》橫空出世,理性的思維、雄辯的文筆、嚴謹的邏輯,即使用現代的眼光,也依然難以想象如此短小的著述是如何震驚整個歐洲,如何徹底影響刑法理論的。啟蒙運動領袖伏爾泰看罷此書曾說道:"這樣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眾多國家的法學理論中依然殘存的野蠻內容。"功利主義代表人物邊沁更是讚不絕口:"……進行了如此大量的有益探索,我們還能做點什麼呢?——再不要偏離這條大道。"
貝卡利亞的刑法學說基本上由刑法哲學和刑事政策兩部分組成。其中,最為影響深遠並被後世津津樂道的,一是著名的刑法三大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刑罰人道化原則;二是極力主張廢除死刑,認為死刑不是必需即非正義,其效果不如終身刑,且無可挽回。
《犯罪與刑罰》共由47章構成,每一章節既有獨立的價值,同時又和其餘篇章密不可分,共同構成了貝卡利亞傳世偉大的刑法理論。 如第12章《刑罰的目的》,本章節不過二百字,卻字字珠璣,一針見血地說出了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業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並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僅此而已。
這種力量是不經意的,潤物細無聲的,但每次讀到卻都會被這樸實又理性的語言和理念所震撼。據說法國著名作家司湯達在寫作《帕爾馬修道院》的時候,經常透過閱讀法國民法典來尋找靈感;而細細品讀《論犯罪與刑罰》,對於那些以天下為己任、追求自由和權利,卻又茫然若失的人們來說,恰恰有這種豁然開朗、醍醐灌頂的徹悟之感。
多麼華麗的讚美也無法完全道出《論犯罪與刑罰》的價值,真正能夠體悟到的,是每位用心去品讀的人的造化;因為那完美的文字和偉大的思想背後,可以隱約感受到貝卡利亞對人權自由的渴望、衝破封建的勇略和引領未來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