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方法讀後感
裁判的方法讀後感
認真讀完一本著作以後,你有什麼領悟呢?不能光會讀哦,寫一篇讀後感吧。那麼你真的懂得怎麼寫讀後感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裁判的方法讀後感,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讀罷一回梁慧星老師所寫的《裁判的方法》,從不知道何為民法解釋學,到現在對民法解釋學理論情有獨鍾,也加深了我對民事訴訟法學習的興趣。說到此書,不得不提及的是梁老師致力於中國建設以及完善法治之路的拳拳之心,日月可昭,讓我們這些晚輩很是敬佩,這本書是梁老師寫給中國所有法官的,告之以先進的理論與獨有的審判藝術,以充分的理性思維,按照裁判獨有的邏輯公式進行審判,此書獨具特色,百讀不厭。
自學習民事訴訟法以來,一直覺得很多程式、細節讓人難以把握,加上閱讀此書,體會到法官審判工作的複雜,想起在法庭上,法官的一錘定音,一判影響他人人生後來的道路,當然,不及刑事訴訟這可帶來關於生命、權利義務的剝奪的後果,然而也頓生法官審判之不易的感覺。法官的審判是以經驗進行堆砌,因此對於一個新晉法官而言,《裁判的方法》一書是審判時候一切不解抑或煩惱的答案,梁老師會以此文字形式給你答疑解惑。
讀完全書,我深刻理解了《裁判的方法》一書本身所闡釋的是法律工作者特別是一名法官如何判斷證據,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梁慧星教授總結說:“一個判決是否正確、妥當,就看它是否符合這個裁判邏輯公式”,這個裁判邏輯公式就是指形式邏輯的三段論。法律法規為大前提(T→R),案件事實為小前提(S=T),裁判為結論(S→R)。簡言之,大前提既定法律規則是對典型行為典型關係的處理,小前提個案事實是對爭訟案件中的行為與關係的確認,裁判結論即法院裁判,則是對涉案當事人關係和行為的評價,以及對涉案當事人權益的處置。由此可見,雖然法律規則是法官裁判的潛在標準,但是,具體的個案事實才是案件處理的真正基礎,法官的具體審判工作也是從案件事實的認定開始的,然後才返身去尋找法律規則(S→T→R)。透過對此書的閱讀,再結合老師課堂上所講的案例分析以及各類案件的審判,我感覺對於審判思路的基本脈絡有了整體性的認知,真正明白了所謂法官審判就是“審查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過程。
在本書中,梁慧星老師對於法官的審判藝術研究的極為透徹。他在闡述法官如何判斷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方面並沒有用特別多的篇幅,反而著重強調了不同種類的證據的證明力。鑑於學生在閱讀一些民事案例時也,對證據種類產生過一些疑問,所以仔細閱讀了這部分內容,但是我發現梁老師對於偵查機關所作的偵查筆錄,以及法院所作的審判筆錄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應該算作何種證據也沒有充分闡述。依照現有法律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種類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其中屬於筆錄性質的僅有勘驗筆錄一種。而目前民事審判中經常所用的偵查機關所作的偵查筆錄以及法院所作的審判筆錄,並沒有明確歸屬於法定的證據種類,在使用中有“名不正、言不順”之嫌。個人認為,這兩種筆錄雖然是偵查機關或審判機關所製作的筆錄,但是其內容上仍是證人或當事人就其所知道的事實的陳述,所以法院或偵查機關所作對於非本案當事人所作的審判筆錄或偵查筆錄,應當認定為證人證言的書面陳述表示。法院或偵查機關所作對於本案當事人所作的審判筆錄或偵查筆錄應當認定為書證,而且這些書證形成於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之後。因此,學生認為法院必須依照法定程式予以質證,特別是對於此種證人證言應當依法要求證人出庭質證。
然而如今,中國的法官們以其紮實的事實認定和極具人情味的勸戒調解,將大量糾紛解決在基層,其背後的重要原因就是他們依據地方性知識和樸素的道德正義觀念對具體個案所作出的正確的實質判斷,隨後引據的法律條款只是讓這種判斷獲得了國家權力的威嚴,仔細閱讀基層法院的'大量裁判文書我們可以很容易地發現這一點。這種方法可能是他們迴避專業知識結構缺陷的策略性選擇,但另一方面,我國曆來講究天理人情,普通百姓的正義觀念是直觀樸素的,因此,我們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裁判的確應當符合生活常理,否則,它們必將遭受民眾的強烈質疑和挑戰,現行人身損害賠償制度中的城鄉差異論爭便是例證。在尋找法律依據之前的實質判斷,可以使案件的處理合乎情理在先,法律規則的選擇適用又使裁判結果合乎法理在後,這樣,爭訟的處理結果自然更容易為當事人接受。因此,這種先行的實質判斷具有相當的合理性。事實上,法律制度發達的英美國家中,陪審團的有罪無罪判斷就是在職業法官適用法律之前的實質判斷。
《裁判的方法》整本書都是以法官如何審判為核心進行,不僅講到了如何認定事實,更花了很大篇幅分析作為一個法官每天都在做的工作。看了這本書,學生初步掌握了民法解釋學,且我尤其喜歡這本書的第二講,這一部分語言通俗又嚴謹,把一般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所採用的各種解釋方法都寫清楚了。學生透過對法律條文、立法文獻及其附隨情況的精準解釋的閱讀理解,都能夠窺見不少法律規範的法律意旨。我理解梁老師所要表達的真正含義是:人民法官對個案的解釋應採取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擴充與限縮解釋、系統解釋、當然解釋等方法,而且應嚴格掌握解釋方法的使用,首先採用文義解釋,其它解釋方法應該為輔助方法。在此,我著重看了對“當然解釋”的闡述。據梁老師的闡述,“當然解釋”的法理根據是所謂“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這種解釋方法似乎與《唐律》中所規定的“斷罪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在舉輕以明重”很相似,但是我疑惑的是當然解釋這一解釋方法中對於“輕”與“重”兩個事實之間是否存在相似性,解釋者在運用此種方法的時候對於孰輕孰重的判斷是否體現瞭解釋者內心的利益衡量,這裡更多的是憑藉解釋者毫無雜念的理性分析,抑或是對於良心還是利慾的驅使。
通讀此書後,我覺得本書就是告訴我們:審判的方法是什麼,怎麼去進行審判。民事訴訟法的學習或許僅限於這一學期,然而各種民法分則的適用也離不開民事訴訟,每個民事案件的審理必須走過法院這一程式,法官所審所判即讓我們看到《裁判的方法》在真正司法實踐中的運用。但願中國的法官們都以良心進行審判,以專業冷靜的頭腦敲下法庭那神聖的錘子,切莫作出違背社會道德良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