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氣執行管理制度

水電氣執行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水電氣執行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為加強醫院水電氣管理,保證醫院醫療、教學、科研、生活用水、用電、用氣,遵循“安全第一、節約使用”的原則,特制訂本制度。

  一、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總務科是醫院的水電管理部門,在院領導和院安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水電氣管理工作。

  第二條、醫院安全領導小組是醫院安全用電的領導機構,安全領導小組由院領導、總務科、保衛科組成,其日常事務負責全院的水電氣執行發展規劃、用水用電用氣違章查處、新(改)建工程供水供電供氣方案審查等工作。

  二、保障、執行、維護

  第三條、總務科代表醫院對水電氣系統的保障、執行、維護等履行管理、檢查和監督職能。

  第四條、總務科下屬的各個水電氣班組負責醫院的水電氣供應和水電氣系統的執行、計量、收費等工作,院內增壓泵房、配電設施的管理維護;全院其它水電氣設施的日常修理、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出現供電系統重大裝置、設施故障或市供電部門臨時限負荷等情況時,總務科人員有權按照有關規程或排程命令改變執行方式,儘可能地保證醫院醫療、教學、科研重點使用者供電,並及時逐級彙報。

  三、停水、停電、停氣

  第六條、如遇自來水公司、供電局、天然氣公司安排計劃停水、停電,停氣、總務科應報院領導並根據具體情況,提出相應的處理方案。

  第七條、因工程建設(施工、檢修等)需要區域性停水、停電、停氣,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提前七天向總務科提出書面申請,確定停水、停電的範圍,合理安排,並按相應程式給予批覆,並在兩天前於醫院公告欄內張貼停水、停電通知;對可能受影響的重要醫療、教學、科研部門必須預先通知。

  第八條、除總務科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水、停電、停氣。出現發生或可能引發人身傷害等重大事故時、發生爆炸、火災、自然災害、外力破壞等突發性事故時,水電氣維修班、配電班等班組可以立即停水、停電。以上情況的`處置應在安全第一的原則下,儘可能縮小停水、停電的範圍,並迅速逐級報告。

  四、規劃

  第九條、院內各新建工程,須將供水供電方案報院領導及總務科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電氣設施新建或改造,均須將供水供電和內部水電系統改建方案報總務科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專案竣工後,須經院領導和總務科驗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醫院水電管網。

  第十條、凡具備單獨裝表計量條件的新(改)建專案均應安裝水電計量裝置。水電計量裝置的選型在設計或採購前必須經總務科同意,方可實施;工程結束後一週內將水電計量裝置的技術資料(規格、型號、起始讀數、出廠編號等)書面報送能源中心建檔。

  第十一條、各部門購置電器裝置均須向院安全領導小組、總務科辦理有關報批手續;為保供用電的可靠安全,在購置電器裝置累計功率超過1KW時,還須將計劃購置裝置的數量、功率等報總務科,由總務科、保衛科對其供用電的安全可靠性進行稽核,確定相應供用電方案後再購買、安裝、使用。否則,一切責任自負。

  第十二條、為保證安全,住戶原有電錶不足4KW的,可申請改為4KW,所發生的材料、人工費全部由個人自理。

  第十三條、為保證醫院水電設施的安全執行,未經能源中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現有供電線路與上下水管線。

  五、計量、收費

  第十四條、總務科依據宜賓市供電局和自來水公司的水電費價格,結合實際,制定出我院的水電費價格標準,報院長辦公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院區內基建維修單位、門面安裝水電計量裝置,所發生的費用自理。

  第十六條、已安裝IC電氣水卡電能表的住戶到總務科辦理輸電手續。

  第十七條、使用者要求校驗水電錶,可與總務科聯絡,須繳納相應費用。校驗結果超過誤差範圍的,退還校驗費,並更換原有水電錶;反之,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使用醫院提供的計量裝置,並應交納押金。工程結束後扣除損壞和折舊費用,退還押金。

  第二十條、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造成水電錶失準,毀壞,其損失由使用者負責,水電費參照該使用者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計算。

  第二十一條、有工資關係的使用者在下月工資中代扣水電費,沒有工資關係的使用者水電費繳費在規定的時間內交費,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拒交水電費的住戶,由財務部門從對應經費中代扣。經催繳仍未交水電費的單位和個人,能源中心有權按規定程式停水停電。

  六、違章查處

  第二十二條、總務科有權對院內各種場所用水、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和維護,使用者應予積極配合和支援,不得拒絕和故意刁難。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接水電、毀壞水電錶鉛封、私自拆裝和移動水電錶、以不正當手段使計量裝置失準

  等,均為盜竊水電。盜竊水電者,總務科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追繳應交水電費並處應交水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個人如違反程式購買、使用水電設施、裝置,由該單位第一負責人全責。一經發現,院安全小組有權要求該使用者立即停止使用,並限期整改,整改結束經總務科驗收合格後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如使用單位未按總務科的要求進行整改,無視安全繼續使用,總務科將對其採取停止供電措施,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後果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凡未經總務科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進行水電設施新(改)建,改變原有供電線路和上下水管線等,一切責任由單位負責人和個人負責。一經發現,總務科有權要求該使用者立即停止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將水電改造圖紙和資料交總務科稽核,如符合設計、施工規範和使用要求,可重新投入使用;反之,需按要求整改到位後方可使用。否則,總務科將對其採取停止供電措施,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後果由使用單位和個人負責。

  第二十六條、對違章使用和浪費、盜竊水電的行為,任何單位與個人均有權監督並向總務科舉報。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