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標準版)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標準版)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須在理事會召開至少一個月前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標準版),歡迎大家閱讀。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標準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

  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民辦(1999)129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能夠反映該單位的宗旨與業務範圍,能夠有別於其他的社會組織,地方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其中必須載明: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_________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

  _________。(應載明住所的詳細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縣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巷_________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具體、明確,指明本單位所從事的行業、服務專案的種類)。

  (一)單位的業務範圍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_________批准,並領取了_________許可證。

  (二)_________。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本單位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本單位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__人,董事由出資單位(或個人)推選,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單位的業務活動計劃;

  (二)決定本單位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決定本單位的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本單位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五)決定本單位合併、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六)決定本單位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七)聘任或者解聘單位主任(校長、院長),根據主任(校長、院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

  (八)決定製訂本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決定修改單位章程;

  (十)_________。

  第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l-2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一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後決定。

  第十三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的範圍。

  第十四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人數時,透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單位可設立監事會,監事由出資單位選舉產生和更換。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負責對董事會成員以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單位及單位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並推選一名召集人。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單位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對董事、主任(校長、院長)執行單位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單位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主任(校長、院長)的行為。損害單位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長、院長)予以糾正;

  (四)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選可以連任。

  監事不得兼任單位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單位設主任(校長、院長)。主任(校長、院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條 主任(校長、院長)對董事會負責三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正常業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管理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單位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負責管理人員;

  (七)單位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主任(校長、院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二十四條 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協助主任(校長、院長)工作,主任(校長、院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主任(校長、院長)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章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檔案;

  (四)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於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透過。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董事會表決透過,並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方量迫使單位無法繼續活動;

  (二)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三)單位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董事會表決透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准

  事項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准

  設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申請條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辦理材料: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准,網上填報通過後,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准表》(編號:05,填寫修改說明時應對照新舊章程說明全部修改內容,附頁須加蓋公章)

  (2)新章程(章程騎縫處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

  辦理流程:

  (1)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須在理事會召開至少一個月前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網上填報時,理事會召開時間和會議情況可先按計劃填報,會議正式召開後,再聯絡登記管理機關進行修改;如章程與示範文字差別較大,可與登記管理機關聯絡,申請以附件形式上傳章程或直接報送章程電子版);

  (2)預審通過後,由理事會審議,審議通過後15日內完成網上填報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再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未履行規定程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經核准的章程,不能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活動的依據。

  辦理地點:

  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大廳(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55號王府世紀寫字樓308室)

  辦理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絡電話:010-58124116、581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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