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訴狀的格式及範文

民事申訴狀的格式及範文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那麼,民事申訴狀應該怎麼寫呢?下面,跟中國人才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歡迎閱讀!

  民事申訴狀的寫作格式

  1.首部

  (1)標題。以“民事申訴狀”或以“申訴狀”作為標題。

  (2)民事申訴人和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民事申訴人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職務。

  (3)案件來源。寫明申訴人不服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來源。如:“申訴人因(案由)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於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申訴。

  2.申訴請求

  申訴請求要求明確、具體。主要寫明請求法院重新審理。

  3.申訴理由

  這是申訴狀中的核心部分,要求在說明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圍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充分闡述提出申訴的理由,實際上是對原生效的裁判提出反駁。但必須做到事實有據可證,無可辯駁,理由有法可依、無懈可擊。通常從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引用法律和訴訟程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辯駁,並寫明請求再審的法律依據。

  4.尾部

  寫明提交機關,如“此致XX人民法院”;申訴人署名或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5.附項

  寫明“本狀副本XX份、物證XX份、書證XX份。

  民事申訴狀的範文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丁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無業人員,住X市X區X號樓X單元X室。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於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路XX號。

  丁X與於X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不服X市X區法院(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判決書;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和XX高階人民法院(20XX)X民申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特向貴院申訴。

  申訴請求:

  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判決書,及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和XX高階人民法院(20XX)X民申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依法重審。

  具體事實和理由:

  我父親丁X於20XX年離休前曾任XX日報副總編輯、紀委書記等職。20XX年X月X日透過婚姻介紹所與被申請人於X相識並辦理了結婚登記。

  20XX年X月我父親因胃癌開始住院治療無效於20XX年X月X日去世。我父親住院期間,被申請人於X拒絕到醫院陪護,卻趁我們在醫院裡日夜陪護父親的機會,把我父母名下上百萬元的動產非法轉移佔為己有後逃之夭夭,連追悼會都未露面。繼而,又起訴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產,結果是,X市X區法院(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判決書在使用證據時有誤,造成應當屬於申訴人的繼承權利喪失。在上訴、申請再審無果的情況下,現依法提起申訴,請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維護申訴人的合法繼承權利。申訴理由如下:

  再審理由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原審判決的依據是原告提供的所謂我父親的代書遺囑、《見證書》以及司法筆跡鑑定。但是,這三個判決依據不具備證明力如下:

  1.代書遺囑只有一個代書人,而沒有見證人,不符合《繼承法》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規定。因沒有對被繼承人身份進行驗證,且捨近求遠的事實令人懷疑,還有找律師事務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製作假代書遺囑的嫌疑,不具備真實性。

  2.《見證書》不但沒有當事人的簽字屬於無效見證,而且所見證的20XX年X月X日的遺囑根本就不存在。與本案認定的遺囑日期沒有關聯性、真實性。有拉見證人湊數的嫌疑。針對以上兩個疑點,在我們的口頭和書面法庭發言中都有“我很想詢問一下XX手裡那份律師見證遺囑中的'那兩位律師的問題是:“去做見證遺囑的當事人是否符合我父親的體貌特徵”的要求,但是,沒有被法庭許可。

  再審理由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適用法律錯誤一:在聽說房產的繼承過戶比贈與過戶多交過戶費用後,我父親生前與我們簽訂了兩份房產贈與合同並由XX區XX公證處的《詢問筆錄》為作證。臨終前還給我們留下了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的規定,原審法庭應該對我們提供的以上書證予以確認。但是,原審法庭卻以各種理由,甚至以不傳喚見證人出庭作證等於沒有見證人的辦法,在判決書中寫下了“對於被告提供的20XX年X月X日由XX代書的遺囑,因代書人XX及見證人XX均未出庭作證”的理由不予確認。

  適用法律錯誤二:“我們的委託人XXX和X市X區法院(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裁定書都能證明我大姐XX是被告,但是,原審判決書卻為了其他目的而把我大姐XX說成是“原告”了。

  再審理由三: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因為銀行不許任何自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觀原因,我們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的證據保全申請,但法庭沒有依法調查,致使我們無法按反訴數額繳納反訴費用。於是,原審判決書僅僅對被繼承人的房產進行了分割,而我父母辛勞一生積累的上百萬元的動產至今下落不明。

  綜上所述,一、二審和高階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確有錯誤,在沒有查清被繼承人立遺囑的事實和動產數額的情況下,僅僅對被繼承人的房產進行分割,致使申訴人在無業和生活極度困苦情況下,承擔著“被神經病”的風險過著到處上訪的生活……

  現依法申訴,望貴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援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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