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資糾紛總結報告

關於勞資糾紛總結報告

  1、關於辭退的司法解釋

  勞動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情形也稱之為過失性辭退(也稱之為即時辭退)。

  注:

  A、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其中對試用期的法律解釋為,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15天,合同期在6個月以下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合同期在1年以下2年以下的,6試用期不超過60天。

  B、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但可以透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認定)

  如要即時辭退在職人員,必須將該人員違紀或工作失職的證據準備齊全,並且這些證明須有被辭人員簽字確認。也就是說公司隨時記錄員工的工作表現(包括好的和不好的')並且發出相應的公告張貼出去。公司必須健全規章制度且必需公示,在實際工作中公司要嚴格執行制度。而個人也要隨時保留相關記錄,涉及到比較重要的與已利益相關的檔案資料一定要慎重簽名。

  2、律師的選擇及辦案方式的問題

  涉及到法律的案子,律師的選擇尤為重要,因為律師不是萬能的,他們也存在著在某個法律領域比較權威,如有的精通合同法、有的精通房地產法、有的精通婚姻法,有的精通勞動法

等。他們也許是辦理其他經濟糾紛或合同糾紛案件的專業人員但未必是辦理勞資案件的能手,在請他之前作為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必需要對所請的律師做側面瞭解主要是看其職業操守和過住代理過的勞資案件成功率。選擇專業的律師是案子成功的一半,並且在與律師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時必須將自已的一些要求寫進去比如:律師要定時書面向聘請方報告案子進度、如發現有對委託方不利的事及時知會委託方並與委託方商討對策,必須將先起訴書或答辯書交委託方最高管理者認可後才可提交法院,在支付費用是最好採取分期付款。這也是對律師敬業的一種約束。律師界有一句名言‘最危險不是對手而是你的當事人’故他們為了保護自已都會在詢問事件始末後會及時做好筆錄給你簽名確認。故我也想就此來說話‘危險不是來自你的對方而是來自你的律師’在律師送給你簽收法律文書時一定要註明是什麼時侯送達的,並請他簽名確認。3、公司在遇到勞動糾分案子時,應先評估一下是否有勝的機率,主要透過以下幾種方式來評估:A、公司辭退人員的理由是否充分,證明是否齊全B、被辭退人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或是否是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C、公司的所有規章制度是否公示,被辭退人是否知曉(此點可透過閱讀簽名或製作員工手冊,但員工手冊的分發要有員工簽名記錄)D、在辭退信中不能有涉及薪資概念最後建議各位從事HR的朋友平時多看看〈勞動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電子簽名法〉等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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