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目的論的論文

刑罰目的論的論文

  摘要:刑罰目的是刑罰理論乃至刑法總則原理部分十分重要的問題,它貫穿於刑罰創制、 適用與執行的 整個過程,對於刑事活動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同時,它又是理論上最富爭議的課題之一,因此歷來是學者研究的重點,刑罰目的論論文。

  一、刑罰的定義和意義

  1.定義

  刑罰作為實現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基本方式,是一種強制方法,它本身並無任何目的,這裡我們所說的刑罰目的,是統治階級發動刑罰主觀上所希望達到的結果,是一種以觀念形態存在的主觀追求,這就決定了刑罰目的屬於主觀範疇,但具體到刑罰目的的定義。

  我國刑法學者又大體上形成了三種觀點:

  一是最狹義的刑罰目的說,認為是國家對犯罪適用刑罰的目的,即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所期望達到的結果;

  二是中義的刑罰目的說,即制定和適用刑罰所要達到的目的;

  三是廣義的刑罰目的說,認為刑罰目的應包括刑事活動的所有階段,不應僅侷限於適用階段,實際上是國家透過創制、適用與執行刑罰所期望達到的預期理想之結果。

  這三點觀點在統治階級主觀期望性這一點上是統一的,不同是的對它外延的界定,顯而易見,廣義刑罰目的說最為全面,刑罰目的是反映 在刑事活動每一個階段的,而在整個刑罰執行的過程中,無時無刻不體現著統治者所要達到的目的,直到最終實現,而不能把它人為分割,限制在某一階段,因此筆者更同意第三種觀點。

  2.意義:

  刑罰目的對整個刑罰的執行有重要意義,表現有

  (1)刑罰目的制約著刑事立法,是刑事立法指導思想之一,刑罰目的一經確定,就會有與之相適應的刑罰體系,作為其賴以實現的手段。

  (2)刑罰目的決定著刑罰的適用,直接影響著刑罰裁量的結果,審判人員在刑種、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選擇上,都受它的影響,法學論文《刑罰目的論論文》。

  (3)刑罰目的指導刑罰的執行,刑罰的 執行是刑事責任得以最終落實的重要環節,也是實現刑罰目的的關鍵所在,只有行刑的方式、內容、制度等一系列環節都與刑罰目的相符合,行刑的效果才能更好。

  二、西方刑罰目的論學說及初步評析

  一般認為,一部西方刑罰學說史就是報應刑與功利刑論理歷時久遠的對立紛爭的歷史,關於刑罰目的的研究在很早就已開始,是一個古老而又常新的話題。在本文,筆者將分別探討刑罰目的的報應刑論和功利刑論。

  1、報應刑論:報應是指對某一事物的報答或反映,在刑罰理論中,報應是指刑罰作為犯罪的一種回報補償的性質以及對此的追求。報應刑論將刑罰目的理解為對犯罪的報應,又稱絕對主義。其基本含義是,刑罰是針對惡行的惡報,惡報的內容必須是惡害,惡報必須與惡行相均衡。“因為有犯罪而科處刑罰”是報應刑刑罰理論的經典表述。

  具體而言,正義是報應刑正當化的根據,報應作為刑罰目的,對犯罪人適用,是因為他犯了罪,透過懲治犯罪表達社會公平正義的觀念,恢復被破壞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公眾心理秩序,而正義是評價某一行為或某一社會制度的道德標準,它往往成為一種行為或一種社會制度存在的正當化根據,刑罰制度同樣也要合乎正義,而報應正是這種刑罰正義的體現,首先,報應要求將刑罰懲罰的 物件限於犯罪人,而不能適用於沒有犯罪的人,既有罪必罰,無罪不罰,因而,報應限制了刑罰適用範圍,這是報應刑質的要求;

  其次,報應還要求將 刑罰懲罰的程度與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程度相均衡,對犯罪人施加刑罰不得超過犯罪的嚴重性程度,即重罪重罰 ,輕罪輕罰,罰當其罪。因而報應又限制了刑罰的適用程度,這是報應刑量的要求。西方早期所主張的報應刑論和野蠻的血腥同害報復是有本質不同的。倫理常識為報應刑提供了觀念基礎,報應作為一種符合社會倫理和道德要求的常識,為社會所普遍認同,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觀念深入人心,倫理和常識是一種社會通識或共識,它有強大的生命力,為報應提供了社會支援。

  報應作為一個古老的觀念,作為刑罰目的經歷了從神意報應到道德報應到法律報應再到規範報應得這樣一個演進過程。儘管各種報應刑論之間存在理論差異,但貫徹始終的是報應的'基本精神,即根據已然之罪確定刑罰及其懲罰程度,追求罪行之間的對等性,下面分別論之。

  (1)神意報應論:在經過古代殘酷的同態復仇之後發展起來的真正意義上近代最早的一種報應刑理論,認為神是正義的象徵,神意就是正義,犯罪是違法神意,應當受到神的懲罰,國家是神的代表者,神授予了國家以刑罰權,國家對犯罪的刑罰是根據代表正義的神的意志而實施的報應。

  德國學者約爾克是近代神意報應論的代表,該學說藉助虛幻的神來證明刑罰的正當性,將刑罰與宗教混為一談,是在當時科學不發達,人們比較愚昧的時代背景下形成的。

  (2)道德報應論:認為社會的道德觀念是正義之所在,人類社會存在一個至高無上、經久不變的,應當無條件遵守的道德原則即絕對命令,犯罪是作為自由意志的人實施的違反這一理性的絕對命令的行為,為社會所不容。

  以康德為代表,他指出,任何人犯罪都必須受到懲罰,這是公正的要求,如果犯了罪可以免受公正的懲罰,導致公正和正義沉淪,那麼人類就再也不值得在這個世界上生存了,刑罰是針對犯罪人因犯罪而引起的道義責任所施加的懲罰和報應,是 理性的當然要求,這就是刑罰的目的。

  康德報應刑是根據平等原則來實現刑罰的公正,即“以牙還牙”,他認為,這是支配公共法庭的唯一原則,但“以牙還牙”不是絕對嚴格的,不是非同害報復不可,在一定情況下,可以用法律替換品或代替物來滿足正義的原則,但一定要注意刑罰與犯罪之間做到質與量的平等,而不僅僅是量的平等,對這種平等,只能由法官的認識來決定,只有法院的判決才能作為對一切犯人內在邪惡輕重的宣判。

  (3)法律報應論:根據犯罪客觀危害程度實行報應,對犯罪人發動刑罰應以其客觀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為基礎,法律報應將刑法和道德嚴格加以區別,認為犯罪的本質並不是一種惡,尤其不能把罪過視為犯罪本質,滿足於對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評價,而是強調犯罪是在客觀上對法秩序的破壞。

  以黑格爾為代表,他主張,犯罪行為否定了作為絕對定在的法,刑罰則是犯罪對法的否定的再次否定,刑罰本質在於對犯罪的否定和揚棄,透過否定的否定,刑罰才能顯示出有效性,正義才能得到體現。

  刑罰對犯罪的二次否定,這本身正是絕對法觀念自身內部存在的一種辯證的邏輯運動,每個人都是它自己命運的主宰者,犯罪是理性的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做出的理性選擇,刑罰報應的作用不僅是為了恢復法的原狀,也是對犯罪人本人的尊重,是尊重他是理性的存在。

  刑罰作為一種正義的懲罰應該是等價報應,這種等價,不是以牙還牙的同態報復,而是在種上完全不同的物的內在等同性,根據犯罪人的社會危害性和結合社會的不同情況尋求一種真正的價值等同。

  (4)規範報應論:是在法律報應理論基礎上發展而來,認為犯罪是以刑罰法規為前提的對規範的違反,刑罰則是國家基於要去犯罪人服從規範的權利,而對其否定規範的犯罪行為的否定,和法律報應刑行刑類似。以賓丁為代表。

  2、功利刑理論:是與報應刑理論相對的關於刑罰目的另一派非常有影響的學術觀點,又稱目的刑、預防刑和相對主義,預防是指對某一事物的預先防範,在刑罰理論中,預防是指透過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實現防止犯罪發生的社會功利效果。基本觀點是,刑罰只有在實現一定目的即預防犯罪的意義上才具有價值,因此,在預防犯罪所必要的而且有效的限度內,刑罰才是正當的,“為了沒有犯罪而科處刑罰”是預防刑罰理念的經典表述。預防同樣是一個古老的刑罰理念,預防觀念經歷了從懲罰威懾到教育矯正的演進過程。

  作為一種預防刑罰理論,存在個別預防與一般預防之分。儘管各種預防刑論之間存在差異,但整體上的內在邏輯是一致的,即根據未然之罪確定刑罰及其懲罰程度。無論刑罰對已然之罪的事後報應多麼公正,都不可能改變犯罪行為已經發生這一事實,也不可能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惡害或者恢復犯罪行為發生前的原狀,因而著眼於惡害程度的刑罰報應論總是被動、消極的乃至徒勞的。

  如果說報應刑關注的是正義,那麼預防刑則關注的是功利,功利是作為評價某一行為或某一社會制度價值標準而使用的,根據功利原理,統治階級之所以發動刑罰,是因為它所蘊涵的剝奪或限制能夠造成痛苦,使之成為犯罪的阻力,實現預防犯罪產生的結果,刑罰目的如果離開預防犯罪,那麼它就是盲目的,缺乏存在的正當性。具體而言,功利形(預防刑)論又分為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

  (1)特殊預防:又稱個別預防,指透過對犯罪人適用一定刑罰,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期間內喪失再犯能力。

  特殊預防是針對犯罪個體實施,目的為了防止他再次犯罪,它最初是透過對犯罪人肉體殘害等野蠻的懲罰與威懾來實現的,但隨著刑罰人道主義的發展,社會文明的進步,以教育矯正為基礎的近代個別預防產生,其所持觀點是犯罪既非犯罪人自由意志的選擇,也不是天生固有而是不良社會環境的產物,國家不應懲罰作為社會環境犧牲品的犯罪人,而應用刑罰來教育矯正和改造他們,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使其儘快迴歸社會。

  近代以來,以教育刑和改善刑為基礎的特殊預防是主流,以前的以嚴刑酷法為基礎的特殊預防,旨在消滅犯罪人人身的理念各國統治者逐步拋棄。代表人物有李斯特、菲利等,如菲利主張針對不同的型別的犯罪人 實施不同的刑罰措施,以此來達到更好的特殊預防目的,對生來犯罪人和不能改造的習慣犯罪人適用隔離處分,對可能改造的習慣犯罪人和偶然犯罪人適用治療、矯正處分,對激情犯給予損害賠償處分,對行刑終了仍有危險性的人和雖未犯罪但有犯罪傾向的人預先採取防衛措施。李斯特主張對機會犯以懲戒手段為主,對可能改善的情況犯應當進行矯正、治療和感化,對不可能改善的情況犯則進行長期或終身隔離,來達到防衛社會,預防犯罪的目的。

  一般預防論:指透過對犯罪人適用一定刑罰,對社會上其他人,特別是那些潛在的犯罪人產生警戒作用,阻止他們犯罪,一般預防 的核心是威嚇,藉助於刑罰的懲罰性對社會成員產生的一種威懾阻嚇的效應。

  刑罰自其產生一始,就是恐怖的象徵,即使在當代教育刑勃興,刑罰的執行以教育改造為主,但其與生俱來的懲罰性,仍會在社會公眾中引起巨大的影響。以貝卡里亞、費爾巴哈為代表,貝卡里亞認為對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殘酷性,而是刑罰的必然性,應當使人們認識到刑罰是犯罪的必然結果,即有罪必有刑罰,才能有效的預防犯罪,如果刑罰並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結果,那麼就會煽惑犯罪不受處罰的幻想,他同時指出,刑罰的及時性問題,懲罰犯罪的刑罰越是迅速和及時,就越公正和有益,使那些粗俗的頭腦從誘惑他們的有利可圖的犯罪圖景中立即猛醒過來,而避免去實施犯罪。而費爾巴哈心理強制說更為著名,他認為,人類都具有求樂避苦的本性,犯罪也是犯罪人在求樂避苦的本性支配下實施的,因此預防犯罪的根本方法,就是在法律上明文規定犯罪與刑罰,使人們知道實行犯罪後所受的懲罰與痛苦,要大於他實施犯罪所得到的快樂,這樣就能夠在心理上強制個人抑制自己求樂避苦本能衝動,防止犯罪行為發生。

  在刑罰目的的報應刑與預防刑世代對立爭議的同時,在其夾縫中,逐漸產生了第三種學說。即刑罰目的一體論,這是一種折衷的觀點,認為刑罰目的一方面是為了滿足惡又惡報的正義要求,同時也必須是防止犯罪所必須且有效的,應當在報應刑範圍內,實現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目的,“因為有犯罪併為了沒有犯罪而科處刑罰”是一體論刑罰目的理論的經典表述。

“因為有犯罪併為了沒有犯罪而科處刑罰”的基本觀點是:報應與功利都是刑罰賴以生存的根據,因此刑罰既回顧已然的犯罪,也前瞻未然的犯罪,對於已然的犯罪,刑罰以報應為目的,對於未然的犯罪,刑罰以預防為目的,在預防未然的犯罪上,刑罰的目的既包括防止犯罪人再犯的個別預防,也包括防止社會上其他人犯罪的一般預防。不同的一體論者既因主張報應與功利都不是對刑罰正當根據的完整解說,而有別於純粹的報應論與單純的功利論,又因相互之間在報應與功利為什麼應當統一以及應該如何統一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而又形成了各種不同學說,大體上可分為“赫希模式”、“奎頓模式”、“帕克模式”等九種,在此筆者不再詳細論述。

  初步評析:透過對西方刑罰目的的報應論、功利論以及一體論的研究,可以看出,三者既是對刑罰目的本身側重點的爭論,又是針對刑罰正當化根據所形成的爭論,報應刑從刑罰的正義性,目的刑從刑罰的功利性(或稱有效性)分別作了不同的回答。它們都是從一個說明刑罰正當化根據,這也是受政治歷史條件的影響,資產階級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以個人為本位,反對將個人作為社會的手段,報應刑正是從犯罪人個人角度來說明的刑罰目的,罪責自負。

  隨著壟斷資本主義帶來,國家對社會生活幹預調整加強,以社會為本位的目的刑罰論興起,主張從社會角度出發,刑罰應被用於預防犯罪,防衛社會。存在決定意識,任何一種法學流派和思想的產生都根源於當時的社會狀況。另外報應刑和功利刑的對立並不是絕對的,有的報應刑論者也承認刑罰的預防性,反之亦然,但當涉及到基本立場時,對立便尖銳起來。 由於前兩種學說都有其自身的缺陷,因而不能很好的解決所有問題,於是刑罰目的一體論便應運而生,一體論綜合了兩派的學說的優點,更加科學和全面,但他們又面臨的最大難題就是如何正確處理報應和功利二者之間的關係,這樣就引發了新的一輪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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