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古典主義中的個人主義精神論文範例

關於古典主義中的個人主義精神論文範例

  內容提要:個人主義是古典自由主義的精神基礎,論古典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精神。個人及其權利是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基石。自由主義者都從個人及其權利出發思考國家權力的來源、性質和範圍,確定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的界限。以個人為政治思維的原點,在自由主義者那裡表現為理論上的不自覺和文化上的無意識。

  關鍵詞:自由主義、個人主義、個人權利

  康德曾以一句名言概括了自由主義的一個基本信念,“這樣行動,無論是對你自己或對別的人,在任何情況下把人當作目的,決不只當作工具。”[1]將這句名言簡化一下就是“人是目的”。這裡所說的“人”是指獨立、自由和平等的個人,是與社會整體或國家相區分相對立的個人。“人是目的”這一命題,確認了人是終極價值,最集中地表達了個人主義的信仰。這是古典自由主義始終不渝的信念,也是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基石。

  1、個人:自由主義的基石

  個人主義是古典自由主義的理論前提和精神基礎。自由主義思想家都是從個人出發,論述國家權力的起源、性質、範圍及其權利依據的。無論他們在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關係上達至什麼結論,其政治思維的邏輯是一致的:個人是國家的基礎,國家是個人的集合,社會文化論文《論古典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精神》。個人既是國家的成員,又是自足圓滿的整體。如政治思想史專家O。吉爾克曾指出:近代自然法學派政治思想“將宇宙視為人為的整體,其中每個存在的部分――無論是集合的存在(團體)還是單個的存在――既是部分,又是整體。作為部分,它被宇宙的終極原因所決定;作為整體,它有自己的終極原因。”[2]

  在個人與國家的關係上,自由主義的基本觀念表現在如下一些命題上:

  (1)個人權利是前提,國家權力是結論;個人權利是因,國家權力是果;個人權利是原始和、先在的、自然的,國家權力是後發的、派生的、約定的。《美國憲法修正案》在列舉了政府不得侵犯的一系列個人權利後,第九條明文規定,“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它權利。”“人民保留的其它權利”這一提法意味深遠,它表明,某些權利是個人固有的,並非源於憲法,嚴格地說,也不是“憲法權利”。它們是先在的權利,而不是政府賦予的權利;它們須由憲法來保護,但不是憲法賦予的。

  (2)個人權利是目的,國家權力是工具,國家權力因個人權利而存在;個人權利限定了國家權力的範圍,設定了國家權力的界限,在個人權利的範圍內,國家權力是無效的。

  (3)個人權利取最大值,國家權力取最小值,國家權力是單個人走到一起過共同的社會生活所必須的權力,是組成群體的個人的權利相互加減乘除之後的剩餘權力。

  美國人在制定憲法過程中,曾發生過是否應該將《權利法案》納入憲法的爭論。反對者認為,憲法設定了政府權力,餘者均為個人權利,如將個人權利在憲法中列舉出來(任何文獻都不能窮盡個人權利),會被理解為餘者均為政府權力;支持者認為,憲法授予政府的一些權力有可能被用來侵犯個人權利,因此需要將個人的某些權利明確列舉出來,規定政府不得侵犯。最終的結果是一種妥協,即憲法列舉個人的某些重要權利,同時加上但書,指明所列舉者並非個人的全部權利。[3]雙方著眼點不同,但都是站在個人權利立場上的。

  總之,在世俗社會和世俗生活的層面上,相對於社會整體和國家,自由主義者將個人視為本原和終極目的。

  2、個人:自由主義政治思維的邏輯起點

  早期自由主義思想家都藉助於“自然狀態”概念來構建其國家理論的大廈。在他們所描述的“自然狀態”下,人被抽象為一個個孤立的單子,社會被還原到無政治權力的原初水平,國家權力被層層剝去後天人為的合法性外裝,約減為零度狀態。

  近代社會契約理論所描述的“自然狀態”無疑有著歷史的和經驗的基礎,無論是自然人還是自然狀態,在歷史和社會現實中都能發現它的原型。但作為一種國家學說,“自然狀態 ”概念主要是一種邏輯推論的工具。它要回答的是,國家權力是如何產生的?其權利依據何在?自由主義者對此問題的回答幾乎異口同聲:國家(或政府)權力是在“自然狀態”的基礎上形成的人為的社會建構,它的權力和權利來源於個人固有的權利,是人民的委託。

  根據自由主義的理論正規化,自然狀態中的人已經掙脫了各種天然聯絡的社會臍帶,成為獨立、自由和平等的原子式的人。他們感受著自己的痛苦和快樂,要表達自己的意志,追求自己的利益,滿足自己的欲求。這樣的個人是國家之根,這樣的個人天然具有的權利,即所謂“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就是國家權力之源。就是從這種純粹個人的感受、欲求 、利益和權利中,自由主義者推演出政治權利和義務體系,推演出國家權力的性質和範圍。

  早期自由主義者幾乎都將“自然狀態”和“自然人”作為其理論出發點和政治思維的邏輯起點。霍布斯和洛克是為自由主義奠定基礎的人物,他們都將論證國家權力的權利根據作為目的。儘管前者的主要傾向在於論證國家權力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後者的主要傾向在於論證國家權力的有限性,但他們都從一種缺失政治權力的自然狀態出發,從自然狀態下人所具有的權利出發。這種權利被他們表述為“自然權利”,不僅因為它們存在於自然狀態,還因為它們是按人的本性所享有的,與生俱來的,人因為是人而天然享有這些權利。[4]它們是政治權力的終極來源和依據,也是自由主義整個政治哲學體系的基石。施特勞斯認為,在霍布斯那裡,不是以傳統的作為“客觀秩序”的自然法為理論起點,而是以“自然權利”為起點。這種“自然權利”是一種絕對合理的主觀訴求,它不但不依賴於先在的法律、秩序和義務,而且是它們的淵源。[5]洛克在這點上繼承了霍布斯。在他那裡,國家權力是由個人轉讓出來的權力構成的。個人讓渡出來而由政府享有的這些權力是人們過公共生活所必須的。個人沒有轉讓的權力,國家則不能享有。即使國家建立後,個人仍保留了某些基本權利。

  由霍布斯和洛克奠定的這種思維模式統治了一個多世紀。到18世紀末,在自由主義的故鄉英國,邊沁首先起來置疑“自然狀態”理論的真實性。在他看來,17—18世紀人們作為口頭禪的“自然狀態”不過是子虛烏有。“自然權利”說明了國家權力的來源,但“自然權利 ”本身卻沒有來源。人們所享有的實證權利是法律之子,是國家法律賦予的,但“自然權利 ”卻是一個“無父之子”。

  面對這個找不到來源說不清出身的“無父之子”,自由主義者們感到十分窘迫難堪。在實證精神滲入政治思考的各個角落的時代,自由主義思想家捨棄了“自然狀態”這一理論形式,不再從“自然人”和“自然權利”出發來構思國家權力的性質和範圍,但他們並沒有放棄最初由“自然狀態”概念所體現的個人主義取向的運思方式,以及由“自然人”和“自然權利”所承載的個人主義精神。他們越過了“無父之子”的虛構,直接從個人利益、幸福、權利、自由等出發討論國家權力。

  18世紀末,面對法國大革命的迷狂與喧囂,冷靜的德國自由主義思想家洪堡已經洞察到一種新的政治趨向,那就是國家對人的終極目標漠不關心,力圖把人變成“機器”,期望個人完全徹底地認同自己的任務,成為一種沒有任何個人特徵的、毫無獨立意志的工具。抵制國家的這種發展趨向,保護個人自由,是洪堡政治學說的主題。在被譽為“德國自由主義大x章”的《國家的作用》一書中,他開篇就點破主題:他要研究的是“整個國家機構設定的工作目的,以及它的作用有何限制”。[6]國家學說的個人主義基礎在洪堡那裡沒有明確地表述,但這個前提無疑是隱含在他整個理論體系中的。貫穿於洪堡關於國家權力的目的及其限制的全部論述的核心精神,就是如何使國家不會侵犯和妨礙個人自由和權利。

  19世紀初法國自由主義者貢斯當也把個人自由作為其政治學說的出發點。他相信,“個人獨立是現代人的第一需要”,個人自由是“惟一真實的自由”,是“真正的現代自由”。

  [7]這種自由是國家權力必須面對的現實。“公民擁有獨立於任何社會政治權力之外的個人權利,任何侵犯這些權利的權力都會成為非法的權力。”[8]在確認了個人自由和權利的前提下,貢斯當再去探討國家權力的性質和界限。

  邊沁和J.密爾提出功利主義作為自由主義的'理論基礎,他們將“趨樂避苦”視為人類的本性和人類行為的惟一動機,從這一基點出發,他們提出一個簡潔的公式來衡量國家的優劣,即“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在他們看來,社會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總和,所以個人利益是惟一真實的利益。只有每個人增加了快樂的總和,減少了痛苦的總和,實現了他的最大利益,整個社會才能實現利益的最大化。

  可見,18世紀末到19世紀中期的自由主義思想家放棄了自然權利學派關於“自然人”和“ 自然權利” 的理論形式,但卻繼承了其個人本位的理論核心,繼續將個人和個人自由作為其國家學說的出發點。他們的政治思維仍然從個人出發定義國家,而不是從國家出發定義個人。在這樣做的時候,他們並沒有解決人們對“自然權利”的批評:自然權利是虛構的,沒有實證的基礎,那麼,脫去了“自然權利”外衣的“個人權利”、“個人自由”以及“功利”的依據是什麼?他們為國家權力提供了依據,但卻沒有為這依據提供依據。他們設定個人權利為國家權力的界限,但卻沒有解釋為何個人權利是國家權力的界限,而不是反過來,國家權力是個人權利的界限。

  3、個人主義的文化之根:理論上的不自覺與文化上的無意識

  自由主義者內部似乎有一種默契,即對他們作為其理論體系出發點的“個人自由”和“ 個人權利”的根據保持沉默,不作進一步有效的論證,這正表明他們實際上將其作為政治推理的“原點”,也是啟動他們政治思維的原動力。自由主義理論體系處處都浸潤著個人主義精神,個人是它的出發點和歸宿,但它的個人主義最突出的表現,乃在於它將個人的權利視為不證自明的,而國家(政府)的權力則是需要證明的;政治哲學需要為國家權力提出根據,發現其權利何在,但卻不需要為個人權利提供依據。個人權利是政治秩序和政治權力的原因,但它本身卻沒有原因。

  17—18世紀的自由主義者都把作為國家基礎的個人權利視為“自然的”,其含義在於,它們是人的本性所固有的,與生俱來的,先於國家而存在的。1776年,當聚會費城的北美殖民地人民的代表向世人宣告他們的權利的時候,他們覺得並不需要去論證他們何以擁有這些權利,而是直接宣稱:“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證自明的”。[9]J。薩拜因指出:

  “天賦權利哲學所依據的倫理理論,必然是直觀的。除了像洛克和傑斐遜那樣,肯定個人權利是不言自明之理以外,沒有別的辦法能為不可侵犯的個人權利的理論進行辯護。”[10]

  貢斯當區分了不同的自由,在他看來,各種自由的性質不同,依據也不同。他為其中的財產權提供了一種功利的解釋,在他看來,財產權是社會的產物,是“社會的公約”,[11]遵守這個公約,對統治者和每個當事人都有利。人們衡量利弊得失,故覺得需要尊重財產權。也就是說,財產權不是先天的,不是先於社會和獨立於社會的,不是個人固有的權利。但信仰自由及其相關的自由則是先天的,是個人固有的權利,它們是不需證明而合法的。

  在當代自由主義思想家諾齊克那裡,古典自由主義的這一特徵已經表現得更為清晰和鮮明。他的政治哲學聚焦於一個問題:我們為什麼及在何種限度內需要國家?他在《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一書開篇即以一個擲地有聲的命題夯實了他整個政治哲學大廈的基石:“個人擁有權利。”[12]這個命題構成諾齊克政治哲學的邏輯起點。政治哲學首先需要追問的基本問題,“是任何國家是否應當存在的問題”。[13]他不是問,國家權力為個人權利留下了多大活動餘地,而是問,個人權利為國家留下了多大活動餘地;他不是問,為何個人擁有權利,而是問,“為何不是無政府”。顯然,個人權利是不證自明的,而國家權力的性質和範圍則需要證明,特別是需要根據個人權利出發去證明。在諾齊克那裡,除個人外,不存在任何社會或政治實體,只有單個的人,過著他單個的生活。“權利”指的是“各種邊界”,這些邊界設定了個人合法活動的範圍,沒有本人許可,不得跨越。而個人權利的邊界也是對國家權力的“邊際約束”。這樣一來,國家權力就成為個人權利的剩餘範疇,而個人權利卻不是國家權力的剩餘範疇。個人權利構成諾齊克討論國家權力是否應該存在問題的基準,國家是否正當,是否可欲,都以個人權利為依歸。在所有著名的自由主義者當中,只有哈耶克脫離了正統自由主義傳統,他認為權利是一個衍生概念,它由法治匯出 。但如近來石元康的研究所表明的,“事實上在提供自由的基礎時,他的理論卻隱含著權利是先於法治而存在的”,“他還是不得不把權利作為自由的最後的根據”。在這裡,“權利是所有自由主義的最終極的概念這種想法又得到了一次印證”。[14]

  我們可以把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理論出發點或隱含前提的這種設定,視為理論上的不自覺和推理過程的潛意識行為。它以無聲無言的方式昭示著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特徵。在我看來,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特徵主要不是表現在自由主義者們所著重論述的,而在於他們所不予論述的。在他們言說的背後,有一個不需言說的前提;在語言沉默文字退隱的層面上,我們才真正觸控到一個思想體系的底蘊。他們著力論證的,是國家(政府)權力的根據、來源、性質等;他們不予論證的,是為何個人或個人權利是政治思考和推理的出發點,是國家權力由以建立的基礎。需要論證的,是思想發展和社會現實給他們提出的理論使命;不予論證的,是思想的發展為他們提供的現成的前提,也是代代遺傳層層相因而形成的文化積澱。伯林稱,保障個人自由和權利的規則都是“先驗地”有效的,主張它們本是我自己的終極目的,或是我的社會或文化的目的。其實,這些規則所共同具有的特點是:它們已經廣為眾人接受,而且在人類的歷史發展過程中,也一直深植在人的實際本性之中。它們恰構成了我們所謂“一個正常人”的基本部分。在他看來,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的界限不是人為劃定的,這些界限之形成,是因為它們所包含的規則,長久以來就廣為眾人所接受,而人們也認為:要做一個 “正常人”,就必須遵守這些規則;同時,人們認為如果違犯這些規則,就是不人道、或不正常的行為。哈耶克也相信,對於政治上的終極價值,“科學幾乎無話可說”。[15]它們構成自由主義思想家政治思考的自然起點和天然的文化氛圍。理論上的不自覺實際上是文化上的不自覺。他們在這種文化氛圍中渾然不覺的東西,對於生存於另類文化氛圍中的我們,卻覺得非常鮮明醒目。

  註釋: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學探本》,唐鉞譯,商務印書館,1957年,第43頁。

  [2]Otto。Gierke,Political Theories of the Middle Age,G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p。7。

  [3]參見弗里德里希·馮·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鄧正來譯,生活·新知·讀書三聯書店,1997年,第233—234頁。

  [4]“nature”一詞在西方思想傳統中,既有“自然”的涵義,又有“本性”的涵義。

  [5]Leo Strauss,The PoliticalPhilosophy of Hobbes,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2.p.1。

  [6]威廉·洪堡:《論國家的作用》,林榮遠,馮興元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22頁。

  [7]邦雅曼·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閻克文,劉滿貴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38、41頁。貢斯當所謂的 “個人自由”是與“政治自由”相對而言的。“政治自由”指政治上的自治和參與,即民主;“個人自由”是指個人的獨立,個人生活的某些領域免受國家權力干預,即人權。

  [8]邦雅曼·貢斯當:《古 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第61頁。

  [9]《傑斐遜集》(上),劉祚昌,鄧紅風譯,生活·新知·讀書三聯書店,1993年,第22頁。

  [10]J。薩拜因:《政治學說史》,盛葵陽,崔妙因譯,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742頁。 [11]邦雅曼·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第166頁。

  [12]羅伯特·諾齊克:《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何懷宏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第1頁。

  [13]羅伯特·諾齊克:《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第11頁。

  [14]石元康 :《當代西方自由主義理論》,上海三聯書店,2000年,第109頁。 [15]弗裡德里 希·馮·哈耶克:《經濟、科學與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馮克利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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