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徵稅款協議書範本
委託代徵稅款協議書範本
甲方(委託單位): 地址:
乙方(受託單位): 地址:
為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甲、乙雙方經協商於年月日於北京市區(縣)簽訂如下委託代徵稅款協議,並嚴肅地履行。
一、甲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委託乙方代徵稅。
二、乙方應遵守的代徵規定:1.代徵範圍:2.計稅標準:3.代徵時限:4.代徵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付規定格式的完稅憑證。
三、乙方應於終了後日內向甲方如實報告上代徵稅款情況並解繳已代徵的稅款(或直接將稅款繳入國庫)。
四、乙方在代徵過程中遇納稅人拒絕代徵時,應在24小時內報告甲方,由甲方依法處理,乙方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五、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徵稅款所必需的稅收票證,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履行代徵義務。
六、甲方應於乙方解繳代徵稅款時,按照已解繳的`代徵稅款的支付給乙方代徵手續費。
七、甲方有責任對乙方的代徵工作進行指導。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通知乙方並要求修改協議的責任。
八、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徵稅款的情況。
九、本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依據國家稅收的有關規定,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十、違約責任:1.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並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2.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比照國家稅法有關扣繳義務人的規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並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十一、本協議書未盡事宜,法律、法則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二、本協議書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雙方主管單位各1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