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隨著個人的素質不斷提高,報告的用途越來越大,報告具有雙向溝通性的特點。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寫報告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1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立案調查的案件,認為已經查清違法事實,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機構寫出全部案件情況和處理意見呈請有關機構、領導或上級機關的書面報告。因此報告必須規範、全面、準確,讓案件承辦人以外的人看了,對該案便一清二楚。但現在實際辦案中,形成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往往沒有做到這一點。

  目前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正文缺項嚴重。最易缺的有:調查經過,調查的時間、範圍、方法、步驟和主要問題及結果;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包括作案時間、地點、動機、目的、經過、手段、情節、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對當事人所實施的違法事實和證據的綜合分析;透過調查取得的證據,擬作出的具體處罰意見的計算方法等等。

  二是過於簡化。主要表現在,一是對當事人的違法事實過於簡單,不能反映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二是不能反映查辦個案的全貌。如在查辦無照經營案件時,就只“現查明,某某在××(地方)從事××經營,未在工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其行為違反了……”這麼三言兩語,承辦單位負責人、核審人員、審批局長看了,不能對案情、調查經過、違法事實一目瞭然。

  三是正文結構過於拘泥。現在多數案件承辦人員,在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時採用的是三段式寫法,第一段落交待案件來源和立案情況,第二段落交待當事人基本情況,剩餘的內容全部裝入第三段落,千篇一律。事實上這並不符合為文要求和規範,我們完全可以根據需要分層次、分段落進行敘述,尤其是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

  一般來講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案件的由來和調查經過。應以說明的表達方式概括地交代由來,包括髮案經過,立案時間和批准立案的機關;調查經過,包括承辦人員的組成,調查時間、範圍、方法、步驟和主要問題及結果等。不論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都應如實全部寫上。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單位的,寫單位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濟性質、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營業場地、註冊資金等有關情況。當事人是個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單位、職務或職業、住址等。

  違法事實。寫明已查清的違法事實和證據。主要寫清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包括作案時間、地點、動機、目的、經過、手段、情節、非法經營額、非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以及圍繞這些取得的關聯證據。

  案件性質。透過對當事人所實施的違法事實和證據的綜合分析,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某個具體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確定其違法性質。注意不能一律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根據法律法規條款規定的方式不同,有時應用“當事人的行為屬於……”,如列舉式規定。

  處罰依據、處罰建議。處罰依據,是指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它是在案件性質認定後,或者是在先引案件定性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後引用罰責條款,即依據什麼法規,具體條、款、項進行何種處罰。處罰建議,是根據查明的違法事實、性質、法律規定,結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危害社會的輕重程度、主觀認識和態度,即從重、從輕理由,擬作出的具體處罰意見,逐項說明,並說明計算方法等。如有意見分歧,也應敘述,以供領導審批案件時參考。

  當然,根據案情不同和案件性質的不同,可以適當增減其中一部分內容。如有的案件必須闡明當事人有主觀故意,有的則不需要;有的要載明當事人是否有“前科”;有的要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否曾經要求當事人“限期辦理”等。

  現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的首、尾部一般沒什麼問題,故不贅述。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2

  市局:

  20xx年9月24日,在我所組織開展的國慶、中秋市場集中檢查整治行動中,執法人員在xx市xx鎮xx村現場查獲當事人從事音像製品、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活動的事實。現場檢查中,該經營場所未懸掛工商營業執照,當事人也不能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合法憑證,涉嫌無照經營。同日,該案報經市局立案中心批准立案調查,指派xxx、xxx二同志承辦此案,本案現已調查終結,特報告如下:

  當事人:朱xx,男,現年23歲,漢族,大專文化,現住xx市xx鎮xx村xx組。

  經查, 20xx年6月7日,當事人與xx市xx鎮xx村村民王xx達成房屋租賃協議,以3000元/年的價格租用王的門面2間用於網咖經營。當事人在未申請設立審批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隨後籌資4萬餘元,購買了電腦主機12臺、顯示器11臺以及電腦桌等裝置並接入寬頻。20xx年8月11日,該網咖正式以“振華電腦室”名稱對外開展營業活動,並以2元/小時、1.80元/小時不等的價格收取上網服務費。截止20xx年9月24日,當事人共累計取得服務費收入20xx餘元。

  上述違法事實,收集有現場檢查筆錄、當事人陳述、書證以及其他傍證材料在卷為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未取得前置許可並申請登記註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擅自開業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活動,其行為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之規定,構成《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所指的無照經營行為。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裝置;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裝置;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2、對當事人處罰款壹萬元人民幣。

  當否,請批示。

  xx工商行政管理局xx工商所

  承辦人:xxx xxx

  20xx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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