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檜返宋研究論文

秦檜返宋研究論文

  金人如何放秦檜歸宋,若能留下詳實的歷史記錄,反而應是怪事。誠如已故愛國曆史學家劉子健先生早已指出,“一般印象總疑心秦檜是女真金人的奸細”,“這只是懷疑,並沒有實證”。劉先生的思路是“從他的親戚裡去找,線索有了”。“秦家和他們的親戚,有的幫宋高宗,有的幫劉豫,私下聯絡,兩頭活動”。①儘管沒有直接證據,但史學家們一般還是認定秦檜就是奸細,例如被公認為是中國宋史界泰斗的已故的鄧廣銘先生,就在其《岳飛傳》(增訂本)第80頁中使用了“女真貴族陰遣漢奸秦檜歸南宋”的標題。

  近年來,對秦檜是奸細提出異議者,是何忠禮先生,他在《岳飛研究》第4輯《〈老學庵筆記〉中所見的秦檜》和《南宋史稿》第81至84頁中,主要是以陸游的《老學庵筆記》為證,他說,“秦檜南歸,事關重大,但人們對他所以能夠南歸的原因,且眾說不一,從而成了歷史的懸案。一種人以為秦檜自己設法逃歸的;另一種人則認為是金人為從內部破壞南宋的抗金戰爭,故意將秦檜作為內奸縱歸的”。“分析上面兩種說法,我們認為,儘管秦檜南歸後,堅持對金屈辱投降的路線,犯下了種種罪行,其所作所為,在人們看來,確實很像是一個金人打入南宋內部的奸細,但是平心而論,朱勝非在《秀水閒居錄》中所說的話,是頗多疑問的”。“可是,與秦檜生於同一時代的‘朝士’,且見多識廣,力主抗戰,對秦檜又極無好感的陸游,卻作了與朱勝非截然相反的記載。應當特別指出的是,陸游撰《老學庵筆記》已是秦檜死後四十年以後的事,此時檜之冰山已倒,兇焰早息,揭露秦檜生前的種種罪行,已經無所顧慮,陸游更無必要為他諱護。故與《秀水閒居錄》相比較,《老學庵筆記》和《中興遺史》所載秦檜由金方逃歸事,其可信程度確實要高一些”。今將《老學庵筆記》卷1載:

  “秦會之在山東,欲逃歸,舟楫已具,獨懼虜有告者,未敢決。適遇有相識稍厚者,以情告之。虜曰:‘何不告監軍(完顏撻懶)?’會之對以不敢,虜曰:‘不然,吾國人若一諾公,則身任其責,雖死不憾。若逃而歸,雖欲貸,不敢矣。’遂用其言,告監軍,監軍曰:‘中丞果欲歸耶?吾契丹亦有逃歸者,多更被疑,安知公歸,南人以為忠也。公若果去,固不必顧我。’會之謝曰:‘公若見諾,亦不必問某歸後禍福也。’監軍遂許之。”①《兩宋史研究彙編秦檜的親友》第145頁。

  首先,從年齡上說,陸游與秦檜雖仍是耳目相接,卻不能算“同一時代的‘朝士’”。何忠禮先生認為陸游“無必要”為秦檜“諱護”,是有道理的;但說“與《秀水閒居錄》相比較,《老學庵筆記》和《中興遺史》所載秦檜由金方逃歸事,其可信程度確實要高一些”,就可以商榷。因為從時間上說,後兩書出現較晚,決非兩個作者親歷現場,瞭解秦檜歸宋的底細,無非是得之道聽途說。《老學庵筆記》的成書大約在秦檜死後三、四十年,①時間相隔不近。如果稍為了解一點金史的話,依金太宗時的政制,就元帥左監軍完顏撻懶在“東朝廷”的地位而論,他放一個秦檜歸宋,絕對不是什麼了不得的事,根本無須承擔多少政治責任。上引記載的對話,如“公若果去,固不必顧我”之類,就是不合情理的。這就多少反映了道聽途說的不可信。

  朱勝非與陸游不同,是與秦檜同時代的宰相,他與呂頤浩的`私人關係不錯,而與李綱、趙鼎、秦檜等人都有嫌隙,這些在《秀水閒居錄》中所反映。但何忠禮先生說他“力主和議,政見本與秦檜一樣”,卻是不符起碼的史實。朱勝非任相期間,最重要的政績之一,是堅決主張並支援岳飛軍克復襄漢。紹興五年(公元1135),宋高宗依趙鼎的建議,命令前任宰執上奏,條陳對金政策。從《三朝北盟會編》所載的朱勝非奏看來,他的主張是與李綱、呂頤浩等人相似的,而與他們相對立的正是秦檜和汪伯彥。今摘引朱勝非上奏的一段最重要的話如下:

  “今內外勁兵無慮三十萬眾。兵既眾矣,患無可作之氣,今則勇氣可作。氣既作矣,患無可乘之機,今則機會可乘。不於此時,速謀進取,使既作之氣復墮,當乘之機復失,以數年嘗膽之勤,為一旦噬臍之悔,可勝惜哉!”

  如果硬要將朱勝非歸之於投降派,豈非是太冤枉了。何宗禮先生引用《秀水閒居錄》,摘自《中興小紀》卷9,其實,此段文字經清人修《四庫全書》時篡改,如將“撻辣”改譯為“達蘭”,“虜”改為“金”之類。他另在注中說:“《會編》卷二二0所載略同。”這裡涉及一個如何用較原始的記錄和版本的常識性問題,即應當儘量避免使用《四庫全書》。今存較原始的《秀水閒居錄》有關摘錄正見於《三朝北盟會編》卷220,因為此段文字未經清人篡改。然而何宗禮先生對此問題似乎並不在意,類似的情況在《南宋史稿》中並不罕見,這隻怕有一個史學的基本素養問題。以下摘錄《會編》原文,從秦檜拜相開始:

  “未幾,檜果相。次年,植黨以排呂頤浩,上乃悟,盡逐其徒,檜亦罷政。前一日,召當制學士綦崇禮,諭以檜二策,仍出其元奏雲:‘以河北、河東人還金虜,以中原人還劉豫,如斯而已。’令載之制詞。至四年,虜使李永壽、王翊來聘,①參見中華書局標點本《老學庵筆記》前言注①。②《三朝北盟會編》(以後簡稱《會編》)卷176,按眾宰執上奏時間,《會編》繫於紹興七年,應以《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以後簡稱《要錄》)卷87紹興五年三月所載為準。

  首言此事,正與檜語合。蓋檜自京城隨虜北去,為彼大酋撻辣郎君任用。虜騎渡江,與俱來,回至楚州,遣舟送歸。檜,王仲山婿也。仲山別業在濟南府,為取數千緡,贐其行。其後撻辣統兵犯淮甸,朝廷遣魏良臣、王倫奉使至其軍中,數問檜,且稱其賢。乃知檜之策出於虜意也。檜之初歸,自言殺虜人之監己者,奪舟來歸。然全家同舟,婢僕亦如故,人皆知其非逃歸也。”

  按何宗禮先生摘引的《中興小紀》文字無開頭到“正與檜語合”一段,亦無“其後撻辣統兵”到“出於虜意也”一段,“婢僕亦如故”的“如”作“無”,當然以“如”為優。朱勝非的記錄旨在說明秦檜“北人歸北”的建議乃“出於虜意也”,這當然是證明秦檜身份重要線索。此外,“檜之初歸,自言殺虜人之監己者,奪舟來歸”,這當然也是秦檜自己留下了重要的破綻。

  何宗禮先生說:“只要具體分析一下朱勝非的這段話,就會知道其攻訐成分多於事實,不足令人憑信。”他又具體分析說:“勝非閒居八年,紹興十四年(1144)卒。《閒居錄》正是他晚年退居秀水(今浙江嘉興)時作。但是,本書既有不利於秦檜的內容,在勝非生前是決不可能流傳於世的,反之很難說沒有後人附益之辭,這是疑問之一。楚州距濟南有上千裡之遙,未知金人豢養秦檜為奸細,何必非從那裡取王仲山別業之錢以贐其行?這是疑問之二。有宋銅錢,一緡重五斤。千緡則達五千斤,檜長途跋涉去南宋,讓他攜帶這麼重的貨幣以行,未知為了達到什麼目的?若謂並非銅錢而是金銀,勝非又安得而知之?這是疑問之三。宋代國史及秦檜《北征紀實》皆言檜藉故逃脫,並未有“自言殺虜人之監己者,奪舟來歸”之語,而勝非為何要作如此記載?這是疑問之四。”

  按《宋史》卷203《藝文志》著錄有“朱勝非《秀水閒居錄》二卷”。《文獻通考》卷217載:“《秀水閒居錄》三卷,陳氏(振孫)曰:‘丞相汝南朱勝非藏一撰,寓居宜春時作,秀水者,袁州水名也。’”此段是摘錄《直齋書錄解題》卷11。今存《說郛》41有此書殘編七條,類似筆記小說。按朱勝非最後“奉祠八年,寓居湖州僧舍”而病死,①並非寓居秀州,即今嘉興,何宗禮先生說他“晚年退居嘉興”,系誤。至於他何時寓居宜春縣,已難於稽考。宋人對《秀水閒居錄》的作者並未提出懷疑,如《三朝北盟會編》和《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兩大史書中都廣泛引用此書,李心傳又往往在《要錄》注中作了考辨和取捨。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44紹興十二年三月乙卯注,可知《秀水閒居錄》中時間最晚的一條記載,可能是敘述當年科舉的舞弊:“是年有司觀望,所薦溫士四十二名,檜與參政王次翁子侄預選者數人。前輩詩云:‘惟有糊名公道在,孤寒宜向此中求。’今不然矣!”李心傳在注中引用此說,是作為正文的依據。誠如何宗禮先生的①《要錄》卷152紹興十四年十一月乙丑,《宋宰輔編年錄校補》卷15。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