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再審申請書
執行異議再審申請書
在經濟飛速發展、人們往來越來越密切的今天,很多事項都需要使用申請書,申請書是承載我們願望和請求的專用書信。那麼寫申請書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執行異議再審申請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申請人:xx,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梨園地區xx村xx號。
被申請人:xx市xx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xx,職務:主任地址:xx市xx區xx路xx號聯絡電話:xx
申請事項:
1、請求貴院停止執行通建裁字(xxx)第xx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的
內容;
2、請求貴院撤銷(xxx)通執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事實與理由:
xx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xx區分中心與申請人因房屋拆遷糾紛,向被申請人申請房屋拆遷糾紛裁決。xxx年xx月xx日,被申請人做出通建裁字(xxx)第xx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20xx年xx月xx日,被申請人依上述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於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通執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並於xxx年xx月xx日下達(xxx)通執字第xx號執行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的執行行為違法,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執行異議,主要理由如下:
一、據以執行的被申請下發的通建裁字(xxx)第xx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下文簡稱“裁決書”)在實體上、程式上均存在違法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1、作為裁決主要事實依據的《估價報告》,無論在程式上還是實體上均存在違法之處,不應作為裁決的依據。
首先報告沒有依法送達;其次評估結果未依法公示;最後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定方式違法。本專案的的'評估機構是拆遷人自行委託的,拆遷人沒有與被申請人協商共同選定評估機構的證據,剝奪了被拆遷人選擇的權利。
2、裁決前未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聽證。
依據《裁決規程》第xx條規定,裁決前被申請人有義務組織第三人和申請人調解,舉行聽證工作,充分聽取雙方意見。而被申請人卻未能按此規定履行前述義務。因為,自始至終,被申請人沒有找申請人調查瞭解核實過相關事實也沒有進行聽證工作。
3、未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而逕行作出《裁決書》。
被申請人沒有經過該局領導班子在《裁決書》作出前進行討論的決定或會議記錄。此即意味著被申請人沒有經此程式就已作出《裁決書》,此舉已違反《裁決規程》第xx條,即“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規定。
4、《裁決書》並未生效,因此不能作為申請執行的依據。
首先法律文書只有送達當事人後方才生效。被申請人並未在裁決作出後依法向申請人送達《裁決書》,因此該《裁決書》並非如被申請人所言於xxx年xx月xx日已經生效。
其次申請人在收到裁決書後已經向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起復議,該裁決書並未生效,也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二、貴院作出的(xxx)通執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在實體上未對《裁決書》進行嚴格審查,在程式上,違反了相關規定,侵害了被執行人的權利。
1、貴院未對該《裁決書》進行認真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或者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在被申請人存在上述諸多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貴院依然做出了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顯然對據以執行的《裁決書》沒有進行嚴格審查。
2、貴院的執行程式不合法,未書面告知當事人在執行程式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等相關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及第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及時將立案的有關情況、當事人在執行程式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以及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成員及聯絡方式書面告知雙方當事人。貴院並未依法告知申請人,實際上剝奪了申請人進行申辯的權利,不能保證執行行為的合法性。
綜上所述,本案執行的依據及程式均存在諸多違法之處,為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支援申請人請求事項。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