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審申請書3篇
行政再審申請書3篇
在人們物質精神需求不斷增長的今天,申請書應用範圍廣泛,透過申請書,我們可以提出自己的請求。為了讓您不再為寫申請書頭疼,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行政再審申請書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行政再審申請書 篇1
申請人:某某某,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現住新鄉市孟營新村。
被申請人:新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市長。
申請人因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20xx)豫法行終字第00189號行政賠償判決書的判決,特向你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要求被申請人對強行違法拆除申請人位於新鄉市康樂巷21號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復原狀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
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返還其強行拉走申請人的全部家庭財產。
3、判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誤工費、差旅費、訴訟費、律師費、精神損失等費用共計1420156元。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了:“某某某被拆除的房屋面積為234.75平方米。申請人現在居住的房屋屬他人名下的房產,新鄉市人民政府十幾年來對此問題沒有澄清和解決,不能認定新鄉市人民政府已對某某某進行了安置,新鄉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違法拆遷某某某234.75平方米房產全部予以賠償。”
二、就目前為止,申請人房屋被違法拆遷後的土地仍未開發,具備恢復原狀和原地安置的條件。原審判決在認定了被申請人違法拆遷應對申請人進行全部賠償的情況下,沒有支援該項請求,明顯錯誤。
三、被申請人非法拆遷申請人房屋時,曾將申請人的全部家庭財產強行拉走,至今未還。原審不支援該項請求,明顯違背客觀和法律。
四、因被申請人的錯誤申請執行造成了申請人某某某被錯誤的拘留十五天,給申請人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打擊和傷害。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人給予精神賠償。
五、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十幾年來申請人幾十次訴訟,上百次的上訪,被申請人總是製造假的證據,千方百計的阻撓。其違法的行為給申請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損害。致使申請人無法安居樂業。期間共花去差旅費、交通費、訴訟費、律師費等30萬元。依法也應當由被申請人賠償。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被申請人僅支付申請人166750.65元,違背客觀和法律。因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鄉市連100平方米的住房都買不到,如何能作為234.75平方米的賠償?故此,特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法院支援申請人的各項請求,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此致
申請人:某某某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 篇2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上訴人:1、張開盛;男,63年1月16日生,漢族,住浙江省餘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區72號。
2、萬調芽,女,漢族,1941年2月28日生,農民,系張開盛之母親,同住一起。郵編:*****。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被上訴人,餘姚市國土資源局,法定代表人:吳曉明,局長。地址:餘姚城區大黃橋路69號。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20xx)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申請再審。
案由,對殺人起因的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及批地查處亂作為的爭議糾紛。
申請再審事由: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1、《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被申請再審人沒有依法履行的受案範圍的;2、《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一、二審《行政裁定書》認定的,(六)、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再審條件的。
再審請求:1、依法撤銷(20xx)餘行初字第22號,和(20xx)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2、撤銷再審被申請人在答覆中,對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行為,及違法批地行為的不法認定,判令再審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再審申請人為團體殺害自己親人的殺人起因之一的張振棠第二次建房中的土地違法行為和違法批地行為,不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9月11日作出的(20xx)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依法提出再審申請的事實、理由和請求如下:
一、該二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主要證據不足,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認定的。
該二審《行政裁定書》稱:訴爭的答覆中關於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問題的答覆,是根據多次信訪,調查核實後的回覆。而非對上訴人權利、義務的處理決定。至於被上訴人在受理信訪後,未對信訪事項作出具體處理,並非本案審理範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原審裁定駁回起訴。並無不當。
申請人認為:多次信訪,信訪事項,請求意見是什麼?是殺人的非法佔地和違法批准行為。被上訴人調查核實的證據、依據在哪裡?訴爭行為不是對憲法規定的控申權,《土地管理法》第6、66條規定的控申權作出的處分。是什麼呢?不對具體信訪事項作出具體處理意見的張冠李戴,能叫依法行政嗎?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 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五)的受案範圍起訴,能叫非本案審理範圍,訴訟請求不屬於受案範圍嗎?這證明是足以推翻原認定的。
二、該二審《行政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在二審的開庭審理中,申請人已經駁倒了一審裁定:對本案訴爭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認定。在上訴人、被上訴人,及上一級行政機關都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立案庭也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這一、二審裁定只能是故意顛倒黑白的枉法認定行為。證明:原裁定認定的事實錯了。
又在二審開庭審理中,對一審裁定適用的法律,被認為有四個錯誤:
1、對申請人的控申事項,被申請人有法定的查處職權。2、本案的訴爭行為只是描述,而不是執法監察的意見。3、本案不是不服信訪意見起訴,是不服複議決定後起訴。該項規定指的是不予受理。可是本案是駁回起訴。
又,張振棠戶非法佔地適用的法律錯了,事後偽造的批文,所適用的法律,還會對嗎?又,再審被申請人不依法查處,適用的法律錯了,行政複議 維持適用的法律會對嗎?一審法院的裁定書駁回起訴適用的法律錯了,二審裁定維持時,所適用的法律還會對嗎?這講的是什麼放縱侵犯實體利益的法理嗎?
三、原二審程式嚴重違法。
1、二審法院無申請免交、緩交預交受理費的決定書,或通知書。
2、在一、二審中,都提出了調取證據、勘驗現場的申請,都未答覆。
3、庭審中以對八個案子,合併審理。嚴重侵權。
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
1、再審申請人在一審提供的(新)證據證明:本案中張振棠多佔35、移位佔30,又強佔30餘平方米土地的行為,至今現場尚存。仍未查處。
2、再審被申請人在本案中違法批地的行為,能自己來查嗎?不能。應上報查處,而至今仍未上報依法查處這一違法用地和批地行為……
3、隱匿再審申請人的投訴內容證明被訴行為內容不合法又程式違法。
4、多年來對申請人時間、精力及財產的損害被申請人必須連帶賠償。
特提出以上再審請求。以揭開被掩蓋的團體殺人案的起因: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的違法用地行為和原歷山鎮人民政府違法批地的真相。嚴打殺人犯。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萬調芽、張開盛
行政再審申請書 篇3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XX,男,X年X月X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XX行政村XXX村。
委託代理人:徐豐偉,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住址:XX縣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縣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吳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XX行政村XX村。
再審申請人吳XX因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X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XX縣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6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2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X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
2、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
3、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XX用(20xx)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4、判決XX縣人民政府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XX號。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XX用(20xx)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該行為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XX用(20xx)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請求法院再審理由有:
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頓之列”,而20xx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釋出的通告是針對“凡是未經登記發證的一律進行土地登記發證”,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XX號,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屬清理整頓之列。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認定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已被登出證據不足且不具備註銷的法定條件。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沒有被登出,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沒有實施登出再審申請人宅基證的行為且未履行法定的登出程式。
《物權法》就宅基地登出的相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登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回條件。
二、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行為是重複發證。
三、所謂的XX行政村XX村於1998年進行的“村莊規劃”,實施該規劃合法的證據不足,不符合村莊規劃的條件和程式,政府也未實施過該行政行為,未有相關審批檔案。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XX用(20xx)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審批行為程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經稽核批准程式。
五、一審法院證據確認錯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提供的X號證據是吳XX的老地籍檔案,沒有日期、沒有加蓋公章,地籍檔案不齊全,不予認定”,該證據是一審法院被告提供,它有無公章日期不影響其真實性,一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一審法院不予確認是錯誤的。六、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XXXX字第XX號行政判決書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規劃後的面積進行確權發證的”,該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XX用(20xx)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