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審計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
學習《審計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
當我們有一些感想時,馬上將其記錄下來,這樣我們就可以提高對思維的訓練。那麼如何寫心得體會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學習《審計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4月9日,我有幸參加了市審計局黨組中心組的集中培訓,認真聆聽了內蒙古自治區審計廳法規處李欣榮處長關於新修訂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講座。透過李處長多個方面精闢而又深刻的講解,我對以前審計工作中容易出現的問題有了全新的認識,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點,和大家一起學習交流:
一、審計的依據。
審計依據應該是《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不能將各級政府批轉審計機關年度專案審計計劃的檔案或者是本單位的審計專案計劃作為審計依據。
二、審計救濟途徑。
審計救濟途徑擴大了適用政府裁決的範圍。除依據《審計法》第十六條、十七條實施的審計專案外,按照《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專案所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規定實施的審計專案,也適用於政府裁決。這使我對法律救濟途徑有了全新的理解和認識,避免了審計風險。
三、審計證據的取證。
審計證據要精闢而又充分,符合《審計法》對審計證據的要求即可,不要面面俱到,把所有的賬面、憑證和單據都影印取證。如果總賬賬頁能說明問題,就不要影印明細賬,儘量避免審計證據冗長,繁瑣。
四、加強審理制度的`重要性。
李處長在講解審理制度時,提到審理應承擔更大的責任。既要結果審理,更要過程審理,充分發揮審理的職責,更好的發揮審計的免疫系統的功能。作為一名審理人員,我今後要在領導的支援下,適時開展對審計過程的審理工作,在審計實施階段結束前避免出現程式錯誤、證據不足等問題,從而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