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網路隱私權的刑法保護論文
公民網路隱私權的刑法保護論文
一、網路隱私權的定義和性質
網路隱私權屬於隱私權的範疇,它是在資訊網路時代在隱私權方面出現的一種新形式,屬於隱私權在網路空間中的延伸。網路隱私權與其他公民的隱私權一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公民依法享有對網路空間中個人資訊、活動軌跡進行自由支配,非經本人允許,其他人員不得用非法手段進行蒐集、利用以及用作其他非法用途。侵犯公民網路隱私權的行為,包括收集、散佈他人隱私、入侵私人電腦、入侵私人郵箱等行為。這其中嚴重的個人隱私侵權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已經超出了民法的制裁範疇,需要刑法予以規制。
二、網路隱私權的刑法保護現狀由
於網路隱私侵權行為在近年才呈現出爆發的趨勢,受到法律制定滯後性以及隱私權侵害帶來後果的預估不足,目前國內刑法中對於網路隱私權利保護的相關條文尚不多見。在《刑法修正案(七)》出臺以前,我國刑法中涉及到公民隱私權和網路隱私權保護以及違法行為懲戒的條款很少,尤其是網路隱私權的保護,僅僅在刑法第286條關於“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對網路隱私權稍有涉及,但對行為人透過“偷窺、攔截”的方式侵犯個人資訊的情形不能適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09年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後,對刑法第253條及第285條進行了修改。這其中,253條對於公民在計算機網路中的個人資訊起到了保障作用。第285條間接保護了公民計算機中的隱私資訊。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本次做到了對於公民網路隱私權的間接保護。
三、對於網路隱私權刑法保護完善的建議
目前來說,目前我國刑法對於網路隱私權的保護尚處於一種從屬狀態,缺乏針對性,在地位上,又低於國家利益與群體利益,隱私權的保護也是基於網路安全方面而提出。在法理上,隱私權由於隸屬於隱私權的細化類別,應該在憲法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中進行體現。但是當前我國刑法卻將該條目放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這就與網路隱私權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屬性相違背,也不符合國家刑法犯罪理論的搭建,造成了目前網路隱私權在刑法適應上的不合理。從以下幾方面中,我們對網路隱私權的保護完善提出相關建議:第一,建議刑法中要明確把隱私權以及網路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存在的犯罪行為,將其納入到刑法保護的客體中來,並單獨在刑法中進行保護和規制。第二,要重新構建網路隱私權的刑法體系。因為網路隱私權是公民人身權益的一部分,應該作為一項獨立的犯罪客體,適當的增加網路隱私犯罪的相關條款,將傳統和網路資訊時代較為成熟的網路隱私刑法保護條款集中在一起,緊緊圍繞網路隱私權益這個核心目標界定出結構完整、界限清晰的網路隱私權刑法保護體系。這樣不僅能有效融合傳統與網路隱私權保護規範的衝突,避免出現片面性保護,還能堵塞因傳統與網路隱私犯罪罪狀包容力度不足的法網漏洞,消除網路隱私權犯罪客體歸屬失當的問題。第三、適當的擴大刑法中網路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包括:使用相關技術手段侵害公民隱私,在未經當事人允許或者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公民的私人網路活動進行記錄和洩露;對因盜取、修改、破壞當事人個人資料資訊造成經濟損失;針對大量個人網路資訊資料由國家機關和電信、金融等單位大量洩露的.行為;編制、販賣、散佈非法監控及監聽軟體侵害他人隱私……第四、增加資格刑在網路隱私侵權犯罪中的使用。從我國刑法的量刑工具上來看,對於資格刑的運用雖然存在但是運用較少。針對網路侵權犯罪的特性,我們可以看到資格刑的設定不失為一種強而有力的刑罰措施,尤其體現在黑*侵犯公民網路隱私權的犯罪型別中。取消相關犯罪人員的網路准入資格,能夠從源頭上杜絕犯罪人員進入網路犯罪。在具體的刑罰設定過程中,我們需要透過準確的判定罪犯行為對社會以及個人的危害程度,將網路禁入的刑罰同其他資格刑一樣,以“單處或者並處”的方式進行規定。
四、結語
隨著網路的發展,針對網路隱私權的犯罪行為在可預知的未來將會不斷增多,犯罪手法也將呈現多樣化的趨勢。而法律保護以及懲戒措施的滯後性,也給網路隱私侵權犯罪創造了“合適”的土壤。我們應該對公民隱私權保護以及隱私權犯罪引起高度的重視,關注國家針對網路隱私權的刑法條文的制定與實施。共同為網路環境淨化以及公民權利的維護而不懈奮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