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及建議論文

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及建議論文

  摘要: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過程中,在我國首次引入了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引發社會各界的廣泛爭論,支持者和反對者各執一詞。結合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創設的國際、國內背景,針對反對者提出的問題對該制度在我國的適用進行可行性探究,並提出本土適用的具體建議。

  關鍵詞:著作權法;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可行性

  一、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創設與發展

  (一)國外創設及發展歷程

  20世紀60年代,瑞典、芬蘭、丹麥等北歐國家為實現社會公益、更大限度地利用作品創設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即在著作權法中規定將集體管理組織與會員協商達成的協議也適用於非會員著作權人,使用者按協議規定向非會員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北歐幾個國家適用該制度限制在電視節目廣播、有線電視訊號轉播、以教育和商業為目的的複製圖形以及圖書館的特定使用等領域。在之後,俄羅斯聯邦的《民法典》第1242至1244條規定了這項制度。歐盟在1993年的“指令”①中規定了廣播權的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英國於2014年10月在立法中授權國務大臣根據合理申請許可著作權中介機構適用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北歐幾個國家在瑞典之後陸續創立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各國對該制度的立法雖然不可能完全相同,但存在許多共通之處。首先,對適用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具有嚴格的資格要求,一般需要具有廣泛代表性,能代表廣大著作權人的利益。其次,給予非會員著作權人與會員同等權利,支付非會員著作權人的報酬是依照和會員協商制定的許可使用合同確定的,禁止歧視或給予非會員著作權人差別對待。再次,將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限定在特定領域之內,並用法律形式明文規定,防止該制度適用的不當擴張。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賦予非會員排除適用機制,非會員可以出於各種原因考慮退出集體管理,時間完全不受限制,且有權就已被使用的作品要求集體管理組織轉交代收報酬。2006年俄羅斯新修訂的聯邦《民法典》具體規定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符合法定條件經過國家授權的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代非會員著作權人收取報酬。其行使權力的範圍限定在法律規定的幾個特殊領域:如已發表的音樂、戲劇作品的演出、播發權;文學、音樂作品手稿的追續權;錄音、音像製品的複製權、取得報酬權;表演者、錄音製品的取得報酬等權利。同時,也規定了非會員著作權人拒絕集體管理的權利,他們有權在任何時間書面通知集體組織,部分或全部退出集體管理。即使非會員著作權人未曾拒絕集體管理,集體管理組織必須給其提供足夠的保護措施,向其轉付合理的所收取使用者的費用。除此之外,該集體組織還受到聯邦行政機關的嚴格監督,每年按法定程式以報告形式向行政機關彙報自己的情況,並在全國資訊媒體公佈,接受整個社會的監督。

  (二)國內提出背景

  2011年7月,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工作正式啟動。國家版權局提出的草案第一稿中,規定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首次在中國引入這項制度,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從2001年第一次著作權法修訂正式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地位和性質起算,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僅僅走過近二十年的時間。雖然,在1992年已經建立了音樂著作權協會,但其組織機構並不完善,也無專門法律規範,導致在很長時間內作用甚微。隨著2005年《著作權法集體管理條例》的實施,2008-2010年間音像、文字、攝影、電影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相繼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獲得了一定的發展。但是,由於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發展時間短,沒有像其他發達國家那樣經過各方利益主體之間的相互博弈、妥協才形成的歷史傳統,自身管理水平有限,且著作權人的作品保護意識相對薄弱,導致許多本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並未受到有效保護。明確的著作權人的作品保護情況尚且堪憂,更不要說那些尚在保護期內但著作權人不明的“孤兒作品”②了。基於此,在第三次著作權法修訂之際,國家引入了延伸性著作權集體保護制度,將那些非會員著作權人的作品也納入到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保護範疇中來。在2012年12月國家版權局制定的《著作權法》草案(送審稿)中,明確將集體管理制度延伸到自助點歌系統所涉及的非會員作品。

  二、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適用的懷疑與可行性

  本文對於理論界關於延伸性集體管理在中國適用的懷疑進行了探究,從以下幾個方面闡釋了該制度在我國的可行性。具體如下:

  (一)符合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現狀

  在著作權草案中首次提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受到以音樂界為代表的廣泛質疑,他們認為我國目前尚未達到適用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水平,盲目仿效北歐國家引進該制度,是不符合我國國情的。我國著作權領域現在確實存在一些問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沒有能夠廣泛吸納會員,大量著作權人及相關權人遊離在集體管理制度之外。導致著作權領域,創作者的權利沒得到保護,投資沒能收回,作品未得到充分利用,嚴重影響了文化、藝術、科學相關產業的發展。正是在此種情況下,引入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可以將大量未加入集體組織的作品給予有效保護。對於“孤兒作品”,著作權集體組織可以利用自身先進的專業技術,找到該作品的權利人,將報酬支付給他,即減少了使用者因不確定權利人而害怕侵權放棄使用的情況,又將合理的報酬付給了權利人。對於由外國人創作的作品,使用者想要憑藉自身力量找到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使用其作品存在很大困難,加上很多外國著作權人未加入我國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此時也可發揮其作用。在如今的資訊網路時代,大規模使用作品的需求,催生出可制定一攬子許可協議的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對使用者進行海量授權,更具現實性,也節省了單個著作權人與使用者分別協商的時間成本和其他成本,減少了社會資源的浪費。同時,當出現使用者未經許可大規模濫用作品的情況,集體性管理組織可以代為訴訟,集體維權。2009年被報道出的谷歌涉嫌濫用中文圖書著作權的新聞,給大眾敲響了警鐘,也給我國延伸性集體制度的適用提供了土壤。

  (二)對私人自治合時宜的變通應用

  有些學者認為,將集體管理範圍擴充套件到非會員著作權人,限制了權利人的自由意志,屬於公權力對私權的干涉,違反了私法領域的“私人自治”的理念。其實不然,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並非像強制許可、法定許可那樣具有絕對強制性,它設定了排除適用機制,權利人還是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決定是否適用,只是出於保證權利人、使用者以及相關產業利益平衡的基礎上,對“私人自治”予以變通。在未書面宣告不受集體管理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的幾個特定領域的作品才可能受到集體管理。在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下非會員著作權人仍享有自治權,雖然集體管理組織給其適用的許可合同未曾與其協商,但該非會員著作權人可以拒絕該合同。且該合同是由取得眾多會員授權、能在全國範圍內代表權利人利益的集體組織與會員著作權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產生的,協議約定的支付方案基本可以代表同種型別作品的價值。如非會員著作權人不願被集體管理,在獲知作品被集體管理之後,可以在任何時間選擇退出,集體管理組織不得因此而不支付代其收取的使用費。

  (三)平衡權利人、使用者和社會等多方利益的需要

  還有學者認為,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本身就具有半官方屬性,再擴大其管理範圍,可能形成壟斷地位,從而左右定價、控制市場,損害著作權人利益。隨著版權產業的飛速發展,著作權本身的社會屬性更加凸顯。在利益變動過程中,各方主體都在全力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著作權人希望自己的作品得到有效的利用,獲得儘可能多的報酬來回報自己的投資,以此負擔下一次可能產生的創作和追求更高的生活品質。使用者希望以最少的費用來換取更多作品的使用權,獲取更大的利潤。而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國家則希望作品得到廣泛傳播,文學藝術成果得到充分利用,同時給予著作權人合理報酬,以刺激著作權人的創作熱情。此次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是在綜合平衡權利人、使用者和社會等多方利益的前提下,結合我國著作權保護現實困境創設的。它並非只為了保護某一主體的利益,而是為了促進整個與著作權相關行業的發展。

  三、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本土適用

  在我國,適用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雖具可行性,但任務仍然十分艱鉅,本文對於具體使用提出瞭如下幾點建議:

  (一)提升公眾集體管理意識

  我國著作權領域作品保護意識薄弱,很多作品被使用者任意使用,而著作權人並未獲得應有的報酬,嚴重影響了我國文學、藝術等相關產業的發展。國家應採取措施向公眾宣傳著作權保護的觀念,引導其行使權利保護自身利益,對於不適宜著作權人自身行使的權利,可授權集體管理組織代為行使。集體管理組織也要完善各項機制,取得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人的信任,接納會員加入。

  (二)規範集體管理組織自身執行

  我國集體管理制度本身具有強烈的官方屬性,其自身權力執行的不規範性也使得著作權人對於集體管理望而卻步。如音樂著作權協會因自身機構的不健全,將權力授予北京天合公司代為行使,導致其非營利性質遭到懷疑。集體管理組織應建立健全機構,有能力處理各項事務,為著作權人代收使用費,並在作品被不合理使用時,向侵權人提起訴訟。本著公開、透明原則,公開與著作權人有關資訊、統一的收費標準和自身財務狀況。建立完善檢索平臺,供著作權人和其他人檢索、查詢。

  (三)完善延伸性集體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

  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要在我國適用,僅僅只有新修訂的`著作權法草案(送審稿)的幾條原則性規定是遠遠不夠的,還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才能有實際運作的可能性。對以下幾個事項應作具體規定:第一,應明確延伸性集體管理的適用範圍。將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適用於非會員著作權人自己行使不具現實性或即使可以行使而成本過高的領域。這樣既可以保證權利人的利益,又節約社會資源。如不對其適用進行嚴格限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職權很容易不適當擴大,從而將本來透過著作權人自身即可行使的權利,也納入到其管轄範圍。本來由於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強烈的官方色彩,如不對延伸性集體管理範圍進行嚴格限制,極易招致著作權人和使用者的雙重牴觸。第二,應明確許可費收取和分配製度。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應建立平等協商機制,使著作權人能夠充分表達對於作品期待的報酬,賦予著作權人法定的收取報酬權,並規定權利行使的程式和機構。建立公開、透明的機制,使著作權人可獲知使用費收取和管理費扣除的情況。第三,應健全排除適用機制。《著作權法》草案中僅僅原則性規定權利人書面宣告不受集體組織管理的不適用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但未明確規定可以提交書面宣告的時間,也未規定提交程式、受理機構以及退出管理之後報酬收取權情況等。

  (四)完善雙重監督機制

  為保障延伸性集體管理機制順利有效地執行,必須建立內部、外部雙重監督機制。內部監督主要是指來自已加入的會員著作權人的監督,保證會員充分享有各項權利,如可以透過與集體組織平等協商來確定使用費收取和分配情況,要求公開與自身相關的各項資訊等。外部監督主要是指非會員著作權人、政府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首先,建立綜合查詢平臺,確保非會員著作權人及時獲知自己作品被使用情況和收取報酬等權利,以及一旦發生爭議,非會員著作權人的申訴機構。其次,集體管理組織的建立、權利範圍、權力行使都應受到政府機關的監督,定期向其報告工作,嚴格限制濫用權力。除此之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本著公開透明的原則,將其使用費收取標準、財政狀況透過具有全國性影響的媒體向全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四、結語

  2011年7月,我國首次引入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並引發了廣泛關注。本文從探討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出發,認為其在我國現在著作權領域的實施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為了確保其在我國的合理適用,應借鑑西方先進立法經驗,提升公眾保護意識,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解決我國著作權保護的現實問題提供切實可行的有效途徑。註釋:①1993年歐盟頒佈的《歐盟衛星廣播和有線廣播指令》第9條第2款規定了關於廣播權的延伸性集體管理規定。②“孤兒作品”,一般指無人主張作者身份和報酬但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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