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經濟法基礎上消費者的保護運動論文
淺析經濟法基礎上消費者的保護運動論文
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處於弱勢的地位致使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然而目前的經濟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在很多層面上存在缺陷,消費者在受到欺詐後很難尋求一個正當保護自身權益的渠道。要在經濟法基礎上真正實現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需要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加強各方面的監督和執行能力,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完善經濟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必要性
消費者是參與市場執行的重要經濟主體,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應建立在完善的經濟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然而在實際生活中,消費者處於市場交易的弱勢地位,其應有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為維持市場的健康持續執行,對消費者的保護是十分有必要的。
首先,有利於限制市場主體的行為,保護消費的權益,規範市場的交易行為,維持經濟持續執行的秩序。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在更廣的層面上損害了整個消費者群體的整體利益,在另一個層面上說,消費者在市場交易中的弱勢地位還將長期存在,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的強勢與消費者弱勢的對比也表現出了經濟法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的現狀。
其次,有利於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損害時得到保障的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從根本原因上考慮是市場規則制度的不完善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致使經營者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不惜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甚至危及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那麼對經濟法的完善在另一個層面上來說是在市場交易中建立一個公平而平等的交易環境,促進經濟的發展,在預防經營者欺詐消費事件發生的同時,為消費後續的維權行為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最後,有利於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正確價值觀的形成。完善經濟法在更高的層次上是在市場的`參與主體之間建立起一個平等而公平的橋樑,是在精神層面上的相互平等和相互尊重,真正實現以人為本。經濟法的制定應在更深的層面上關注弱勢群體的利益取向。這樣更有利於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樹立正確的價值觀。
二、當前經濟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
(一)當前經濟法對消費者的權益規定並不明確。
我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經濟法律主要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在改法中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方面的規定範圍過窄,對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後的行為並未做具體的規定,消費者在權益受到損害尋求法律保護時也難以維權,反而會使進行維權的消費者陷入尷尬的境地。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消費者所面臨的情況更加複雜,不確定的法律法規和模糊的保護規定並不能給予消費者切實的保護。
(二)執法主體多元化,不嚴格的執法無法給予消費者切實的保護。
目前的經濟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過程中的執法主體規定並不明確,以一個執行部門為主,多部門有著執行的權利,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各部門各司其職帶來了權責的分工不明確,消費的正當申述遲遲得不到審理,消費者的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三、在完善的經濟法基礎上切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一)完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消費者的權益。
對消費者的權責和利益進一步地界定,經濟法的制定應注重市場經濟行為主體中的弱勢群體,進一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完善是在法律的層面上切實有效地保障其切身利益。同時完善而健全的法律規章是行政執法部門行為的依據,完善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能為消費者和執法部門提供最有力的維權依據。完善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也是對市場中的經營者權利和行為的約束,加大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生產經營者的打擊力度,擴大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範圍。這樣有益於形成規範的市場秩序,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二)嚴格執法程式,加強對執法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行政執法機構要依據完善好的經濟法的基礎上嚴格執法程式。將執法的權利集中在同一部門,同時應加強執法部門之間的協調與溝通,進一步劃分執法的範圍和責任,建立各部門間的合作和獎懲機制,防止各部門因權責不明而發生的相互推諉現象。在規範行政機構執法程式同時也應加強對執法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政府應在市場自由執行的機制上加大對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監督和管理,社會大眾及媒體也可在適當的範圍內給予執法部門輿論監督,較少因執法不力而導致的消費者權益受損現象,同時也有效地預防市場經營者對消費者權益損害現象的發生,形成市場運作的良性機制。
(三)加大宣傳力度,增強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社會公眾和媒體在為消費者維權形成良好輿論環境的同時應承擔起普及消費者權益基本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的責任,培養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在整個市場及社會環境中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促進市場執行的進一步規範化發展。運用輿論的力量增加對市場經營者的資訊掌握,幫助消費者就構建平等公平的消費環境,真正確立以人為本的市場執行規則,提升消費者在市場交易中的地位,只有市場經濟主體提高意識才能真正促進市場的持續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