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進一步提升環境保護財政支出實際效果的對策建議論文
探討進一步提升環境保護財政支出實際效果的對策建議論文
1.加強環境保護的頂層設計。
我國當前面臨的嚴峻汙染形勢,環境保護涉及城建規劃、財政稅收、產業升級等各個方面的系統性和汙染所呈現出的新特徵,都要求中央加強頂層設計,加大統籌協調力度。
一是增強環境保護規劃的系統性。改變孤立看待環境保護的思維,主動將其融入到國家的整體規劃,城建、財稅、產業升級等各方面的具體規劃要體現環境保護的理念,從規劃源頭上增強環境保護的系統性。
二是加快主體功能區建設。主體功能區是國土開發的基礎,要儘快完善相關規劃,發揮其引導各地功能定位的作用。在生態脆弱的主體功能區建設中,要處理好貧困與環境的關係,嚴禁對資源、生態進行掠奪性開發,透過加大扶持力度和科學規劃建設,實現環境和脫貧的雙贏。
三是推動綠色發展。建立完善環境保護指標體系,指標體系尤其要體現時效性和科學性,增強對綠色發展的指導作用。大力推進能源改革,逐步建立高效、低碳、環保的能源體系,降低化石能源比重,提高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能源比重。
四是加大環境治理力度。推進水、土壤、大氣等汙染的`綜合防治和治理,實行聯防聯控和流域共治,建立地方之間的合作機制,調動地方在跨行政區域汙染治理上的積極性,促進橫向合作,實現互利共贏。
2. 明確中央、地方環境保護事權。
環境保護的職責在中央,更在地方,要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明確中央、地方事權。
第一,建立科學的事權劃分機制。對各類環境進行詳細的責任主體劃分,跨行政區域的由中央負責統籌、地方參與共同治理,探索建立跨行政區的環保機構,屬地方事務的強化地方的主體責任。實行環保監測監督執法垂直管理,建立統一的監測體系,為環境保護提供大資料支援。
第二,加大環境保護考核。建立完善環境保護綜合考評體系,提升環境保護考核在中央對地方考評體系中的地位,作為評價幹部科學施政能力的重要依據,與幹部選拔使用直接掛鉤。
第三,完善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制度。針對權責倒掛的現狀,透過轉移支付等手段,在中央統籌的條件下做強地方財政。轉移支付要根據當地實際,體現差異性和激勵作用,環境治理好的,加大獎勵性轉移支付; 環境治理不力的,從中央對該地區的其他轉移支付中按照一定比例轉移到環境保護支出中; 加大對生態脆弱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本著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逐步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之間的橫向轉移支付制度,加強地方政府之間的合作共贏。
3. 明晰政府、市場的環境保護職責。
在環境保護中,政府主要負責環境的規劃、標準、監測、科研等方面,提升對環境的綜合管理能力。要結合環境的承載能力,加強對汙染總量的控制規劃,完善排放標準體系的建設,以科學的標準體系引導規範市場主體降低汙染排放。按照《環境保護法》規定,監督專案的防治汙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提升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水平。財政支出的重點要逐步轉移到基礎預防和科技研發等方面,注重發展節能和可再生能源技術,加大對環境監測體系、生態保護修復、基礎科學研究等方面的投入。履行好為市場失靈進行補缺的職責,科學引導市場行為。明晰市場職責,尤其對排汙企業,要按照“損害擔責”和“汙染者付費”的原則,結合汙染的總量和危害性,足額收取排汙費,從源頭上遏制、降低汙染,改變政府為排汙企業買單的狀況,使排汙企業承擔相應的責任,倒逼排汙企業透過更新裝置、改造升級、加強管理等措施降低汙染。
4. 建立制度性增長機制,逐步擴大支出規模。
我國環境保護歷史欠賬過多,汙染形勢嚴峻,同時環境的公共物品屬性要求政府必須高度重視環境汙染問題,建立起穩定的支出增長機制,持續加大投入力度。
第一,繼續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經濟的快速發展、財政實力的穩步增強為環境保護提供了堅實的財力基礎。要做實財政節能環保支出科目,建立穩定的經費增長機制。要把環境保護支出作為國家財政支出的傾斜性重點支出專案,研究制定新增財政收入優先用於環境保護的規則制度,增長率應高於財政總支出增長率,不低於其他各項支出平均增長率。
第二,擴寬融資渠道。制定優惠的財政、稅收政策和金融政策,調動企業、個人、公益組織投資環保領域的積極性,提高對社會資本的吸引。
第三,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升對社會資金的拉動作用。環境保護產業是戰略性新興產業,尤其對投資巨大的環保產業專案,單純依靠財政支出是不現實的,要注重發揮財政資金的指導作用,透過貸款、BOT、TOT、PPP 等模式,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資金投入機制。
第四,完善統計體系。建立完善統一的環境保護資金統計體系,嚴格界定投資的標準,探索建立環境保護部門獨立自主負責的統計體系,保障環境保護投資資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5. 提高環境保護財政支出的績效。財政支出的績效對環境保護的效果具有決定性意義。
第一,提升汙染預判能力。加強對環境汙染趨勢的分析研究,對有擴大汙染範圍、危害性大的汙染物有針對性地提前進行預防,對汙染嚴重的地區,有針對性地調撥資金進行及時治理。
第二,加強資金使用規章制度建設。明確資金使用的物件、程式、方法、資金使用部門的責任和分工,使資金的使用過程受到全方位的監督。
第三,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將績效理念融入資金使用全過程,構建預算編制、預算監控、預算評價等指標體系,對資金的使用實行績效管理。
第四,完善資金補助機制。改變當前補助資金與立項掛鉤的機制,探索建立補助資金與專案投產後的實際效果掛鉤的機制,達到治理效果的補助資金全額劃撥,並給予適當獎勵;未達到治理效果的,補助資金收回並限期整改,所需資金由受助方承擔,改變重建設輕效果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