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工作中著作權問題及對策建議論文

出版工作中著作權問題及對策建議論文

  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首次頒佈實施,其後分別在2001年、2010年、2012年進行了三次修改完善,《著作權法》的頒佈實施和不斷地修改完善,無疑對保護廣大中國知識分子的合法權益、調動廣大作者的創作熱情有著重要的意義。而這對於出版行業來說,意味著所出版的作品版權進一步受到法律保護,編輯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需要時刻以《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作為工作規範和指導原則。就目前而言,在出版工作中常見的著作權問題有哪些?

  一、常見的著作權問題

  (一)合同簽訂過程中產生的著作權問題

  圖書編輯在與作者簽訂合同時,往往是用出版社相關部門提供的格式合同進行修改補充。這類合同通常會註明“文責自負”或“作品如果侵權,出版社不承擔連帶責任”等用以規避版權責任的條款。但其實,這樣的做法除對作者在簽署合同時造成一定壓力外,並不能真正規避出版物侵權後帶來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無論作者和出版社在出版合同中是否簽署過這樣的條款,若發生侵權,出版社仍是第一被告。而對於作者,編輯總是從主觀上輕信其享有作品的絕對版權,很少對作品內容進行全文檢索或查證,導致侵權事件頻頻發生。如作家高曉聲曾在《散文世界》中發現一篇與他早年發表的《擺渡》用詞造句完全一樣的文章,但署名卻另有其人。這樣的侵權事件比比皆是,且最終多數並未得到有效解決和處理。另外,還有對作者獲取報酬權的侵權。獲得稿酬,是作者的一項主要權利,是作者透過勞動而獲得的社會對其的承認和回報。但怎樣衡量作者的勞動價值,需要編輯和營銷人員在評估其作品後,與作者積極溝通,按照雙方認可的金額商定稿酬。而往往,作者和出版社在合同擬定過程中沒有對稿酬進行確定,也沒有明確作品如若重印再版,作者稿酬怎樣計算。這就導致圖書出版發行後,圖書銷售利潤佔比不清,若此時作者提出訴求,出版社就須依法按稿酬的最高標準支付作者。

  (二)編輯工作中常見的侵權行為

  一是在編輯工作中,有些圖書編輯會將作者的基本資訊搞錯,甚至在未經作者許可的情況下增加、減少、更改署名作者,無論這是圖書編輯的有意為之或者無意之舉,都對圖書作者的發表權和署名權造成了侵權。二是間接侵犯了其他作者的著作權。雖然《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在編輯工作實踐中,會遇到作者大段引用甚至剽竊他人作品的情況,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編輯人員沒有履行審查義務,同樣須承擔相關的連帶責任。三是侵犯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編輯在加工整理中,對內容的改動必須徵得作者的同意,否則就會侵犯到作者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四是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陳述事實並不意味著不會對他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進行侵犯,相反,在很多情況下,作者如果隨意評價他人人格或披露他人隱私,即使陳述的內容是事實,也同樣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五是侵犯他人肖像權。對人物肖像的處理是在圖書編輯工作中經常遇到的情況,在處理人物肖像時務必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權,在未經他人授權的情況下,不要使用他人肖像,可以用漫畫形式替換,或者用技術手段進行模糊處理,否則,就容易造成肖像侵權。

  二、出現著作權侵權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合同擬定的隨意性和對法律法規認識不足導致著作權侵權

  著作權侵權問題總是和合同的簽訂有緊密聯絡。一個主要的方面是不能清晰認識出版合同的標的。通常認為,出版合同的標的是以物質形態呈現的圖書本身。但事實上,出版合同標的應包括具體行為,即作品的使用權,也就是編輯出版發行並收益的專有權利。二是對佔有作品版權的確定不清晰。編輯在與作者簽訂合同時,往往輕易相信作者,而沒有取得具法律效應的相關授權,這就導致了侵權事件頻頻發生。另外,一些編輯為了節約成本或規避風險,在合同擬定中刻意刪除稿費條款,或對作者稿酬做模糊處理,這也導致圖書發行後,作者提出最高稿酬訴求。筆者認為,對合同條款的隨意擬定,和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不足,直接導致了著作權侵權問題頻頻發生。圖書編輯還往往認為格式條款利於出版社,因為對合同條款的解釋權是歸屬出版社的,這些都是錯誤認識。《合同法》明確規定,當合同中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於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釋。二是如果合同中既有格式條款,又有非格式條款,且兩條約定不一致,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比如合同中沒有對“稿酬支付”進行明確,那這種情況下,就由作者的'說法為準。

  (二)編輯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導致侵權

  編輯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需要時刻以《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作為工作規範和指導原則,並積極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否則將很容易導致著作權侵權。一是作品的署名問題。編輯在前期未與作者進行充分溝通,認為在出版合同中已經有“乙方(出版社)尊重甲方(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就可以了,作者想怎樣署名是作者的權利。但這往往會發生版權問題。因為如果不確定具體的署名方式和順序,就有可能引起作者間因署名產生爭議,進而影響圖書出版,給出版社帶來困擾。二是對作者大段引用甚至剽竊他人作品的情況,沒有盡到合理審查注意義務,這樣就很可能侵犯到其他人的著作權。另外,編輯沒有對著作權的歸屬問題進行確定,也會導致侵犯他人著作權。現在出版社聯絡出書者並非都是作者本人,有時是中介或者委託人。那麼在圖書出版前,就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委託書,並且要對委託人進行身份驗證,這樣才能有效避免版權糾紛。如果是多個作者的作品,更要考慮簽字人是否能代表其他作者,如果編輯不認真對待這一問題,就會導致著作權歸屬不清,產生著作權糾紛。三是由於編輯著作權意識淡漠,在未經作者許可的情況下,隨意更改作者的觀點、資料,大量刪減作者的文字、段落;以自己的用詞喜好、表達習慣、思維方式等作為編輯標準,脫離行業規範、脫離作者意圖、脫離作者風格,將自己的觀點強加於作者;隨意縮擴參考文獻的範圍、更改行文註釋的內容,這是對作者及作品極大的不尊重,破壞了作品的完整性和獨特性,因而侵犯到作者保護作品的完整權。此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即編輯人員維權意識弱和法律上的權利空白。一方面,隨著多媒體的廣泛運用和電子書的發展,一些出版社開始積極為取得作者的電子版出版權而努力。但與電子平臺接洽的往往只是出版社的某個部門,他們對每本書的具體情況並不瞭解,也不能對每本書的電子版使用和傳播做到實時監督,圖書責任編輯又沒有意識和途徑預防和阻止此類侵權問題的發生,結果導致圖書出版後,圖書的電子版內容遭到隨意複製和使用,造成部分圖書嚴重侵權而不自知。另一種情況是,圖書編輯本身的智力成果權益問題。創造性的腦力勞動是取得智力成果權益的前提。但由於我國目前智慧財產權法的侷限性,導致以圖書編輯為代表的智力成果創造者的權益難以在法律上得到保護。現代意義上的編輯,已不僅僅是作者作品的加工者,他們要從選題策劃、稿件組織、潛值開發到編輯加工、後期宣傳,他們所付出的智力和創造性已經越來越多。然而,《著作權法》並未將這種智力成果納入保護範圍,因為《著作權法》規定,只能保護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創作成果。因此,就在法律中留下了一個圖書創意編輯人員的權利空白。

  三、如何防範圖書編輯工作中的著作權問題

  (一)加強圖書編輯人員的道德修養和法律意識

  一要內練素質,加強自律。圖書編輯人員要深刻領會圖書把關人的重大職責,既要加強學習,強化自身的業務素質,不斷提高業務能力,更要加強自律,強化政治素養,修煉道德品行,既要把好業務關,更要把好政治關。二要增強法治意識。圖書編輯人員要學習關於圖書出版的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行為規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從簽訂合同到編輯校對再到交付印刷,都要學會用法治思維開展圖書出版工作。

  (二)編輯應具備較強的著作權意識

  事前防範是防止著作權糾紛的最重要的手段,圖書編輯人員要有著作權意識。《著作權法》明確規定,出版社出版圖書應當和作者訂立出版合同。和作者訂立規範的出版合同,有利於編輯對圖書版權的控制。在合作作品中,除與委託人簽訂合同外,還要取得其他作者的授權,並確定稿酬、署名順序和署名方式,這樣才能最大限度避免版權糾紛。此外,編輯須加強對稿件著作權的稽核意識。一方面,要對作品中的引用文章、他人觀點、照片等進行把關和核證,杜絕抄襲和剽竊;另一方面,編輯也不應對稿件中涉及作者主要觀點的實質性內容進行隨意刪改,以侵犯作者的著作權。此外,編輯還應對積極保護作者的修改權、作品的完整權、作者的資訊網路傳播權、獲得報酬權等等。

  (三)發生著作權侵權後的應對措施

  《著作權法》規定,發生侵權行為時,出版社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編輯應該對侵權事件經過進行認真調查並積極尋求專業人士在法律上的建議。如果所涉及的內容確已造成了侵權,要及時做出道歉,並刊登更正啟事。如果透過道歉、刊登更正啟事等方式依然無法與作者達成和解,圖書編輯人員也要做好對簿公堂的準備。應積極尋求和解,並想辦法採取措施挽回不利的影響。一旦確認侵權行為成立,出版社應該立刻停止侵權行為,並積極採取收回已經發行的出版物,銷燬尚未發行的出版物等措施挽回不利的影響。當前我國建設法治社會,保護作者著作權是其中一個重要方面,這直接體現著我國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本文對常見的著作權侵權問題及成因進行了多方面的探討與分析,進一步提出了預防著作權侵權的對策和建議,以期能夠對出版工作一線的編輯人員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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