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可否附帶條件
離婚協議可否附帶條件
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據新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協議離婚須符合以下條件:
離婚協議能否附帶條件?離婚協議書所附條件使得本應確立的.夫妻的法律關係變得無法確立。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
法律諮詢:
我丈夫李剛在外地工作,最近提出要離婚。我一直與他父母共同生活,侍候二老多年。我答應離婚,但要求他給我30萬元作為補償。李剛同意補償,但條件是離婚後我不能再嫁,必須與其父母共同生活。我對婚姻已心存餘悸,本來也沒想再婚,所以很爽快地與其簽訂了協議。但當我們持此協議去申請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卻要求取消協議所附條件,否則不予離婚登記。請問這是為什麼呢?
律師解答:
你與李剛離婚協議所附“離婚不離家”,“女方不得再嫁”等條件,明顯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的規定。按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你們的離婚請求,是理所當然的。如果你確實同意離婚,同時又想得到30萬元,你可以要求把30萬元作為婚姻存續期間你侍候其父母的補償,或作為他對你今後生活的幫助。這個問題就成為雙方離婚時附帶解決的問題,而不是離婚的條件,再去辦理離婚登記就沒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