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再審申請書

勞動爭議再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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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再審申請書1

  申請再審人:

  地址:

  被申請人:廈門 有限公司

  住所:廈門市

  法定代表人: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 月 日做出的(xxxx)廈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存在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申請再審人對該份判決不服,特具文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撤銷二審判決,改判支援申請再審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 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廈門 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存在長期剋扣工資的情形,並在懷疑申請再審人將跳槽的情況下便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為此,申請再審人依法提起仲裁併起訴。

  原審判決採信A公司單方製作的沒有證明力的證據,便認可A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並導致錯誤地認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發放情況沒有異議。因此,原審判決嚴重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申請再審人擅自改變工作時間缺乏充分的證據支援。

  原審作為認定依據的船期安排表、考勤表、電子郵件、員工手冊等證據都不具備證明力。

  1、船期安排表等系A公司單方製作,甚至沒有提供原件,其真實性不應予以認可。

  2、考勤表為A公司單方製作、未經過申請再審人的書面確認,考勤表、電子郵件表現形式為電腦記錄,系屬影印件,未經過公證認證,更何況電腦主機在A公司掌握之下、A公司可能隨時篡改記錄,這樣的證據形式缺乏起碼的可信性。

  3、員工手冊系A公司單方製作,未有證據表明員工手冊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之規定經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確定並在勞動關係建立之時告知申請再審人。該員工手冊不構成雙方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申請再審人不應受該員工手冊之規定約束。

  以上證據均不應採信,因此無從認定申請再審人擅自改變工作時間,無從認定A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存在合法依據。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並導致錯誤地認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發放情況沒有異議。

  工資單所載的備註是A公司之單方意思表示,其所注之內容系推定員工以不作為的默示方式表明對工資數額無異議。

  我國《民法通則意見》第6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顯然,備註不具備法律效力,申請再審人也根本無需按照這些內容回應A公司,因此備註內容不能用於推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數額沒有異議。也就是說,法院以沒有法律效力的工資單備註作為印證案件事實的證據缺乏基本的邏輯前提。

  事實上,就工資數額問題,申請再審人曾多次提出過異議。二審庭審過程中,A公司亦承認申請再審人經工資數額問題提出過口頭異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濟地位、談判能力存在巨大差異,工資單中的備註就是明證。事實上,A公司僅懷疑申請再審人跳槽便採取主動辭退的方式試圖維護公司的面子,這是何等強勢之舉!我國制定了勞動合同法在內的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就是以法律手段干預、調整勞動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如果法院沒能嚴格適用民事訴訟法等相關程式法律查明案件事實,如何能夠矯正現實存在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不平等關係?

  本案中,申請再審人之主張事實與法律依據充分,請貴院嚴格司法,改判支援申請再審人之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簽字、捺印)

  日期:xxxx年 月 日

  勞動爭議再審申請書2

  申請人:XXXXXXXX

  住所地: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請求事項:

  請求貴委將案件移送至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管轄。

  事實與理由:

  貴委受理XXX訴申請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XXXXX。綜上,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並書面通知當事人”,特向貴委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請求貴委將該案件移送至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此致

  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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