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訴狀參考例項
行政申訴狀參考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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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訴狀參考例項1
申訴人;XX
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縣長
被申訴人:XX縣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
負責人:XXX局長
因縣政府房屋拆遷,安置侵權賠償一案,申訴人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邯市再行終字第2號裁定書。現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申訴人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邯市再行終字第2號裁定書,依法改判。判定魏縣政府拆遷行政行為違法。
2:請求依照〈憲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省、邯鄲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補償條例補償以及侵權賠償。
3:第一、二審訴訟費和其他訴訟費均有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申訴人制作或送達的任何法律文書及其具體行政行為存在。
在xxxx年2月20日魏縣魏縣人民政府關於搞好縣城九條街路縣標四周房屋拆遷改造通告、魏縣城市建設指揮部關於道路衝佔莊基安置補償辦法和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魏政(xxxx)12號,魏縣人民政府關於縣城房屋拆遷補償補助安置綜合費用標準(每平方10元—160元)的暫行規定,縣政府檔案,並有縣政府成立的縣城拆遷建設指揮部(以邊飛縣長為指揮長)分別在拆遷通知書,拆遷驗收單上蓋有公章。並限期拆除(xxxx年2月24日—3月14日)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遷的依法強制拆遷,一切費用由本戶承擔。沒有安排週轉房,沒簽定協議共拆除我房屋78.9平方米和1.033畝宅基(屬於集體土地)。邯鄲中院不顧事實,把法律當作兒戲,再審以同樣的結果審理而在31戶起訴中只有李茂懷、李xx兩戶.033畝宅基和78.9平方米的房屋(每平方60元),於同年9月25日以何玉蘭、陳勇為代表31戶起訴到中院,中院經查明事實後立案,立案後長達5個月未開庭審理,不知什麼原因,在xxxx年11月20日以自己有權決定為由,將本案移交成安縣法院審理,擅自改變級別管轄,使邯鄲中院由一審變成了二審法院,我們多次找中院領導反應,並懇求中院做為一審,他們卻說“我們有權指令管轄”。
成安縣人民法院不可能公正審理此案,在xxxx年12月26日成安縣法院王副院長和馬千喜庭長以瞭解案情為由來魏縣調查,中午在魏縣招待所.6號房間,由縣政府辦公室任兼拆遷指揮部部長郭玉峰、城建局長王俊銘、城建局規劃局長寧存學、信訪局長劉文傑,一同陪兩位法官吃喝,被我們31戶當時圍住。從以上事實不難看出:基層法院受行政干預不能公正審理。xxxx年3月又將此案指定到大名法院審理,7月25日與我個人開庭審理時一切合法手續都沒有,案宗第40頁可以證明。在邯鄲市人民政府並於對魏縣城總體規劃的批覆,批覆第三項只能同意將振興西路外環路至健康路段原規化道路紅線由25米調整為50米,並沒有批示我所在的貿易街。在四年多十幾次上訴和發還重申相同的的裁定書和判決書中中院只採信被告的違法證據證言而不採信我提出的強制拆遷證據(魏縣人民政府檔案,綜合補償標準公告拆遷通知書中訴說的強拆內容和自制的補償標準10—160元/平方米)。而邯鄲中院只使用魏縣制定的條例為依據定案依據,而不使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立法法所規定的法規條例為依據定案。邯鄲中院只看其表,不看內容是一個嚴重舞弊錯誤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十一條第8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財產權的,第四十一條提出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
(⒈)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著其他組織;(⒉)有明確的被告;(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⒋)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切拆遷手續不合法,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於補償安置;第20條: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設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第8條:房屋拆遷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准檔案,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
根據土地法第45條規定;基本農田和集體土地必須經省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地級市、縣政府沒有徵用任何土地的權利。
立法法第64條第一、二款之規定,省、市、自治區、重大城市才能制定規章,辦法和規定性檔案。但是不能和憲法相牴觸。魏縣根本不能定條例、辦法。
縣政府拆遷十道街,共佔地972。2畝。一二審法院沒有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一個不顧事實嚴重違法的錯誤判決。
對庭審理質證的證明,被申訴人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中院受理認為:縣政府有具體行政行為存在。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都能告縣政府,可直接起訴。判決書說縣政府的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3條規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物件釋出的能反覆使用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行政法專家張峰在法制報指出,拆遷辦法第20條規定是以檔案通告形式出現,不是按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做出的行為,仍是一個依具體行政行為為載體的非規範性檔案。魏縣政府的拆遷行為就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第二款規定第一、二審法院應當公正審理。
綜上所訴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在審理上嚴重違法,在主觀和客觀嚴重侵犯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故請上級部門給予公正監督,並給予審查此案。!
此致!
申訴人:XX
行政申訴狀參考例項2
申訴人:施xx,男,xxxx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新疆xxx市122團14連退休工人,住址:新疆xxx市二十五小區27棟樓352號。系被害人施xx的父親。聯絡電話:xxxxxxxxxxxx。郵編:xxxxxx。
申訴人:金xx,女,xxxx年4月8日出生,漢族,文盲,新疆xxx市122團14連退休工人,住址:新疆xxx市二十五小區27棟樓xx號。系被害人施xx的母親。
委託代理人: 施xx(施xx之子)、男、漢族、1971年3月4日出生,甘肅省隴南市成縣黃渚鎮王莊2棟319室,無固定職業,住新疆xxxx市xx區x區x棟x號,聯絡電話:xxxxxxxxxxxx,郵編:xxxxxx。
被申訴人:xx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xxxx市人民路127號。
被申訴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住所地,xxxx市北京南路445號。
案由:因xx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現更名xx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現更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決定一案,不服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烏中立終字第119號行政裁定,現依法提起行政申訴,懇請相關司法機關依法糾錯。
申訴請求:
1、(xxxx)水立初字第10號、(xxxx)烏中立終字第119號、(xxxx)烏中行監字第34號、(xxxx)新行監字第28號、烏市檢民(行)監[xxxx]65010000197號、新檢民(行)監[xxxx]65000000186號不支援監督申請決定。
2、請求依法撤銷第xxxx0311號行政決定、(xxxx)42號行政複議決定。
3、請求依法判決申訴人之子施xx的死亡為工傷(亡) 。給予賠償金人民幣100萬。
一、基本案情:
xxxx年3月20日,xx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施xx為工傷(亡)的xxxx0311號行政決定。xxxx年7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維持不予認定施xx為工傷(亡)的(xxxx)42號行政決定的複議決定。xxxx年11月7日,xxxx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xxxx)烏中刑初字第1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xxxx年2月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作出(xxxx) 新刑二終字第139號刑事裁定。xxxx年0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xxxx)刑四復字14272314號死刑複核裁定。xxxx年5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作出(xxxx)新刑二終字第37號刑事判決。xxxx年02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作出(xxxx)新刑減(假)字第00057號刑事裁定。xxxx年02月0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作出(xxxx)新刑減(假)字第00075號刑事裁定。xxxx年3月18日,xxxx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xxxx)烏中刑監字第01號駁回申訴通知書。xxxx年3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作出(xxxx)新刑監字第37號駁回申訴通知書。xxxx年0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xxxx年第6集(總第65集)發表《關於張俊傑故意殺人(第511號)--同事間糾紛引發的殺人案件應慎用死刑》的學術論文。
二、主要問題:
xxxx年7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維持不予認定施xx為工傷(亡)的'(xxxx)42號行政決定的複議決定;明顯違反“先刑事後行政及民事”的程式規則;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於xxxx年5月29日作出(xxxx) 新刑二終字第37號刑事終審判決書之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未依法中止複議案件的審理, 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對一個尚在審理的刑事公訴案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越權代替司法機關提前作出定性和結果的預判,存在干擾影響後續刑事司法審判活動進行的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申訴人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存在下例惡劣行為:
①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② 違反法定程式;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③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④行政複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⑤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範依據且對案件定性產生影響。
三、申訴理由:
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存在以程式法審查之名從事否定實體法審查之實的司法錯誤。不論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申訴人從未主觀放棄自己擁有的訴訟及申訴的權利!多年來, 申訴人也一直在透過合法的途徑向有關司法機關反映問題。xxxx年3月18日,xxxx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xxxx)烏中刑監字第01號。xxxx年3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xxxx)新刑監字第37號。xxxx年0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安排了刑事案件影片接訪談話。
申訴人認為:在本案中最早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的是申訴人原兒媳王xxx,可是申訴人也是本案利害相關方,其也應當有權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複議、訴訟及申訴權利,但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並未向其送達過任何法律文書,致使其無法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複議、訴訟及申訴。正是因為不恰當的剝奪原告人施xx、金xx應有的行政、刑事案件的複議、訴訟及申訴權利,致使申訴人多次上訪,最終致使本案成訟。因此在本案中對申訴人施xx、金xx而言,不存在已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況且該訴訟期限也根本無從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民事通則》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請求權人為…喪葬費支付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 。
根據《憲法》第41條第3款的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申訴人現依法提起行政申訴。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
xxxx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