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訴狀參考案例

民事申訴狀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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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申訴狀參考案例

  申訴人(一審原告):姓名 趙xx;性別 女;職業(省略);身份證號(省略);住址:(省略);聯絡電話:(省略)。

  申訴人因訴復旦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對黃浦區人民法院xxxx年8月27日作出的(xxxx)黃浦民一(民)初字第675號的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認定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xxxx)黃浦民一(民)初字第675號民事裁定書因違反“民訴法”而無效;撤銷此無效的民事裁定書,發回再審。

  事實與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黃浦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將xxxx年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該院511法庭開庭的傳票於xxxx年8月14日送寄郵局快遞,8月18日上午9時,此開庭傳票又由郵局退回黃浦區法院。這是本人於xxxx年11月7日在黃浦法院檔案室獲取的開庭傳票資訊,送達回證影印件見證了我沒有收到開庭傳票,沒有在送達回證上簽名。主審法官有我的手機號,也未打電話通知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黃浦法院在開庭傳票未送達後,未走公告送達法定程式。

  我在8月25日上海法院網開庭公告欄目裡檢索到我訴上海復旦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的案子,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黃浦法院511法庭開庭。但網上有個前提說明:“以下庭審開庭資訊,依法院傳票時間為準”。我急得當天上午11點打電話給黃浦法院總機,要找我的主審法官孫xx確認。找不到主審法官,我就找值班法官,把未收到傳票,代理人又在北京的情況告訴她,被告知“雙休日(25、26日)法官是不接電話的。27日(週一)上午可以找到孫法官”。我說來不及了。她說可以請假。8月27日上午8:30我電話找到了孫法官,我問:“今天下午開庭嗎?”她說:“是的”。我說:“我沒有收到傳票”。她說:“快遞送到你家沒有人”。我說:“你怎麼不打電話”。她說:“快遞給你打電話沒人接”。你看她清楚地知道我沒有收到傳票,也沒有接到電話。當我告訴她:“我來不及了來不了”(她明知我的代理人在北京)。出乎我的意料是:她沒有像值班法官說得那樣可以請假,而是一句話:“那你要負法律後果”。我氣呆了,只說了一句話:“我要投訴你”。孫法官腔調得意地說:“那你就去投訴吧!”。我從xxxx年9月2日至xxxx年1月27日已寫了四份投訴信給法院監察室,法院許偉基院長。並抄送給法院的副院長,民一庭長、民事審監庭的庭長,還有相關上級部門。但至今未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因為1、民事裁定書中“以傳票送達方式對原告進行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缺乏證據;2、又是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所以應當依法再審。

  此致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趙xx

  xxxx年2月24日

  附:

  1、 原審民事裁定書一份:(xxxx)黃浦民一(民)初字第675號;

  2、 證據材料四份:(1)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傳票1份;

  (2)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送達回證1份;

  (3)xxxx-8-25 上海法院網開庭公告資訊1份;

  (4)xxxx年八月二十七日14:30分至15:00分在黃浦法院511法庭的庭審筆錄1份。

  相關知識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現行《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後提出申訴的規定,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於國家根本大法的規定,其性質屬於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於:(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申訴狀是基於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於《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後,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後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2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後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後,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3)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是當事人行使申訴權的書面意思表示,當事人向有關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其作用在於:(1)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其請求正確合理,事實與理由屬實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夠有效地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2)有助於維護法律的尊嚴。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原則,允許申訴人提出申訴請求,有利於人民法院本著對法律尊嚴負責的態度,堅持正確,修正錯誤,從而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嚴肅性。(3)申訴人提出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人民法院透過申訴人提出的申訴請求,對其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審查,以保證審判質量,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製作沒有規定,根據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通之處,民事申訴狀的製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審申請書。其製作要點是:

  首部:

  (1)註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後,應註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製作日期,並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正文:

  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麼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地寫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後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要害的證據線索;也可以先簡要闡述案情,然後依據事實指出原裁判的錯誤。根據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在歸結事實的基礎上,簡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的不準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訴訟程式方面的不當,從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請求事項。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可以支援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材料。

  製作民事申訴狀時,應注意:(1)事實和證據必須真實可靠;(2)應針對生效裁判的錯誤予以集中反駁,並引用適當、正確的法律來證明、分析申訴論點,不可無的放矢,論而無據;(3)請求事項應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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