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光音響租賃協議
燈光音響租賃協議
承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租賃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乙方受甲方委託,提供各項服務事宜如下:
一、租賃裝置: 乙方為甲方提供音響租賃服務,此次活動為 天(不含裝置安裝時間)週期,乙方提供調音人員,並服從甲方指揮,積極配合甲方主持人。裝置晚間放在甲方提供的房間內。電源、場地等請甲方準備。(乙方所列裝置清單為合同的有效附件)。
二、租用時間:自 2007 年 月 日 至2007 年 月 日 止。
三、租用地點:
1、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於 2007 年 月 日 時,將上述裝置送至甲方指定的地點 ,乙方在安裝除錯完畢後,甲方投入使用。在甲方使用裝置過程中,乙方同時增派技術人員(調音員)進行現場調音。
四、裝置租金及預付款
1:裝置租賃費已包含人員服務費。
2:此次租賃裝置費用為: 元。(含稅,是?否?)運輸費用為: 元。
3: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後,甲方以現金(或支票)向乙方支付裝置租賃總款的20%作為訂金,約為 元。乙方到達現場安裝音響裝置並除錯完畢後甲方向乙方交付裝置租賃總款的50%,
約為 元,使用完畢當日或次日交付其餘款項即為: 元。(具體付款方式或付款比例可以協商)
五、責任、違約條款:
1、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後,如甲方退訂,乙方扣留預付款,作為甲方違約金。若甲方交付
定金後,乙方不能提供相關器械,甲方有權要求返還2倍定金。
2、如遇甲方人為原因使活動不能舉行或中途中斷,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全額租賃費用。
3、如演出程序中因停電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活動不能進行的, 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全額租賃費用
4、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有足夠聲壓級的專業音響裝置,保證活動過程中音色優美順暢,在活動
過程中,音響出現斷音(指話筒)現象應不超過三次/天(次數不累計),特別說明:話筒使用條件一定要在距話筒接收機25米範圍以內,如果有人阻擋在話筒與接收機之間,產生頻率阻隔致使話筒斷音,或因無線電頻率干擾產生的噪聲,乙方無責。否則甲方有權扣留總金額的的'20%款項。
5、若為多天活動,裝置需放置在活動地點,甲、乙方協商裝置的保管,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此條款不適用於一天的租賃活動)
6、如有未盡事宜,雙方需另擬書面協議或依有關法規辦理。如發生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將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透過有關機構解決。此書面協議可作為參考依據。
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即時生效。
7、對於此次活動的配音師有何評定:優( )良( )中( )差( )
8、對於此次活動的音響裝置有何評價:優( )良( )中( )差( )
特別說明:
1:有線話筒、無線話筒(包括手持式、頭戴式、領夾式),甲方在使用期間需輕拿輕放,愛護使用,不得用力拍打話筒音頭或大力對話筒喊叫,不得拉扯頭戴或領夾話筒與發射機之間的連線,使用過程中如甲方人員有上述行為,乙方有權利停止該裝置的使用。
2:因甲方人員的上述行為造成話筒損壞,(話筒受損是指:話筒摔落在地的,使話筒外觀和內部受損的,飲料飯菜弄髒的情況出現),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負責人照市價賠償器材。
3:在租賃的使用過程當中,甲方務必愛護裝置,(話筒支架、舞臺監聽音箱等),小心使用,切勿野蠻操作,粗魯對待;更不可私自拆卸。
承租方: 租賃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