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審申請書樣式

行政再審申請書樣式

  行政再審申請書怎麼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行政再審申請書樣式,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行政再審申請書樣式1: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XX市XX糧食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餘XX廠長電話:XX25992XX62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福建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XX局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XX市糧食局

  法定代表人:鈄飛龍局長

  申請人不服(20XX)閩行監字第9號駁回申訴通知書(證1)、不服(20XX)南行監字第13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證XX)、不服(20XX)南行終字第26號行政裁定書(證12)、不服(20XX)邵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證13)、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符合立案條件不予立案。不受理本案程式違法。第9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以(1)以“過了訴訟時效”、(2)以“缺乏法律依據、”駁回申請人訴訟請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依法、依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項:

  1、申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依法受理本案。

  2、依法確認(20XX)閩行監字第9號駁回申訴通知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依法撤銷(20XX)閩行監字第9號駁回申訴通知書、撤銷(20XX)南行監字第13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撤銷(20XX)南行終字第26號行政裁定書、撤銷(20XX)邵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

  4、懇請最高法院依法支援申請人一審訴求,裁定原審法院立案審理。

  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

  一、認定告XX市糧食局當第二被告“過了訴訟時效”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福建省高院作出把本案踢出訴訟程式之外,變範一、二、再審的說詞,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和《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告卲武市糧食局以“過了訴訟時效”駁回申請人訴訟請求。這是院長和主審法官眼花了,沒看見、(1)“工商處字(1999)第26號”(證5)行政處罰決定書供認:“工商撿查大隊協同市糧食局”執法:糧食局是本案侵權責任人。(2)第二天八月十二日工商局三人、糧食局三人和吳家塘糧站人員到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查封”(證6)45000斤穀子、扣押工商“營業執照”(證7)、搶劫加工廠鑰匙:(3)XX市公安局“邵公辦信(20XX)67號”(證XX)信訪告知書確認:“工商局和糧食局聯合組成的糧食稽查大隊”聯合執法:工商局與糧食局本案聯合執法責任人。而(20XX)邵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書(證XX)和(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書(證XX)遺漏了XX市糧食局被告,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當追加被告”沒追加被告的瀆職枉法行為。本案從20XX年12月17日(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書下達,申請人提起訴訟、到(20XX)邵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下達,中間相隔27天,從何來的過了訴訟時效?遺漏被告違法不追查、而申請人依法増加被告犯法。公理何在?顛覆了法律的公信力、親和力。並在第9號駁回通知書還稱:“原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確。”這就是福建省高院再歪理邪說?是濫用職權、以權壓法的徇私枉法剝奪申請人的訴訟權、財產權的正確?而不是秉公執法的正確?執法的腐敗行為

  二、認定行政賠償事實缺乏法律依據錯誤,是有法不依、有錯不糾。執法不作為問題。

  在第9號駁回通知書稱:“你訴請確認XX市工商局查封財產行政行為違法賠償一事、已在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訴訟中得到處理、該判決己發生法律效力。你在本案中再次訴請XX市工商局賠償缺乏法律依據。”本案不是缺乏法律依據?而是執法不作為的枉法問題?是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剝奪申請人合法權益?本案根據(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書第十頁第22行認定:“上訴人在上訴時,提出賠償扣押‘營業執照’及加工XX0萬公斤穀子(證4)可得利潤等新的賠償請求。……本院不予審理。”沒審理事項依法提起訴訟,何來的缺乏法律依據,顯然是院長和主審法官睜開眼說瞎話,有法不依、有錯案不糾。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南平市中院不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屬於翫忽職守瀆職問題。而不是缺乏法律依據問題?而是福建省高院不執行中央政法委關於《關於建立涉法涉訴信訪執法錯誤糾正和瑕疵補正機制的指導意見》檔案“依法糾正錯誤、補正瑕疵的辦法;”和“凡是有錯誤的案件必須得到依法糾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給當事人一個說法,讓當事人切實感受到依法按程式就能公正解決問題。”無視中央政法委檔案精神。踐踏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扭曲法律的公平、公正。

  綜上所述,圍撓著不受理本案的程式違法問題。福建省高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有法不依、有錯不糾顛覆法律的公平、公正剝奪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的訴訟權、財產權問題。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本著有錯必糾原則,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審理本案,依法裁定原審法院立案審理。支援申請人一審訴求為盼。

  此致

  申請人:福建省XX市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餘XX

  20XX年2月16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樣式2:

  申請人:朱XX,男,漢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址XX市X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林XX,職務:該局局長。

  案由:不服公安行政賠償糾紛

  申請請求:1、請求判令撤銷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浙溫行終字第74號行政判決書。改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1707.96元(拘留十二天,每天XX2.33元);

  2、請求判令被申請人退還罰款金額1500元;

  3、請求判令被申請人退還收繳金額116586.5元;

  以上金額總計:119794.46元。

  4、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申請理由:原審判決所依據的行政判決書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導致判決錯誤。

  一、原一審判決無視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程式中出現的明顯錯誤,即被申請人連續12小時詢問,期間沒有讓申請人進食、飲水、上廁所等。僅以“屬程式瑕疵,但並不能否定其真實性”為由,對被申請人以此刑訊逼供形成的證據予以採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因為行政行為不僅要求實體合法,更要求程式合法,而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當然應包括對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程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一審判決放棄對違法行為審查,有偏袒被上訴人的嫌疑,縱容了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據此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而二審判決曲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曲解為行政機關可以“連續詢問二十四小時”,且可以在此過程中無視行政相對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中的.所謂“程式瑕疵”正是被申請人違法行政,暴力逼供的真實寫照,是造成申請人被構陷的源頭。二審判決以法院之尊逢迎行政機關,故意曲解法律規定,迴避證據中被申請人長時間不讓申請人進食、飲水、上廁所的行為,對申請人當庭對自己遭受暴力逼供的陳述,只以“均無相應的事實依據”為由不予支援。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負有義務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逼供行為,但是一、二審法院均無意要求被申請人舉證。

  一審判決載明,被申請人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以協警作為“見證人”是不妥的,二審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實際上二審法院沒有正確理解申請人關於“檢查證”的質證意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賓館客房的檢查應依照對“住宅”實施檢查的規定,須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而進行檢查實際上從一開始即是違法的。但是一、二審均未對申請人的意見予以回應。

  二、一審判決沒有注意本案的重要事實,導致作出錯誤的判決。一審調查中,申請人多次指出本案被申請人據以作出行政處罰的證據鏈中缺少“賭資流動”的證據,而沒有投入賭資的所謂“賭博”充其量也只是遊戲而已。一審判決迴避這一事實,僅以被申請人出示的據稱是在“原告手提電腦下載並列印的投注額、有效金額及派彩結果記錄”為依據,即認定申請人涉嫌賭博。二審判決乾脆就回避賭資的問題,判決書沒有涉及關於賭資流動的陳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的邏輯混亂,認定賭博卻沒有關於賭資的來往記錄證據,很顯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二項第一“主要證據不足的”情況,屬於應依法判決撤銷行政處罰的情況。二審對審理中的重要事實視而不見,實為司法偏袒行政,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一審判決一方面陳述被申請人“程式瑕疵”“協警作為見證人不妥”,同時又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合法”。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的結果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援,如果以當庭查明的事實,完全應該得出相反的判斷。因為程式既然“瑕疵”和“不妥”,由此獲取的證據當然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如此的話本案被申請人的“詢問筆錄”和“檢查筆錄”即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進而也就不會有申請人冤案的產生了。二審判決錯誤理解事實,僅以“協管員作為見證人簽名,符合法律規定”,忽視了曾定富作為協管員,全程跟隨被申請人執法的事實。實際上此時的曾定富已經不是簡單的“協管員”,而是事實上的“被申請人的隨員”,其作為見證人實質上與法律規定的見證人應為局外人的意思完全不相吻合。

  四、本案一審中被申請人提交的程式性證據,主要存在內容虛假、簽字日期虛假、處罰後取證等問題。比如“受案登記表”記載案件來源為“群眾匿名舉報”,事實卻是被告另一部門“網警”對公民的違法監控;“檢查筆錄”隱瞞被上訴人進入上訴人房間實施檢查的時間,給被申請人操作申請人電腦預留了空間;“檢查證”沒有按程式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行政處罰審批表”連最起碼的形式都不具備,沒有相關人員簽名,不能作為認定被申請人處罰程式合法的證據;“旅館業上網管理系統”記錄為處罰後所取的證據,且該證據所涉系統本身侵犯公民憲法權利,屬違法行為,根本不能作為處罰依據。本案屬於網路賭博案件,而網路的性質決定了非技術手段是難以知曉的。而本案中被申請人卻以“群眾匿名舉報”為案件來源,虛假性是明顯的。開庭調查中被申請人代理人對案件來源問題難以自圓其說,二審判決書無視案件特殊性,武斷的以“上訴人主張案件來源為網警對公民的違法監控無相應事實依據”為由為行政機關掩蓋其違法監控公民上網行為的事實。

  五、一審中申請人當庭申請法院依法調查,但法院並未回應,侵害了申請人的程式權利。且因所申請調查事項事關本案重要事實,對本案審理具有重大意義,其缺失也是造成本案錯誤的一個方面。對此程式問題,二審判決未述及。致使侵害申請人程式權利的錯誤未得到糾正。

  六、一審判決認證錯誤。關於證據五(病歷本),申請人認為其屬於書證,內容是申請人左腕部受有損傷,證明方向是申請人受到刑訊逼供。而被申請人提交的體檢報告稱申請人肘部有陳舊性傷痕,根本就是南轅北轍,不能形成有效抗辯。一審判決違反常識,以“事發十多天後才檢查”為由不予採信,是缺乏對現實社會經驗法則的尊重,忽視申請人被羈押十二天的事實。基於此種判斷作出的判決註定是荒唐的判決。二審判決對於申請人身體受到傷害的事實與證據並未述及。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病歷充分證明了申請人被暴力逼供的事實,申請人解除拘留後第二天即到醫院醫治是合理的。

  二審判決後,申請人向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轉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浙溫行監字第16號駁回申請通知書”。

  申請人認為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內容錯誤,對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的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沒有依法糾正,相反卻以判決的形式加以掩飾。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程式形同虛設,過程簡單敷衍,並未真正起到監督作用。如此一系列過程沒有體現出公平公正,相反卻一次又一次表現出對申請人的不公,而司法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縱容則一次又一次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動搖了法律的根基。故此申請人再次請求再審法院依法改判,還申請人公道,還社會公平正義。

  此致

XX省高階人民法院

  上訴人:朱XX

  代理人:龐XX 律師

  20XX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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