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燒廠資訊公開與汙染物排放調查報告

生活垃圾焚燒廠資訊公開與汙染物排放調查報告

  OFweek節能環保網訊 自然之友、蕪湖市生態環境保護志願者協會等17家環保組織近日透過環保部部長信箱、郵寄環保部辦公廳兩種方式,向環保部遞交了《呼籲環保部將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全部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並嚴查汙染物超標排放行為的函》(以下簡稱《呼籲函》)。

  “我們已經接到了環保部土壤環境管理司的跟進電話,他們對於《呼籲函》中提及的‘將垃圾焚燒廠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以及徹查不達標行為’的意見很重視。”自然之友有關負責人表示,他們將繼續與環保部保持溝通。

  自然之友透露,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自然之友和蕪湖市生態環境保護志願者協會對全國已執行生活垃圾焚燒廠資訊公開和超標排放情況開展調研並形成《231座生活垃圾焚燒廠資訊公開與汙染物排放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在《呼籲函》中,17家環保組織向環保部公開了《報告》的`主要內容。

  17家環保組織稱,我國目前納入國家重點監控名單的生活垃圾焚燒企業數量不足總數的40%,個別企業存在嚴重超標排放行為。他們建議環保部應將所有已執行垃圾焚燒廠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並徹查企業超標排放汙染物行為。

  僅104家納入國控不足40%

  根據環保部發布的《關於開展2015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動態更新工作的通知》以及《關於開展2016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動態更新工作的通知》相關要求,自然之友等17家環保組織認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應該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以下簡稱垃圾焚燒廠)煙氣淨化系統捕集物和煙道及煙囪底部沉降的底灰被稱作飛灰,屬於危險廢棄物。目前我國已執行和正在建設的垃圾焚燒廠日處理量均超過100噸,飛灰年產生量遠大於1000噸。”17家環保組織認為,垃圾焚燒廠應納入2015年、2016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

  自然之友等17家環保組織向環保部反映說,目前全國已執行垃圾焚燒廠有231家,2015年僅84家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2016年僅90家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兩年共有104家垃圾焚燒廠被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不足40%。此外,僅有77家垃圾焚燒廠透過企業自行監測資訊平臺進行資訊公開。

  自行釋出資訊企業不足50%

  自然之友等17家環保組織還向環保部反映稱,全國只有不足50%的垃圾焚燒廠透過各省市企業自行監測資訊平臺公開資訊。“201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汙染源自行監測及資訊公開辦法(試行)》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汙染源監督性監測及資訊公開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國家重點監控的企業,企業應將自行監測工作開展情況及監測結果向社會公眾公開。”

  17家環保組織透過調查發現,僅有105家垃圾焚燒廠釋出資訊,“而這105家垃圾焚燒廠透過企業自行監測平臺公開的資訊也未完全執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汙染源自行監測及資訊公開辦法(試行)》要求。”

  據這17家環保組織披露,除5家停產外,40家公開的汙染物排放資料不完整;12家缺少自行監測方案;35家無2015年年度監測報告;34家未依據新標準修改汙染物限值;此外,還有部分企業的資料公開方式也存造假空間。

  31家累計超新國標高達4682次

  2016年1月1日起,《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全面實施。17家環保組織稱,與2001年的舊標準相比,新標準對於常規汙染物及二噁英、汞等特徵汙染物的控制要求更加嚴格。

  但是,17家環保組織調查卻發現,僅2016年1月前三天,76家自行釋出監測資訊的垃圾焚燒廠,除24家無自行監測資料外,17家存在超新國標行為,3天累計超新國標735次。

  17家環保組織向環保部反映說,2016年5月前三天,105家自行釋出監測資訊的垃圾焚燒廠,除33家無自行監測資料外,19家存在超新標行為,3天累積超標468次。而浙江、福建31家垃圾焚燒廠,在2016年第一季度累計超新國標次數高達4682次,其中,氮氧化物423次、二氧化硫2046次、煙塵2213次。由此可見,垃圾焚燒新國標並未得到真正落實,對汙染物排放控制作用有限。

  建議環保部徹查不達標企業

  自然之友有關負責人表示,17家環保組織透過《呼籲函》向環保部提出三條建議。

  17家環保組織建議環保部立即徹查全國垃圾焚燒廠排放不達新標行為,對各地環保部門的不作為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並責令地方環保部門立即徹查不達新標企業,勒令其立即整改。

  同時,建議環保部將全部垃圾焚燒廠列為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並透過企業自行監測資訊平臺進行資訊公開,還未透過省(市)企業自行監測資訊平臺進行資訊公開的垃圾焚燒廠,應在2016年完成線上平臺的公佈。

  17家環保組織還提出,各省(市)環保部門及時核查自行監測資訊平臺的資訊不規範情況,尤其是資料更新不及時、不規範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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