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日本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及其啟示論文

關於日本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及其啟示論文

  摘要:日本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發展和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的完善,不僅穩定了國內農產品價格,保護了農民以及消費者的利益,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認可。日本農產品從農戶生產開始一直到消費者手中,有一套嚴密而成熟的系統,其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鑑。

  關鍵詞:農產品價格,機制,啟示

  農產品價格在CPi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從表面上看,農產品價格走高似乎對增加農民收人有利,但仔細分析了我國農產品價格形成過程、形成機制以及價格構成,就不難發現農民在農產品價格上漲過程中獲益並不多。如果再考慮農用生產資料價格的上漲,農民並沒有在CPI與PPI同時上漲中獲益。因此,對成熟的日本市場的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進行考察,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十分必要。

  一、日本農產品的價格形成機制

  日本農產品的價格形成機制,大體可以分為三個組成部分,即市場形成機制、政府調控機制與價格補貼機制。三套價格形成機制相互依託、相互制約、相互補充。其中,市場形成機制是主線,政府調控機制是保障,價格補貼機制是補充。

  (一)市場形成機制。該機制作用的發揮主要體現在遍佈日本全國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體系上。由於地域特徵和歷史原因,日本農業生產者規模普遍都比較小,農產品物流主要藉助於批發市場完成。作為農產品物流中最大的通道及樞紐,批發市場可以滿足買賣雙方擴大運銷規模和交易空間、節省交易成本的需求,是解決小規模農業生產和大市場、大流通之間矛盾的客觀場所。

  批發市場在日本鮮活農產品流通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日本國內70%以上的鮮活類農產品透過批發市場進入零售環節。

  日本鮮活農產品批發市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其一,中央批發市場,分佈在2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開辦者必須是地方公共團體,並需經農林水產大臣許可。目前約有百餘家此類市場分佈於56個都市;其二,地方批發市場,作為中央批發市場的重要補充,開辦者可以是地方公共團體、株式會社、農協、漁協等,需經都道府縣知事許可。此類市場約有1500餘家;其三,上述二者之外的共同體及其他型別的批發市場。

  在批發市場內部,主要有三種類型的流通組織:一是批發商。批發商需要經過嚴格的資格認證,大多是有雄厚資金實力的株式會社,佔有市場的大部分交易設施,五條件接受生產者委託進行銷售,也有批發商向生產者買斷的情況;二是中間批發商。需得到市場開辦者的許可,在市場內有自己的門店,從批發商手中購進貨物,再銷售給零售商或大的消費團體;三是買賣參加者,多是有一定規模的零售組織,販運商,大消費團體等,在批發市場內沒有自己的門店,但參加批發商組織的拍賣活動,也從中間批發商進貨。

  批發市場內的交易活動以拍賣為主。絕大多數鮮活農產品由批發商透過組織拍賣銷售給中間批發商或其他買賣參加者,只有個別特定品種的商品才進行對手交易。為了保證拍賣的順利進行,提高交易效率,幾乎所有經集貨、理貨的農產品都被分等定級和規格化包裝。同時,原則上批發商不販賣市場外的商品,中間批發商也不從批發商之外的個人或主體進貨。

  對於大多數農業生產者甚至農民合作組織來說,由於其經營規模和實力限制,都希望能透過一條便捷、安全、經濟的途徑走向市場,批發市場的運作為生產者解決了這一難題。生產者通常把產品無條件地委託給農協,農協將產品集中,分等定級,加工包裝,再委託給批發商進行拍賣。生產者、農協及批發商之間的委託關係建立在高度信賴的基礎上,批發市場則是這種關係的載體和中介。

  在農產品流通的同時,價格和資訊在不斷地形成和傳遞。各地農協在各大批發市場內都設有辦事處,將市場內的價格及購銷資訊及時傳遞給生產者和農協內部。批發市場內透過拍賣形成的價格是同類產品交換的重要引數。

  (二)政府調控機制。日本政府對其農產品價格形成的干預隨處可見。從農產品的收購、批發、直到銷售,每個環節都有政府調控的蹤影。當然,對不同的農產品品種,根據其在國計民生中的地位作用不同而採取了不同的調控方式,主要有:

  1.直接控制。這是一種比較嚴厲的管理制度,由政府直接進行調控。實施直接控制的產品主要是大米。由於日本大米的特殊地位,政府制定有嚴密的計劃,並由政府指定的商業組織負責完成大米購銷計劃的落實,超過計劃規定量的大米才可以自由流通。大米計劃由政府職能部門主管,負責調節供求平衡,基本立足於國內自給,不允許私商、糧販介入。大米從收購、儲運、銷售等各環節定價全部由政府直接管理。政府委託“農業生產協同組合”(簡稱農協)獨家承辦。“農協”向生產者按官定價格收購,收後交糧食廳或按官定價格轉賣給大米批發商。日本“糧食管理法”規定,大米批發商和零售商必須經縣知事批准並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管。零售店鋪雖可自由經營,但大米零售價必須接受當地政府糧食主管部門監督與指導,只能按當地政府公佈的標準價格銷售。政府為保護農民生產大米的積極性和消費者的利益,穩定大米生產供應,採取高買低賣補貼政策,並嚴格限制進口。

  2.法律約束。早在1923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中央批發市場法》,1971年政府又制定和頒發了《批發市場法》,此後又陸續出臺了一系列實施法令,如《批發市場法施行令》《批發市場法施行規則》《食品流通審議會令》等以及一些地方性法令,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開設、規劃、運營、監督、審議等方面都作了具體規定。如為了確保價格形成的公正性,在市場交易法規中,制定了競賣或招標為市場的主要交易形式;又如,為了保證市場交易的嚴肅性,法規對進場經營的交易者資格作了嚴格的規定。這些法規條令使批發市場交易活動更具公開、公正、公平,促使日本農產品批發市場真正走上了規範化發展軌道,從而保證了農產品價格政策的實施。日本批發市場法甚至還規定了批發環節的銷售手續費率,如水產品為5.5%,蔬菜為8.5%,水果為7%,肉類為3.5%,花木為9.5%等。

  3.限價調控。即對農產品收購實施最低價保護,對農產品銷售規定價格範圍,其意圖在於一方面鼓勵和保護生產者即農民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維護農產品銷售價的穩定,使消費者的利益不受侵害。政府規定最低價格保證收購,這類產品指麥類(大麥、小麥)、原料用馬鈴薯、甜菜、甘蔗類。政府為保護本國農昂不受進口小麥、砂糖價比國內產品價廉的衝擊,當市價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價格時,政府以規定的最低價格保證收購,買賣差價由財政補貼。國內小麥供應不足,由政府直接進口,進口小麥的貿易公司由政府指定。在日本,糧食進出口,要有政府頒發的許可證才能經營。對進口砂糖的貿易公司利潤,政府依法要徵收“調整金”,用以補貼國產糖的生產者。

  同時,日本還規定了農產品零售的上下限價格,這類產品指豬肉、牛肉、生絲(蠶繭)等。此類產品可自由進入市場買賣,價格由準政府機構(畜產振興事業團、蠶絲砂糖價格安定事業團)實施監控,目標是把市場零售價穩定在政府規定的上限價和下限價範圍內。如果市場供求關係發生急劇變化,市價超出上限價格,則採用間接調控,由事業團拋售其庫存,增加市場供給,或依法減免進口稅,促進進口,以平抑物價。在市價低於下限基準價格時,政府指導生產者團體調整庫存量,或由負責監控該產品的事業團從市場購人增加庫存。為調控物價,吞吐儲備發生的庫存管理費和購貨貸款利息等,由財政負擔。

  (三)價格補貼機制。即政府對於一些農產品給予收購補貼,這類產品指大豆、油菜籽、加工原料用生乳及指定乳製品。政府規定向農產收購大豆、油菜籽的基準價格,以確保農民再生產。基準價格由農林水產大臣批准實施。當生產者賣出的平均價低於基準價格時,其差額由政府透過農業生產者團體補償給生產者。為確保加工原料用生乳的再生產,政府規定向生產者收購的保證價格。通常,乳製品製造廠實際收購生乳的價格(稱基礎貿易價)低於政府規定的保證價格,這之間的差價額,由政府補給農民生產者。政府對乳製品(指定8種)出廠價也有限制,規定了“穩定指標價格”,實際售價可按此上下浮動,上限+4%,下限-10%。當市價超越上下價限時,畜產振興事業團可以吞吐儲備來調節市場供應。

  與此相配套的還有價格風險基金制,這可以看作是價格補貼機制的補充或延伸。這項制度覆蓋的產品有指定的14種蔬菜、加工原料用果品、雞蛋等。當市場價格在規定水準以下場合時,其差價額的大部分,由國家、地區政府、生產者等聯合籌集的基金補助給生產者,其餘差價額由生產者自負風險。當市價暴漲時,生產者團體組織貨源按全國指導價提前上市供貨平抑物價,基金用來扶助生產者栽培種子、育苗、吞吐儲備等。基金的籌集則根據產品品種有多種情況:有的品種國家出資60%,地方政府20%,生產者團體20%;有的品種三者各出1/3;有的品種由地方政府和生產者團體籌措;有的全部由生產者出資。現日本運用此制度於蔬菜,指定品種14種,指定產地1168處,指定消費地區36地165城市。

  二、日本農產品的價格形成對我國的啟示

  不難看出,日本農產品價格在形成過程中,始終以農產品市場價格的相對穩定為目標,同時兼顧對農民利益的保護和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實現了宏觀上的計劃性與微觀上的市場機制的較好結合,儘管還有這樣那樣的問題,但取得的效果是比較理想的。我國在改革開放以來,農產品價格經歷了幾起幾落,每一次起落週期都對我國經濟發展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所以,借鑑國際經驗,對於穩定我國農產品價格,進而穩定經濟全域性有很重要的意義。

  1.必須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毫無疑問,市場是調節供需的主要手段。農產品的生產與銷售也不能例外,也應主要依靠市場手段。但農產品的生產與供應有其特殊性,一是從總體上看,農產品的需求彈性小,在一定的時期內,社會總需求是一個相對穩定的.量,儘管在農產品內部有一定的替代性;二是農產品供給關係國計民生,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其價格的起落對人們的生活影響較大;三是農產品在國民經濟中舶基礎性作用明顯,對國民經濟其它產業的發展影響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完全依靠市場調節就會面臨較大的風險,尤其在我國人口眾多、農業基礎薄弱的情況下更是如此。日本政府在長期的市場實踐中摸索出的對農產品採取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的辦法,對我國有較強的借鑑性。我認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直接掌控農產品流通中的批發環節;二是準政府經濟組織指導農產品的生產與銷售,並不失時機地調節市場供求。這兩個方面恰恰是我國的薄弱環節。我國農產昂流通領域的準政府經濟組織主要集中在大宗農產品如糧食、棉花、油料等領域,對蔬菜、副食等介入較少。而政府對農產品流通批發環節的掌控,僅停留在規劃建設、收費管理上,甚至政府必須承擔的質量監控職能也未能很好的履行,以至於近年來我國屢展出現食品安全事故,這足以引起政府和社會的警醒。

  2.必須發展和完善規模化的現代農產品批發市場。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起步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基本建立起以批發市場為中心,以城鄉集貿市場,連鎖超市和其它零售網點為基礎的農產品市場體系。目前全國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到4500多家,承擔著約70%的商品農產品流通任務。目前,我國的批發市場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由工商局或農民集體興建;另一類是經過政府批准正式建立。國家級的批發市場,較規範但活力不足從而未達到預期的經濟效益,自發形成於市的批發市場,有活力而規範性差,二者都需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縱觀日本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發展歷程,其高效運作主要取決於有力的政策支援和完善的法規體系。因此,借鑑日本成功經驗,我國政府應該著力於政策的研究與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上,從而促進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發展與完善。

  3.必須發展農業中介組織,提高農民參與流通的能力。農業中介組織的意義,主要在於解決一家一戶的農民參與市場的能力不足的問題。單個的農戶對市場資訊的瞭解是十分有限的,而農業生產與銷售過程又需要農戶掌握產前、產後大量必要的資訊,需要有組織機構為農戶提供必要的各種服務。還有,農戶在參與市場活動的過程中,當他們以單個農產的身份出現時,在談判和利益博弈中總是處於被動的地位;另一方面,政府與社會需要對他們的行為進行規範與約束時,總是因其成本太高而力不從心,這就需要有中介組織,一方面,中介組織應是農戶的利益代言者,另一方面,中介組織也承擔著規範與約束農戶行為的職責,這是發展現代農業,實現農產品的標準化生產,向市場提供安全的、質量可靠的農產品的需要。不難看出,日本在這方面做得比較成熟,中介組織不僅僅是農產的利益代言者和利益共同體,他們還兼有準政府組織的職能,承擔有一定的社會職責,發揮了較好的作用。我國的農業中介組織,主要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形式出現,“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主要職責是向其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但總體上看,我國的農業中介組織發展時間短,經驗積累少,還需要在政策上給與鼓勵,在資金上給與扶持,儘快建立一批農民急需的農業中介組織。

  4.必須實施質量安全與市場準人制度。農產品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在現代農業生產中,無機能被廣泛使用,農產品的加工、貯存、運輸鏈條拉長,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增多。正因為如此,世界各農業發達國家都對農產品進口實行嚴格的檢驗制度,農業標準化生產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接受。在農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中,農產品的質檢專案越來越多,控制標準越來越嚴格,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對質量的要求甚至超過了對價格的要求,以至於一些進口我國蔬菜的國家如日本,對我國的蔬菜生產供應基地從生產環節就提出了詳細的要求,質量標準檢驗上更是一絲不苟,這對於我國國內市場的蔬菜生產與供應也起到了示範作用。

  從我國的現實來看,近幾年屢屢發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更是直接威脅到了人們的健康與生命安全,為我們敲響了保衛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警鐘。借鑑日本的經驗,我們必須建立農產品質量監控與市場準入制度,應該從生產環節入手,控制農藥與化肥的施用量,著力開發安全、高效、低殘留的無機能產品,完善農產品的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市場準入制度,使我國的農產品建立在安全、可控的範圍之內,使老百姓的餐桌有一個安全可靠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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