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答辯狀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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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仲裁答辯狀 公司 一

  答辯人:XX餐飲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被答辯人:王XX, 女,戶籍地:吉林省XX縣……身份證號…… 現住址:xx市xx區海爾路XX 號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與被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是,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經濟補償金8000元沒有依據。 被答辯人自xxxx年5月起在答辯人處工作,並簽定了勞動合同。xxxx年5月份起,答辯人為被答辯人繳納社會養老 保險,xxxx年3月25日 被答辯人發生工傷事故,答辨人積極為其支付了全部治療費用,治療期間停工留薪,工資照常發放。現被答辯人自願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答辯人無需對被答辯人支付經濟補償。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2000元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67235元,於法無據。 被答辯人出生於1965年1月2日,xxxx年1月2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被答辯人即日起與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根據上述規定,答辯人不應為被答辯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另外,因答辯人已為被答辯人繳納了工傷保險,被答辯人所應享受的工傷待遇,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綜上,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被答辯人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發放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加之被答辯人於今年1月2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答辯人也無需為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請仲裁庭查明事實真相,依法判決。

  此致

  xxX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餐飲限公司

  xxxx年3月12日

  勞動仲裁答辯狀 公司 二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聯絡電話:

  被答辯人:xx,男,漢族,xxxx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號xx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係、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於20XX年XX月XX日主動辭職,其後雙方於20XX年XX月XX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係已經解除。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XXX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後,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籤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於法無據。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XX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時 間:20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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