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答辯狀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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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xx某裝置廠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龐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江蘇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所述事實及欠款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xxxx年9月29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一份《供應合同》,對供貨條件及方式、交貨地點等內容作了具體而明確的約定。其中,《供應合同》第一條對供貨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首先是答辯人根據實際需求編制《購物材料清單》,然後是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購物材料清單》進行報價,並確定供貨期,最後是答辯人對原告的報價及供貨期進行蓋章確認。至此,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部分《購物材料清單》中載明的貨物的買賣關係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購物材料清單》組織發貨。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張收貨單據,金額共計18868767.3元,經答辯人仔細核對,發現原告共提供的12張收貨單分別存在下列情況:
第一、xxxx年1月18日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1-0161號、703275元;1401-0162號、185550元;xxxx年3月12日收貨單三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30108號、111442.5元;1403010109號、11033.8元;14030110號、4644605元。上述五張收貨單共計貨款1475761.8元,均為答辯人提供了《供貨材料清單》、原告進行了報價、答辯人簽章認可後所發貨物,並經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收,原、被告對上述貨物存在買賣關係。
第二、xxxx年3月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為:14030241號和14030242號,上述收貨單中載明的貨物答辯人並未收到,收貨方簽字人員為閆xx也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答辯人對原告就上述貨物提出的訴求不予認可。
第三、xxxx年3月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30120號;xxxx年4月22日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40258號;xxxx年4月收貨單三份,貨單分別編號為:14040324號、14040325號、14040326號,上述五份收貨單所載明的貨物已由答辯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收,但是上述貨物答辯人從未編制《購物材料清單》,原告也沒有報價,並經答辯人簽章確認,故該部分貨物並非答辯人購買,而是原告自行擅自發貨,存放於答辯人處的代存貨物,對於上述貨物,答辯人無付款義務。
第四、原告供應的型號為:3*4+1*2.5的1926米電纜存在質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計18489.6元,該部分貨款應在欠款數額中予以扣除。
鑑於上述事實,答辯人購買原告的貨物價值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起,答辯人已經分別於xxxx年12月9日、xx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承兌匯票,於xx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萬元的承兌匯票,三張金額合計為50萬元。因此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貴院查清上述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天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某裝置廠有限公司
xxxx年10月16日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xxxx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地址:xx縣xx鄉小洲村委會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黃xx, 聯絡電話:xxxxxxxxxxxxxxxxx
委託代理人:萬xx,xx市為民法律服務所 法律工作者。
因xx縣xx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xx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裝置、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而xx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並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xx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xx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定,xx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xx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於xx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裝置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xx廠提供的產品誇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xx廠只不過是xx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xx縣xx紙箱機械製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xx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除錯,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後,答辯人宣告,保留向xx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xx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議》,與xx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xx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後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xx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xxx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