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離婚答辯狀同意離婚
經典離婚答辯狀同意離婚
經典離婚答辯狀同意離婚1
答辯人:佘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答辯請求:
一、同意解除與原告王xx的婚姻關係。
二、請求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麼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四、共有房產為答辯人與原告王xx婚前購置,因答辯人的出資比例佔主要部分,請求判令答辯人應占70%產權。
五、請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內的傢俬、家電全部歸答辯人所有。
因原告王xx訴答辯人離婚一案,案號為(xxx)x民一初字第xxx號,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原告王xx的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與原告王xx的婚姻關係。
(一)、答辯人與王xx雖自願結婚,但婚後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間又未能做到互諒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產生矛盾,現原告堅持要求離婚,答辯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拋妻棄子”,對家庭不負責任,又“惡言辱罵”、“毆打、傷害”原告及“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實際上,答辯人從xxx年12月開始,便患有精神障礙,就診於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治療期間答辯人的病情一直處於不穩定狀態,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於生活所需,答辯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療,本來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關心與體諒,但原告不僅沒能從生活及精神上給予幫助,反而經常責怪答辯人,併為一些家庭瑣事與答辯人爭吵,不斷地刺激答辯人,以致答辯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轉,精神壓力也不斷增大;同時,因答辯人經常出差,雙方缺少溝通,原告便多加猜疑,並對答辯人施加種種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婚生子佘xx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本案中,原告稱將來的經濟收入不穩定,自身無經濟能力撫養小孩,考慮到原告由於工作原因無法與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辯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較穩定,答辯人父母也願協助撫養小孩,因此,請法院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辯人撫養。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麼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理由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與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從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看,小孩每月的撫養費在1500元顯然過高,也與小孩目前的實際花銷不符,並且孩子的撫養費是雙方均應承擔的義務,原告不應將撫養的義務全部推給答辯人。
(二)、答辯人目前也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答辯人自xxx年12月開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醫療費約在2000元左右,而答辯人現每月的固定的工資收入約在2600元(考核工資是不固定的),答辯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辯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權的長途費用,因此,支付兒子600元的撫養費已超出答辯人的經濟能力範圍,請法庭慎重考慮答辯人自身的負擔能力。
四、原告要求將婚前共有房產歸原告所有並不得向其追討房款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涉案房產系答辯人與王xx以兩人名義在婚前購買取得,並且已經國家房地產權利登記部門登記確認,屬於共有房產,由於該房產在購置時,答辯人的出資佔主要部分,且房產的內部裝修費用均由答辯人承擔,因此,在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按雙方的出資比例分割,現原告將訴求的房產歸其所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五、涉案房屋屋內的傢俬、家電全部應歸答辯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內的全部傢俬、家電,均由答辯人婚前購買,該財產應屬於答辯人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有關規定,該財產應歸答辯人個人財產,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該財產歸答辯人所有。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採納。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x年 月 日
經典離婚答辯狀同意離婚2
答辯人:張XX,男,195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xx鎮xx村,電話:XXXXXXXXXXX。
被答辯人:李XX,女,196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虹橋鎮xx村,電話:XXXXXXXXXXX。
答辯人因離婚糾紛一案,針對被答辯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根據本案的相關事實和法律法規,特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婚姻關係。
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所陳述的“隨著被告經濟收入的提高以及工作生活環境的改變,被告的思想開始發生變化,生活作風開始糜爛,到xxx年7月份發展到公開與他人姘居的地步”,屬於典型的捏造事實,混淆是非,企圖透過對答辯人的人格誣陷達到其多分財產的目的,明顯背離了客觀事實,請法庭對其進行嚴厲訓誡。
雙方離婚的真實原因是兩人婚前感情一般,婚後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缺乏夫妻間基本的尊重和信任,雙方爭吵不斷缺乏有效溝通以及沒有共同的價值觀等因素,再加上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父母缺乏應有的照顧,甚至以恐嚇的方式要挾答辯人對父母不盡贍養義務,被答辯人還縱容其父母多次到答辯人父母家中尋釁滋事,從而加劇了雙方之間的矛盾,致使感情日益疏遠並最終導致雙方感情徹底破裂,於xxx年5月27日正式分居。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答辯人多次提出離婚,也透過手機簡訊明確表示了其自願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和財產的分割權。在雙方就離婚的具體事宜達成協議,到xx市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被答辯人又突然反悔,拒絕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從而導致協議離婚未成。答辯人考慮到被答辯人的婚姻猶如一個無形的牢籠,令人無奈、窒息、絕望,曾於xxx年10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過離婚訴訟,因被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法院考慮到系初次起訴,駁回了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婚姻名存實亡,無任何和好的可能性,再維持沒有感情的婚姻,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巨大的痛苦,對答辯人來說,更是一種煎熬,故答辯人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的婚姻關係。
二、兒子張X的撫養權應由答辯人行使,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6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