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離婚答辯狀

拒絕離婚答辯狀

  答辯人因原告某男提起離婚訴訟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訴狀作出如下答辯:

  一、 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具體理由如下:

  答辯人和原告經人介紹相識,婚前經過相互瞭解,原告對答辯人緊追不放,三番五次到答辯人家中提親,結婚前後原告經常到答辯人工作單位接答辯人聯絡感情,出雙入對,感情很好。婚後一直至xx年6月份夫妻感情很好,男主外女主內,家庭和睦。答辯人原來有工作,因原告母親病故後,答辯人身懷有孕,才辭掉工作專心伺候丈夫和公公、養育子女。原告及原告家人經常誇獎答辯人是賢妻良母,答辯人也一直陶醉在幸福的家庭裡。xx年9月份原告一紙訴狀如晴天霹靂,怎麼也不會想到原告變化的這麼快,甚至瘋狂到了揚言和發簡訊息要殺害我全家人,並讓答辯人舅舅來收屍。更為甚者,答辯人和原告還沒有離婚,10月1日晚上8點,天下著小雨,原告不讓答辯人和女兒進屋,答辯人要求把女兒的衣服取出來,原告都不讓。答辯人和女兒只好留落街頭,可見此人之心,多麼恨心。這使答辯人長時間處於痛苦的深淵之中,思來想去,原告離婚的原因有以下兩點。

  原告及原告家庭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的封建思想非常嚴重,第一胎為女孩以後,原告就千方百計的要求答辯人辭掉工作,逃避計劃生育管理,並兩次賣房移居到現住的某社群,其根本目的是擺脫原告單位和原告同事的管理和監督。 遺憾的是原告自從患乙肝病以後多次復發,病情一直沒有得到有效控制。儘管如此,答辯人委曲求全,積極配合原告生育二胎,在準備生二胎的過程中,答辯人到醫院就醫時,發現患有卵巢囊腫,在短期內不能生育。在這種情況下原告自欺欺人、惱羞成怒,將不能生育男孩子的責任遷怒於答辯人,對答辯人橫鼻子豎眼,這也看不慣那也看不慣,答辯人一直保持忍氣吞聲、息事寧人的態度去迎合原告,但最終也沒有喚回原告的寬容和諒解。原告透過離婚再娶的手段去“合法”生育二胎男孩兒 ,是原告此次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原告此次提出離婚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近幾年來,原告經濟收入迅速提高,住房條件和交通條件明顯改善,財產積累超過百萬元,原告頭腦澎漲,生活方式腐化墮落,經常出入星級酒店和高檔洗浴中心,早出晚歸、夜不歸宿,陶醉於紙醉金糜、花紅酒綠的糜爛生活,人生觀和世界觀發生質的變化,開始嫌棄結髮妻子,夢想透過離婚以後過上一種香車美女洋房高薪的西方生活。以上是原告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至於原告在訴狀提到答辯人打麻將純屬於捏造事實無中生有,原告為了詆譭答辯人還故意設制圈套。要說打麻將,原告是經常在外邊打麻將,答辯人勸說原告時,原告還說自己打麻將是工作需要,是交際手段,以自己身體不好不能喝酒為由經常在外邊打麻將徹夜不歸。

  原告雖然提出了離婚,答辯人不能同意離婚,因為答辯人和原告生活八年知道原告的本質不壞、人品不錯,只是2007年5月份以後才突起異心,思想發生了變化,為了女兒不失去父愛,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從法律上講原告的起訴也根本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條件,至今原被告仍同床共枕,和以前所不同的是近一個月以來原告整夜甜言蜜語勸說答辯人協議離婚,離婚後再復婚。

  二、 如果原告鬼迷心竅、執迷不悟、一頭鑽進死衚衕,答辯人也只能無可奈何同意離婚,但是離婚的過錯責任全部在原告,答辯人要求人民法院充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依法作出支援答辯人如下請求的公正判決。具體答辯要求:

  1、生女某某還隨答辯人生活,原告承擔扶養費和教育費,一次性給付答辯人生女撫育費113063.6萬元(21743元×40%×13年=113063.6元),生女應該隨答辯人生活的證據和理由,庭審時詳細陳述。

  2、答辯人與原告經濟收入有明顯差距,離婚後會造成答辯人的實際生活困難,原告應在離婚時一次性給付答辯人經濟幫助款5萬元。

  3、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充分體現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原因是離婚的過錯責任全部在原告(在第一個問題裡面已經說明了在此不再贅說)。夫妻共同財產如下:(1)某自然村獨院一處中的第二層房屋五間、西屋三間及整座房屋和院子的裝修(第一層五間的主體投資屬答辯人的公爹單獨投資),2004年夫妻共同投資25500元,現價值約10萬元(答辯人申請價格鑑定或竟價)。(2)某家屬院兩套房屋的賣房款共計14萬元,全部由原告控制。(3)某花園房屋一套的賣房款18萬元(該套房屋的購買和出售都是原告揹著答辯人偷乾的,賣房款現被原告控制)。(4)某區房屋一套車庫一間共計30萬元含裝修費(現住。購房時答辯人父親出資15萬元)。(5)面的'一部(原告用於出租)。現代一輛(全部由答辯人父親出資用於答辯人接送女兒等家用,所有購車手續和上戶手續都由答辯人的父親掌管,但據原告發給答辯人的簡訊息說他已經偷賣了,請法庭核實)、東風悅達奇亞一輛(是原告用婚內收入購買作為自己的代步工具),車價共計25萬元(都由原告控制)。(6)股金17萬元(都由原告控制)。(7)住房公積金5萬元。(8)債權10萬元(原告控制欠條)。(9)基金(約20萬元待查)。(10)某集團高息存款7萬元。(11)原告向外多人發放高利貸至少30萬元以上(待查)。以上共計184萬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證據能夠充分證明的是(1)-(8)項127萬元。(9)-(11)項的準確數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關於以上財產分割,答辯要求將第(4)項財產判歸答辯人,另答辯人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財產90萬元。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還有以下大件生活用品:傢俱4180元、抽油煙機1300元、電腦4500元、液晶顯示器1600元、電動車1850元、空調1800元、飯桌茶機1300元、數碼相機2300元。上述物品是婚後購置。離婚時應全部判歸答辯人。理由是原告的現在的經濟實力和銷費水平,根本不在乎上述物品,但作為弱勢群體的弱女子居家過日子還得使用上述物品。況且原告在協議離婚期間多次強調這些東西他都不要了。

  夫妻共同債務,原告稱借原告父親21萬元,原告三姨10萬元,原告五舅3萬元,是原告為了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協議離婚時捏造的,原告在和答辯人協商時,多次誘騙答辯人簽字確認,答辯人明知原告是在弄虛作假,拒絕了簽字。況且原告捏造的三筆債務的債權人是有利害關係的近親屬,依法不予採信。相反,正是由於答辯人的孃家在結婚八年以來源源不斷地借給原告現金,利用原告職務上的便利讓原告放高利貸、炒股、買基金、以及作其他有利可圖的生意,原告及答辯人才有了上述財產的積累,時至今日,夫妻共同債務46萬元全部是借答辯人父親和經答辯人之手借的,這46萬元是答辯人透過孃家的關係在社會上借的,沒想到原告顛倒黑白,編造自己借了34萬元,還想用雕蟲小技誘騙答辯人簽字確認,自己說自己借了父親的錢和近親屬的錢,這種說法表面看來很精,實際上很蠢,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原告如果不昧良心就應該勇敢的認可自己的妻子為其向外借的債務。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