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辯狀的結構和寫法

行政答辯狀的結構和寫法

  在行政案件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作為答辯的論據。那麼,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介紹的關於行政答辯狀的結構和寫法,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答辯狀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及附項組成。

  1.首部。

  (1)標題。應寫明標題:如“民事答辯狀”或“行政答辯狀”,二審寫為:“民事被上訴答辯狀”或“行政被上訴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答辯人是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住址等;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 地址等。

  2.正文。

  (1)答辯事由。寫明對何人起訴或對上訴的什麼案件提出答辯。

  一審答辯狀一般表述為:“因××所訴關於××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或寫為:“××××年×月×日,收到××(原告姓名)的起訴狀副本,現就起訴狀 所述各點答辯如下”。

  二審答辯狀一般表述為:“因××不服原審判決而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或表述為:“××××年×月×日,接到上訴人××的上訴狀副本,現就上訴的請 求和理由答辯如下”。

  (2)答辯理由。如同其他訴狀一樣,理由是關鍵性的內容。在這部分要明確地回答對方的訴訟請求,提出自己的主張並闡明理由。答辯的情況有兩種:

  1)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即表示願意接受原告或上訴人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當然,在答辯實踐中,被告人或被上訴人答應對方的訴訟請求,通常只是一部分或附 有條件。

  2)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著重從實體上進行反駁,即針對對方起訴或上訴的事實和理由,依據有關法律條文,從事實和理由上進行辯駁。有時也可從程式上進行反 駁,即以訴訟方面的規定為依據,證明其沒有具備起訴所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從而達到駁倒對方訴訟請求的目的。

  (3)答辯請求。在充分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經過綜合歸納,明確提出答辯結論,並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決或裁定。

  如果起訴狀或上訴狀的某些內容是可以肯定或接受的,也應表明態度。如果要反訴原告或上訴人,則要提出反訴請求。

  3.尾部。尾部包括以下內容:

  (1)呈送的機關,先寫“此致”,再另起一行頂格寫“××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註明年月日,如系律師代書,還要註明代書人。

  (3)附項註明物證、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範文

  行政答辯狀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該局局長

  答辯人因與李某行政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基本事實

  x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時二十分,答辯人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和趙某某在城區巡邏時發現縣府東街李某滷肉店門口有一流動攤販殷某某在佔道販賣蔬菜,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執法證件後,責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隊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經營,殷某某當即準備騎電動三輪車前往,就在此時,李某醉醺醺地從自己經營的滷肉店裡跌跌撞撞地出來破口大罵,指責執法人員未及時清理滷肉店附近的流動攤販,影響了他的生意,並拉住殷某某的三輪車不讓離開。答辯人執法人員見李某已醉酒,勸其到執法局辦公室反映問題,此時李某的滷肉店裡又走出來一名40歲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罵答辯人執法人員,並且多次用口水唾執法人員某某強和趙某某。答辯人執法人員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現場情況,並按照領導指示極力保持克制,反覆勸阻李某,讓其酒醒後到答辯人辦公室反映問題。這時現場已聚集很多人和車輛,為避免阻礙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執法人員準備離開。而李某卻越罵越兇,並上前扯住執法人員王某某、趙某某的衣服不讓離開,王某拿出手機欲對李某阻礙正常執法的行為向公安機關報警,並對現場情況進行取證時,那名女性見狀便搶王某手中的手機並撕扯王某。隨後還採用上執法車輛和擋在執法車輛前面的方式不讓執法車輛離開。最後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圍群眾的指責和勸說下,才離開執法車輛,執法人員和車輛方才離開現場。

  事件發生後,答辯人高度重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對事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我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守《行政執法人員十條禁令》,面對李某和那名女性的無理挑釁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終保持克制態度,堅持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沒有對李某造成任何人身傷害。

  xxx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辯人書面申請國家賠償,目前答辯人正在研究是否進行賠償,至今尚沒有給李某正式答覆。此後李某又到縣信訪局信訪,縣信訪局接訪後要求答辯人對李某信訪問題給予書面答覆(某信轉〔xxx〕128號信訪卡)。

  xxx年7月8日,答辯人就李某信訪問題作出某城管信訪〔xxx〕3號“信訪事項辦理答覆意見”,對其信訪問題依法進行了書面答覆。

  xxx年7月22日,李某將答辯人起訴法院要求進行國家賠償。

  對李某訴訟請求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專案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於xxx年6月16日書面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根據上述規定,答辯人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李某於xxx年6月16日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的期限是xxx年8月16日,答辯人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李某才可以提起訴訟。李某在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明顯違反的法律的規定,應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xxx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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