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答辯狀範文
勞動爭議答辯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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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 B 計算機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 鍾xx
對 A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事實與理由:
向貴會申訴之我公司員工 A,與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從我公司的薪資調整(不同意薪資調整,不願意重新簽訂合同)。
二、 xxx4年4月2日 及 xxx4年x月21日 各記大過一次,同時 xxx4年xx月2x日 值班時睡覺,造成惡劣影響。見證據目錄 1、2。
根據以上申訴人的綜合表現,申訴人 A已經 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於是 我公司於 xxx4年1x月xx日 做出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見 證據目錄 3)的決定,提出將與 xxx4年11月xx日 與申訴人 A正式終止合同,並已經提前 三十天 通知。按照《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現已經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經仁義盡至了。
根據《勞動法》、《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做出的決定 合法合理,有根有據。
關於申訴人提出的加班費,我公司在招聘該員工A時就已經說明並徵得申訴人A的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時,每週工作x天的工作條件相對應的待遇。因此其每個月獲得的勞動報酬已經包括了該加班費,也即我公司已經支付了平時和週末的加班費;因此不必另行支付。見證據目錄x。
關於夜班補助,我公司的薪資裡顯示了“夜班津貼”,也即夜班補助,也就是說平時每個月的該補助已經包含在發給申訴人的薪資中,已經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見附件 4。
關於“合同終止補償金”,我公司根據以上申訴人的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訴人終止合同,何況已經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勞動法》、《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我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總之,一句話,敬請仲裁委員會充分考慮我公司之答辯,駁回申訴人提出的所有申訴要求。
此致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 B 計算機有限公司
xxx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證據目錄
1、我公司於 xxx4年x4月x2日 和 xxx4年xx月21日 做出的《獎懲通知單》,兩份;
2、我公司警衛隊長××出具的證人證言,一份;
3、《終止勞動合同通知》,一份;
4、xxx4年x月的A工資單,一份。
勞動爭議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李xx,男,漢族,1xxx年x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遠縣新場鎮上游村3組1x號。
被答辯人:長沙xxxx有限公司,住所:長沙市雨花區xx路xx號xxx房。
法定代表人:xxx,男,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長沙市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xxx1]雨勞仲案字第1x2號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仲裁裁決書第二頁最後一段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申請人(即本案被告)於xxx1年4月1x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並擔任市場總監,工資為xxxx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xxx1年x月1x日,被申請人認為是xxx1年x月13日,並以xxx1年4-x月的工資表、xxx1年4-x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為列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xxx1年x月1x日予以認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係,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製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製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21天的主張顯然不能讓人信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最後,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仲裁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仲裁機構的專業素養,“認為仲裁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為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仲裁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為xxx1年4月1x日至xxx1年x月1x日,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為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答辯人將保留向勞動監察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社保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視《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既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也不從中汲取教訓依法規範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圖否認事實,逃避法律義務,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x
xxx年三月七日
附: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