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又後悔:發出去電子郵件辭職信有效麼
辭職又後悔:發出去電子郵件辭職信有效麼
最近,XX市XX區法院在審理一起用工糾紛時,首次確認原、被告之間往來的電子郵件有效,並根據電子郵件內容判決了此案。這個案件告訴我們,電子郵件不是弄弄玩玩的,一旦引起訴訟,很可能被法院當作定案的依據。
37歲的周女士於去年2月24日就任該公司總經理一職,月薪為12500元人民幣。在做了僅僅幾個月,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一賭氣決定放棄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於同年6月5日向公司傳送了一份辭職的電子郵件。在這封電子郵件中,她明確表示:“我已經決定今天辭職,並希望在6月15日以前將手頭的工作移交。”
這家外資貿易公司起先對她的辭職請求未作答覆。可在當年7月10日,公司卻向周女士傳送了一份接受辭職的電子郵件,內容為:“關於您6月5日的辭職函,經管理部門認真研究,我們遺憾地接受您辭去本公司總經理的職務,您在本公司的最後一天將為20XX年7月12日,您的薪金支付到2003年7月15日為止。”
此後,周女士反悔了,並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上述那家外資外貿公司恢復她的職務,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但沒得到仲裁機構的支援。繼而,周女士打起了勞動官司,她認為:“在向公司傳送辭職的電子郵件後,鑑於公司一再口頭挽留,自己被公司的誠意所感動,決定繼續留在公司工作,並拒絕了其他公司的邀請。豈料公司方突然後發制人,單方面終止了與自己的勞動關係。因此請求法院撤銷公司的決定,使自己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院對電子郵件進行認證後認為:原告周女士在郵件中明確表達了辭職的意思,其後她並未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明確的方式撤回辭職申請。同時,原告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辭職的電子郵件後,即未再上班。鑑於上述事實,法院認為周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判決被告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合法有效。
一般來說法律訴訟的證據,應該具備三個最基本的特徵: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而真實有效的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訊是完全可以具備以上特徵的,可以成為一種訴訟證據。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就規定了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在理論界的'解釋是,視聽資料就包括錄音、錄影和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訊。由於電子證據有其特殊的高科技性、易破壞性、技術含量高、易被偽造和篡改,所以,在實際操作中,要使之能順利地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還會遇到一定的困難。有時,把這種證據作為間接證據來使用,即還需要其他證據來佐證。
這個案例,除了了本人的電子辭職信外,另外的關鍵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辭職的電子郵件後,即未再上班。這個行為與電子辭職信組成了相互印證的證據鏈,可以證明周女士確實發出過辭職的信件,也承認了公司同意辭職的通知。在這以後,如果她要對自己的辭職行為更改,必須得到公司的同意。這也告訴我們,對辭職書的發出,即使是電子郵件,也必須慎重,“潑”出的水,可收不回來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