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今古文學

[拼音]:waiguo kexue jishu qingbao zhengce

[英文]: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 policy in foreign countries

保證情報系統優化執行和履行社會功能的法令性的基本準則。各國情報政策的總目標是:保證充分利用自然科學技術和社會科學知識,促進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保證有足夠的情報,滿足各類情報使用者的需要;提高社會情報意識,促進情報使用者充分利用情報;加強國際間的情報交流和合作活動。

由於各國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狀況、水平不同,各國情報政策的制訂和實施有各自的特點:

(1)蘇聯。由政府組織制訂比較全面的情報政策。情報工作是在高度集中、計劃管理之下進行的,政府經常以決議、規定、法令等檔案形式規定情報政策。情報機構是按行政系統 (各部委、各加盟共和國直到基層科研單位和生產企業) 設定的;情報活動過程強調集中加工處理,通過相應渠道提供全國各級情報機構開展服務。

(2)日本。科技情報政策由政府科學技術廳負責制訂和管理,1959~1988年多次頒佈政策性檔案,強調日本科技情報活動要根據長遠和全面的觀點有計劃地開展;情報活動必須滿足使用者的需求;加強資料庫建設,擴大計算機聯機檢索服務;國家情報系統要和有關情報機構合作,實現情報資源共享,並加強國際間情報合作與交流。

(3)聯邦德國。1971~1988年經常釋出政策性檔案,以整頓、協調自發建立起來的全國情報機構。政策的基本要求是:在機構建設方面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情報機構引入市場機制,實行經營原則,改變由國家全部投資的辦法;加強國際間的情報交流和合作。

(4)英國。由政府行使情報政策的指導、協調功能。和圖書館在任務和活動方面沒有嚴格界限,沒有形成各自獨立的系統。其主要功能是鼓勵情報機構和圖書館滿足情報使用者需要,鼓勵科研單位、生產企業充分利用情報,開展情報教育活動,給予情報機構和圖書館以一定資助等。

(5)美國。科技情報機構是多元化、分散型的,有政府、企業、大學、學會和協會組織所屬的情報機構。自1958年開始,國會和政府多次提出報告,建議制訂情報政策,加強情報活動的協調,迄今沒有形成權威性的管理機構,政府通常通過資助和釋出政策性檔案等途徑,以實現指導和協調功能。

從發展來看,各國政府都很重視制訂和實施情報政策,以指導、協調和發展本國的科技情報事業。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世界科學情報系統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協助各國制訂各自的情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