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
[拼音]:caiwu fagui
[英文]:financial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國家立法和行政機關制定、頒佈的有關企業、事業等單位在財務活動中必須遵守的各種法律、條例、規章制度等規範性檔案的總稱。它體現國家管理國民經濟的要求,具有強制性,是企業、事業等單位進行財務收支活動的準則和國家依法進行財政監督的準繩。
在中國,根據重要程度的不同,財務法規有些由財政部頒佈,有些由國務院頒佈,有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佈;在不與國家統一的財務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企業主管部門有權制定帶有補充性質的財務法規。財務法規的制定,必須服從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並且要適應經濟建設事業不斷髮展的需要,不斷完善和提高。
中國財務法規的數量很多,其中主要的有關企業的財務法規,大體上包括以下幾類:
(1)關於調整國家與企業經濟利益方面的法規。即為了對國營企業的利潤進行合理分配,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之間的利益,調動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盈利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規。如1978年財政部制定的《國營企業試行企業基金的規定》,1979年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利潤留成的規定》(1980年作了部分修改),1983年國務院批轉的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等。
(2)關於成本管理方面的法規。即為了加強對企業成本工作的領導和監督而頒發的一系列單行法規。這些法規作過多次修訂補充,其中比較重要的有:1953年財政部制定的《國營工業企業統一成本計算規程》,1959年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制定的《關於加強成本計劃管理工作的幾項規定》,1963年財政部制定的《關於基本建設投資和各項費用劃分的規定》,1973年財政部制定的《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若干費用開支辦法》和《關於加強國營工業企業成本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在總結現行各項有關成本管理法規執行情況的基礎上,1984年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對成本開支範圍、成本核算以及監督、制裁等作了全面的規定。
(3)關於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方面的法規。即為了保證國營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的完整和合理、節約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率而制定的單行法規。在固定資產方面,1979年財政部制定了《關於國營企業固定資產實行有償調撥的試行辦法》,1980年財政部、國家經濟委員會制定了《關於徵收國營工業交通企業固定資產佔用費的暫行辦法》。在流動資金需用量的核定上,大都是在歷次清產核資工作中作出專門規定,並且在歷年的財務收支計劃的編制辦法中加以補充。
(4)關於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法規。為了促進企業管好、用好各項專門用途的資金而制定的,包括對摺舊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生產發展基金等的管理的各種規定。國家在一些檔案中,還規定了各類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5)關於企業加強財務管理、實行經濟核算制方面的法規。為了督促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國家在許多檔案中對此作過規定。如1961年制定的《國營工業企業工作條例(草案)》,對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專門列了一章。1981年,財政部制定的《國營工交企業經濟核算工作試行辦法》,1982年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加強國營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報告》,都是這方面的重要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