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儀同三司

[拼音]:Wen-jing zhi Zhi

西漢文帝、景帝兩代四十年左右的時間,政治穩定,經濟生產得到顯著發展,歷來被視為封建社會的“盛世”,史稱“文景之治”。

漢文帝劉恆(前203~前157),漢高祖劉邦中子,母為薄姬。高帝十一年(前196)受封為代王。公元前180年呂后死,諸呂作亂,丞相陳平太尉周勃與朱虛侯劉章等宗室大臣共誅諸呂,迎立劉恆為帝,在位二十三年。漢景帝劉啟(前189~前141),文帝太子,母為竇皇后。公元前157年即位,在位十六年。

西漢王朝建立後,漢高祖、惠帝、呂后都著力於恢復農業生產,穩定封建統治秩序,收到了顯著的成效。文景兩帝相繼即位後,又在這基礎上進一步採取了輕徭薄賦,與民休息的措施。

漢文帝十分重視農業生產,他即位後多次下詔勸課農桑,按戶口比例設定三老、孝悌、力田若干員,經常給予他們賞賜,以鼓勵農民發展生產。同時還注意減輕人民負擔,文帝二年(前 178)和十二年,曾兩次“除田租稅之半”,即租率減為三十稅一,十三年還全部免去田租。自後,三十稅一遂成為漢代定製。文帝時,算賦也由每人每年一百二十錢減至四十錢,徭役則減至每三年服役一次。景帝二年(前 155),又把秦時十七歲傅籍給公家徭役的制度改為二十歲始傅,而著於漢律的傅籍年齡則為二十三歲。文帝還下詔“弛山澤之禁”,即開放原來歸國家所有的山林川澤,從而促進了農民的副業生產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鹽鐵生產事業的發展。文帝十二年又廢除了過關用傳制度,這有利於商品流通和各地區間的經濟聯絡,對於農業生產的發展也有一定促進作用。

漢文帝對秦代以來的刑法也作了重大改革。

(1)秦代大多數罪人,即被判處為隸臣妾以及比隸臣妾更重的罪人,都沒有刑期,終生服勞役。文帝詔令重新制定法律,根據犯罪情節輕重,規定服刑期限;罪人服刑期滿,免為庶人。

(2)秦代法律規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連坐,重的處死,輕的沒入為官奴婢,稱為“收孥相坐律令”。文帝明令廢止。

(3)秦代有黥、劓、刖、宮四種肉刑(見雲夢秦律)。漢文帝下詔廢除黥、劓、刖,改用笞刑代替,景帝又減輕了笞刑。改革的後兩項在當時和以後雖沒有認真執行,但文帝時許多官吏能夠斷獄從輕,持政務在寬厚,不事苛求,因此獄事簡省,人民所受的壓迫比秦時有顯著的減輕。

文景兩代對周邊少數族也不輕易動兵,盡力維持相安的關係。呂后時,南越王趙佗自立為帝,役屬閩越、西甌、駱,又乘黃屋左纛,與漢王朝分庭抗禮。文帝即位後,為趙佗修葺祖墳,尊寵趙氏昆弟,並派陸賈再度出使南越,賜書趙佗,於是趙佗去黃屋左纛,歸附漢王朝。文帝后元二年(前 162),又與匈奴定和親之約,此後匈奴雖背約屢犯邊境,但文帝只是詔令邊郡嚴加備守,並不興兵出擊,以免煩擾百姓。

文景之治之所以成為封建社會的盛世,與文帝個人勵精圖治是分不開的。他即位不久,就廢止誹謗妖言之罪,使臣下能大膽地提出不同的意見。秦代以來有所謂“祕祝”之官,凡有災祥就移過於臣下。文帝十三年下詔廢除並且宣告:百官的錯誤和罪過,皇帝要負責。次年,他又禁止祠官為他祝福。文帝自奉也相當節儉。在位二十三年,宮室苑囿、車騎服御之物都沒有增添。他屢次下詔禁止郡國貢獻奇珍異物。他所寵愛的慎夫人衣不曳地,帷帳不施文繡。文帝曾想建造一座露臺,聽說要花費百金,等於中人十家之產,於是作罷。因為文帝提倡儉約,所以當時國家的財政開支有所節制和縮減,貴族官僚也不敢濫事蒐括,奢侈無度,從而減輕了人民的負擔,這是“休養生息”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

文景兩代採取了上述一系列措施的結果,使當時社會經濟獲得顯著的發展,封建統治秩序也日臻鞏固。西漢初年,大侯封國不過萬家,小的五六百戶;到了文景之世,流民還歸田園,戶口迅速繁息。列侯封國大者至三四萬戶,小的也戶口倍增,而且比過去富實得多。農業的發展使糧價大大降低,文帝初年,粟每石十餘錢至數十錢。據《漢書·食貨志》記載,漢初至武帝即位的七十年間,由於國內政治安定,只要不遇水旱之災,百姓總是人給家足,郡國的倉廩堆滿了糧食。太倉裡的糧食由於陳陳相因,致腐爛而不可食,政府的庫房有餘財,京師的錢財有千百萬,連串錢的繩子都朽斷了。這是對文景之治十分形象的描述。

但是,文景時期的“與民休息”政策的目的是為了穩定和加強對農民的控制,進一步鞏固封建統治,一些看來對農民有利的措施,實則對地主、商人更為有利。例如,文景減免田賦,地主獲利最大,入粟拜爵,也有助於商人政治地位的提高。同時,文帝為求得政治上的安定,對同姓諸侯王的權勢雖曾有所限制,但未能採取果斷措施消除其動亂隱患;景帝三年(前 154)吳楚七國合謀叛亂(見吳楚七國之亂),與此當有一定的關係。